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83號原 告 黃源科即上弘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66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