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21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久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4,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