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91號原 告 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返還執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66元,應繳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