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97號原 告 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438,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