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小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小字第49號原 告 甲○○ 被 告 龍泰工程行即許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6日上午2時5 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