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原 告 信昌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16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320元)。 二、請提出被告三久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