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小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小字第57號原 告 丙○○ 被 告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 告 甲○○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