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勞僱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49號原 告 乙○○ 被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兩造間之勞僱關係存在以及被告應給付原告所有薪資、福利等訴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