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150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