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381號原 告 銘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達鼎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鼎雷射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298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