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015號原 告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27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