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原 告 乙○○ 被 告 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14日 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