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51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吾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吾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項卡暨其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