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574號原 告 簡聖隆即富隆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 25日以98年度中補字第1076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