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中區分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中區分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服務證明書」部分,原告未於訴狀內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項訴之聲明之裁判費1,000元,另查報其因第2項訴之聲明所受客觀利益之價額為何?並按所查報之價額補繳第2項訴之聲明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