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231號上 訴 人 張秀娟即永吉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坤城即陳坤城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1,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