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儀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31號原 告 原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儀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究係請求「返還儀器」或「損害賠償」?如為請求「返還儀器」,則該儀器須為特定物,請說明該儀器之名稱、廠牌、規格及型號等足以特定之相關資料,並請更正「訴之聲明」欄之記載;如為請求「損害賠償」,則請提出該儀器價值約新台幣100000元之證據資料,及計算損害賠償價額之依據與計算式。 二、請具狀陳報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之法律上依據,及足以證明該項管轄權存在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