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儀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31號原 告 原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儀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八里鄉○○路70之16號5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逕向本院起訴,並未敘明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之法律上依據及相關證據資料,本院曾於民國 (下同)98 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 書1件可稽,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固於98年1月12日具狀聲請展延補正期限至98年2月10日,但原告迄今猶未補正,可見 尚乏證據釋明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