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57號原 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吉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4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32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44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940元)。 二、請提出被告通吉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 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