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020號原 告 丙○○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原告起訴時設立登記地址為臺北縣中和市○○路736號18樓,且被告 甲○○住臺北縣蘆洲市○○街153巷14號6樓,此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遊 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及被告甲○○之住居所顯均非在臺中,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事務所及被告甲○○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