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李麗玉即源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民國9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8年9月12日起受僱被告擔任臨時水電工 ,每日工資新臺幣(下同)2,000元,被告於98年10月1、2 、5、6、7、8、9、10、16、19、20、21、26、27、28日指 派原告至衛道新世界社區內門牌號碼為台中市○道○街63號房屋工作,惟被告迄今未支付原告上開15天工資共30,000元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中市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衛道新世界社區進入社區工作人員身分查核登記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 為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30,00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