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38號原 告 甲○○即超群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767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