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39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榮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