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647號法定代理人 吳偉全 訴訟代理人 李坤聰 被 告 李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17日上午9時15分許, 在彰化縣福興鄉○○村○○路與台76線匝道路口處,因駕駛車牌號碼P2-1372號汽車,不慎撞損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記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5223-TV號自用小客車,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新臺幣39萬3704元,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求償其已給付之上述修理費用,因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依同法第1條 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之住所 在彰化縣和美鎮○○路219號,業據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在卷足憑,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彰化縣,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