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原 告 甲○○即超群水電工程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