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47號原 告 甲○○即永吉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坤城即陳坤城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86元,應繳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