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330號原 告 永全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隆生即連成起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