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66號原 告 沛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913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最近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