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92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7,774元,應繳 裁判費68,2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7,72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並提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