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55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慧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之調解,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座落台中市○○區○○段314之12 地號等土地出租予玖玖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玖玖隆公司),然玖玖隆公司偽造相對人土地使用同意書向主管機關取得建照興建地上四層建築面積19,449.73 平方公尺之商業用房屋,相對人無法取回土地,故委託伊與玖玖隆公司協調,伊依相對人託付完成工作,已由相對人取回土地,卻未支付伊酬勞等語,為此聲請調解。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載明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路307號9樓,此與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相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