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764號原 告 銘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達鼎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下同)96年6月間,向被告購買 雷射雕刻機(美製OEM)及二極體模組(CEO)雙方訂有合約書;惟嗣98年9月間,系爭二極體模組,經依正常方法使用 下而故障,而此依法理應由被告負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而向其報修;詎其回覆之報價單為;原告應支付新台幣(下同)298,200元之維修費、車馬費及工資等,才可動工維修 ,實有違上開法律義務,而後有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盡法律上之擔保責任,然其仍回覆須200,000元之材料費、安裝費 及測試費等才肯修理,此舉有違上開法律上之作為義務,為此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第345條、第349條、第359條、第360條及民事訴法第427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第 436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提出合約書1件、報價單存2件、 存證信函2件等為證及聲明:被告應免費修復原告所購買之 二極體模組(CEO);如不願維修,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8, 000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於96年6月間,向被告購買雷射雕刻機( 美製OEM)及二極體模組(CEO)雙方訂有合約書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以:其契約書之保固物件限於正常使用狀態下造成之損壞,且並明載不含零件材料,被告始免費維修,如屬天災意外及人為損壞,被告並不負保固責任。而系爭雷射機內二極體模組送修前,經被告派員到原告檢查發現已燒燬,計時器亦燒焦,經拆下該模組於98年10月23日送回原廠檢測,研判非自然造成損壞,需更換其中7項零件材料,故被告無 法免費保固等情,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及提出燒燬二極體模組照片、原廠檢測研結果證明、二極體模組送運單及發票、98年11月13日、98年12月9日報費單等各1件為證。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曾於96年6月間,向被告購買雷射雕刻機 (美製OEM)及二極體模組(CEO)雙方訂有合約書,嗣98年9月間,系爭二極體模組故障,向被告報修,被告初回覆之 報價要298,200元之維修費等,後回覆須200,000元之材料費、安裝費及測試費等才肯修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合約書1件、報價單存2件、存證信函2件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惟按依兩造於96年6月21日之合約書第八條約定保固責任1、自標的物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參拾陸個月內(不含材料費)、二極體模組保固5000小時(依二極體模組計時器)乙方應提供保固維護服務。2、保固期限內,保固物件正常使用下, 造成物件、零件損壞(不包含耗材、濾心純水等)由乙方無條件負責維修,不得另行收取費用。不保固範圍;1、乙方 對天災意外及人為損壞不負保固責任。2、乙方對設計條件 外之操作損壞不負保固責任。此有卷附之合約書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所辯兩告契約書之保固物件限於正常使用狀態下造成之損壞,且並明載不含零件材料,被告始免費維修,如屬天災意外及人為損壞,被告並不負保固責任,應屬有據。而系爭雷射機內二極體模組送修前,經被告派員到原告檢查發現已燒燬,計時器亦燒焦,經拆下該模組於98年10月23日送回原廠檢測,研判非自然造成損壞,需更換其中7項零件材 料,並有被告提出之燒燬二極體模組照片多張、原廠檢測研結果證明書載:這個模組經過電壓及漏水測試結果發現不正常,晶棒一端經檢查發現有幾個打點道導致晶棒無法激光,另一端底部有一個1.13mm的打點。且晶棒已經移位了,而要更換。這個模組經拆卸後發現內部已經整個燒毀了,這導致內部的連接接頭鬆脫,需要更換新的1、線路配製1式。2、 晶棒2式、導流管1式、電源接電接頭2個、計時器電路板1式、計時器和計時器1個、計時器外蓋1個。此等燒燬且應更換之材料,亦顯非兩造契約被告保固責任,故被告另抗辯,被告無法免費保固等情,亦屬非無據。從而原告主張,依兩造合於96年6月21日之合約書第八條約定保固責任提起本訴請 求被告應免費修復原告所購買之二極體模組(CEO);如不 願維修,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8,000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均不生影響,自無庸一一論述、審酌,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