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29號原 告 百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原告提出之返還標的物之99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本件訴之聲明前段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另訴之聲明後段訴訟標的金額為18,704 元,合計為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418,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