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30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其中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5,152元,訴之聲明第3項其性質核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為該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855,1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