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2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2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及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法律條文。 (二)原告(或社區大樓)與被告簽訂保全服務契約全文影本。 (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300000元之計算式及計算依據。(四)原告主張失竊財物包括金飾、鑽石、玉環、相機、衣物及撲滿等物之客觀價值為何?並提出證明該項價值之相關文件。(原告在訴狀主張財物受損金額達新台幣70餘萬元, 惟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參)。 (五)兩造就本件糾紛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影本1件。 (六)原告居住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1段26號11樓之3」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1件。 (七)被告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