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20號原 告 甲○○ 之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泳鰡即鴻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2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2700元)。 二、請提出被告林泳鰡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