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60號原 告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308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5,418,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54,658元,已繳新台幣43,350元,尚欠新台幣11,308元) 。 二、請提出被告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