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431號原 告 甲○○ 被 告 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利息部分,被告乙○○應與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負連帶責任。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負擔。其中新台幣參仟貳佰肆拾元部分,由被告乙○○與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法定利息。嗣於民 國(下同)98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時,請求更正其訴之聲明為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其中30 0,000元及自9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乙○○負連帶責任,並經載明筆錄,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為法之所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原告執有為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所簽發,付款、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及面額均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 500,000元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其中1紙支票面額 為300,000元之支票,經被告乙○○背書。詎經原告提示, 均因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為此,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乙○○陳述:對於原告請求無意見,系爭支票是被告拿去借款的,其中面額300,000元支票經被告乙○○背書等語。 ㈡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件為證 ,互核相符,且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 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支票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 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及第144條準用 第96條第1項分別設有規定。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98 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其中300, 000元及自9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乙○○負連帶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訴訟費用5,40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劉家男即達 欣企業社負擔,其中訴訟費用5分之3部分由被告劉家男即達欣企業社、乙○○連帶負擔。 ㈤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附表 ┌─────┬────┬───────┬────┬─────┬────┬─────┐ │ 發票人 │ 背書人 │ 付款人 │支票號碼│發票日期 │金 額 │提 示 日│ │ │ │ │ │ │ │ │ ├─────┼────┼───────┼────┼─────┼────┼─────┤ │劉家男即達│乙○○ │彰化商業銀行太│0000000 │民國97年10│300,000 │民國98年6 │ │欣企業社 │ │平分行 │ │月25日 │元 │月18日 │ ├─────┼────┼───────┼────┼─────┼────┼─────┤ │劉家男即達│張春木 │彰化商業銀行太│0000000 │民國97年10│200,000 │民國96年6 │ │欣企業社 │ │平分行 │ │月29日 │元 │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