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荷華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繆沂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章彥 共 同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靜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易 字第1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111號、100年度偵字第5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繆沂蓁、黃章彥部分撤銷。 繆沂蓁共同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黃章彥共同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健康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繆沂蓁為設在臺中市○○區○○路179號3樓「荷華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華達康生技公司)之負責人,黃章彥為荷華達康生技公司之監察人,亦為中醫師,與他人共同研發「等大人」產品配方,提供「等大人」產品配方給荷華達康生技公司製造;又何修榕(由原審另行審結)為設在臺中市○○區○○路一段521號6樓之8震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震達科技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行政管理及財務業務,于學釗(由原審另行審結)為總經理,負責健康食品行銷業務。于學釗另為設在臺中市○○區○○路1段521號7 樓之3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環海生技公司)之負責 人。繆沂蓁、黃章彥與何修榕、于學釗於「等大人」產品未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證明無害人體健康及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且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第7條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之情況下,何修榕、于學釗仍於民國96年11月8日, 以環海生技公司之名義與荷華達康生技公司負責人繆沂蓁簽約,向荷華達康生技公司購買「等大人」偽健康食品。繆沂蓁、黃章彥為圖不法利益,基於製造「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由黃章彥提供「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配方,由繆沂蓁依于學釗之指示,交由臺中市○○區○○路26號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生生技公司)製成「等大人」濃縮湯品(分為男性飲用之「龍湯」、女性飲用之「鳳湯」)及膠囊之偽健康食品,由荷華達康生技公司以每盒成品新臺幣(下同)390元賣給震達科技公司,由優生生技公司 逕將成品交付震達科技公司。繆沂蓁、黃章彥並對震達科技公司提供「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成分具有「健脾胃」(胃腸功能改善)、「疏肝解鬱」(護肝功能)、改善過敏性鼻炎(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等特定保健功效資料,教導震達科技公司銷售人員如何向客戶說明「等大人」偽健康食品具有上述特定保健功效。又于學釗、何修榕明知「等大人」產品未經衛生署核發健康食品許可證,仍基於違法販賣偽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自製造「等大人」偽健康食品後,共同以依含量及膠囊或湯飲之不同,分別以868元、1,046元、1,733 元、2,500元之平均價格將「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交由全國 各地包括苗栗縣在內之特定藥局及「屈臣氏」、「康是美」通路販賣迄於99年4月22 日查獲為止。 二、又繆沂蓁、黃章彥與于學釗、何修榕希冀使「等大人」偽健康食品能以高價暢銷獲取鉅利,其4人基於違法廣告偽健康 食品之犯意聯絡,由繆沂蓁、黃章彥提供「等大人」產品具有如附表一「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項目」欄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資料,向震達科技公司企畫部廣告人員及媒體廣告企畫人員說明「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成分具有上述之特定保健功效,由黃章彥提供本人及曾祖父黃海泉相片刊登在媒體報紙上,另由于學釗、何修榕指示公司內部之廣告企畫人員或媒體廣告企畫人員,利用父母期待小孩長高、小孩能改善過敏體質等無助心理,使知名藝人徐乃麟代言增加公信力,自98年6月9日起至99年1月20日止,於附表一「廣告刊 登日期」所示之時間,以環海生技公司之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蘋果日報包括苗栗縣地區發行之全國版刊登如附表一「廣告內容」欄所示之廣告,擅自宣稱具有「胃腸功能改善」、「護肝」、「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保健功效,並以環海生技公司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你安心、我安心),為讀者之諮詢電話。 三、嗣經于學釗於99年12月21日同意交付「等大人」之各類型偽健康食品扣案:㈠「等大人男方」461盒(每盒有4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1,844瓶及膠囊27,660顆;㈡「等大人 女方」1,050盒(每盒有4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 4,200瓶及膠囊63,000顆;㈢「等大人男方」1,103盒(每盒1瓶湯品及90顆膠囊),計有湯品1, 103瓶及膠囊99,270顆 ;㈣「等大人女方」1,426盒(每盒1瓶湯品及90顆膠囊),計有湯品1,426瓶及膠囊128,34 0顆;㈤「等大人男方」550盒(每盒1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550瓶及膠囊33,000顆;㈥「等大人女方」600盒(每盒1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600瓶及膠囊36,000顆。上開6種扣案物總計「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湯品9,723瓶、等大人膠囊387,270顆。 四、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協同辦案,並指揮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及吳玉蘭、陳沛涵、劉秋櫻、李月霞、蔡淑慧、陳世德、蔡文隆、吳周育妙、張志名、郭秋萍、徐素鈴、邱玉文、潘瑞卿、宋宗輝、陳政元、黃聰穎、劉福煌、簡樹鐘、曾榮枝、郭建華等21人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下列所援引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法取得之情形,認亦適合作為本案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各該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繆沂蓁、黃章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何修榕、余學釗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被害人余金蘭、吳玉蘭、陳春鳳、陳沛涵、賴麗緞、彭國榮、胡寶銀、黃秀梅、劉秋櫻、林淑惠、余美惠、雍懿湘、李月霞、余國正、蔡淑慧、陳世德、蔡文隆、吳周育妙、林界宏、張志名、郭秋萍、徐素鈴、邱玉文、潘瑞卿、王裕民、吳桂芬、邱阿卻、吳琬琰、謝光霓、張靜霞、劉秋菊、彭秋萍、宋宗輝、王淑貞、羅泳騰、蔡美苓、王秀滿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甚詳。又「等大人」產品之廣告資料由被告繆沂蓁提供,被告黃章彥曾與繆沂蓁一起至震達科技公司說明「等大人」產品之特色、功能,介紹其家族之事,教導銷售小姐如何向顧客說明,被告黃章彥參與見證之事實,業經證人即震達科技公司廣告企畫人員葉志忠、證人即彙整「等大人」廣告資料以製成廣告之證人王明葳分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另同案被告于學釗、何修榕曾委請實驗大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學系副教授黃惠宇以「等大人」產品之「龍湯」(男性食用)、「鳳湯」(女性食用)對公鼠及母鼠作初步之實驗,初步實驗結果為:「龍湯」對公鼠無反應,對公鼠無效;「鳳湯」雖能增加母鼠之骨質密度,然同時亦有增加女性賀爾蒙之虞,有促進早熟之疑慮等情,亦經證人黃惠宇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此外,復有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99年3月3日99蘋文字第0013號函(見99年度他字第238號偵 查卷㈠第15頁)、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9年4月15日99蘋文字第0027號函(上開偵查卷第17-18頁)、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9年7 月27日99蘋文字第0074號函(99年度他字第238號偵查卷㈢ 第213 -214頁)、于學釗於99年5月6日提出之陳報狀附件7 「等大人」之銷售量及銷售額表格(99年度他字第238號偵 查卷㈡第76頁)、「等大人」違法廣告影本(99年度他字第238號卷㈡第78-85、92-100頁)、「等大人」講解手稿及其秘書書寫字稿影本(原審卷一第120-122頁)、「等大人」 講解相關資料影本(原審卷一第123-128頁)、黃子晃筆跡 書寫資料影本及荷華公司提供之剪報(原審卷一第129-13 2頁))、「等大人」講解時之內容摘要影本(原審卷一第1 33-136頁)、「等大人」成分(原審卷一第137-139頁)、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錄(原審卷一第140-141頁) 、黃惠宇教授實驗報告(原審卷一第142-151頁)、消費者 傳真之感謝信函及訪談紀錄影本(原審卷一第152-168頁) 、健康食品分類及核准功效總表(原審卷二第35-36頁)、 名詞解釋意旨(原審卷二第37-38頁)、中醫名詞術語選釋 影本(原審卷二第39-42頁)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繆沂蓁 、黃章彥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繆沂蓁、黃章彥就違法製造「等大人」偽健康食品犯行,均係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之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健康食品罪;又被告繆沂蓁、黃章彥違法廣告「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部分犯行,均係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21條第1項後段之未依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 罪。 ㈡又被告荷華達康生技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之罪,應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對被 告荷華達康生技公司科處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罰金。 ㈢被告繆沂蓁、黃章彥2人間就上開違法製造偽健康食品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2人就上開違法廣告部分, 與同案被告何修榕、于學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繆沂蓁、黃章彥就同一偽健康食品為多次製造、廣告之行為,時間緊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其2人製造「等 大人」偽健康食品時,亦需同時負責對震達科技公司提供違法廣告之資料,參與違法廣告行為,故其違法製造「等大人」偽健康食品行為時,已同時在進行違法廣告之行為,故其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法製造及廣告偽健康食品二罪 ,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違法製造健康食品罪處斷。 ㈤原審就被告繆沂蓁、黃章彥部分,認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量刑之輕重,雖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此為刑法第57條所明定。是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是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其量刑基礎即有不同,應予差別處遇。本件被告繆沂蓁、黃章彥均已坦承犯行,且其2人僅非法 製造、違法廣告偽健康食品,並未參與震達科技公司之販賣行為,且荷華達康生技公司僅為震達科技公司之供應商,被告繆沂蓁、黃章彥負責之荷華達康生技公司獲取之利潤相較於震達科技公司顯然較少,原判決就被告繆沂蓁、黃章彥上開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8月、7月,顯屬過重,尚有未洽,被告繆沂蓁、黃章彥上訴請求從輕量刑,自屬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繆沂蓁、黃章彥部分撤銷改判。 ㈥爰審酌被告繆沂蓁、黃章彥為圖牟利,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上開「等大人」相關產品,其違法製造之數量、廣告刊登次數有10次,廣告所佔版面甚大(多為半版甚至全版),刊登廣告區域遍及全國,其所生影響,非可小覷,更可能造成社會對於健康食品欠缺管制之錯誤觀感,惟其2人並無前科,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佳,於審理中均坦承犯行,頗有悔意,又被告繆沂蓁為荷華達康生技公司負責人,在違法製造、廣告行為上,應較具主導地位,其量刑自應較被告黃章彥為重,暨其2人品行、生活狀況、犯罪動 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繆沂蓁、黃章彥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又查被告繆沂蓁、黃章彥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2人因一時過失,致觸犯本案犯行,犯後坦承犯行,足認被告繆沂蓁、黃章彥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本院斟酌被告繆 沂蓁、黃章彥為本案犯行之情節,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之規定,諭知分別向公庫支付80萬元、70萬元。 ㈧至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湯品9,723瓶、等大人膠囊387,270顆係同案被告何修榕、于學釗另行違法供販賣之偽健康食品,與被告繆沂蓁、黃章彥無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上訴駁回部分: 被告荷華達康生技公司上訴部分,原判決適用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26條、刑法第11條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荷華達康生技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繆沂蓁坦承犯行,製造之數量、刊登廣告次數,廣告所佔版面甚大(多為半版甚至全版),刊登廣告區域遍及全國,其所生影響,非可小覷,更可能造成社會對於健康食品欠缺管制之錯誤觀感,考慮法定刑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及本案其 他一切情況,對被告荷華達康生技公司處罰金40萬元等情,核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妥適,被告荷華達康生技公司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2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6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21條至第22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違法廣告部分 ┌─┬─┬──┬───────────────┬────────────────────┐ │編│刊│廣 │廣告內容違法宣稱保健功效 │廣告內容虛構事實詐騙消費 │ │號│登│告 │ │ │ │ │廣│刊 │ │ │ │ │告│登 ├────────┬──────┼─────────┬──────────┤ │ │之│日 │ 廣告內容 │違反衛生署公│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 說明 │ │ │媒│期 │ │告之保健功效│ │ │ │ │體│ │ │項目 │ │ │ ├─┼─┼──┼────────┼──────┼─────────┼──────────┤ │1 │蘋│98. │同時還能「調整」│綜合「調整」│徐乃麟深入了解過震│(1)實際上黃海泉僅為 │ │ │果│06. │與「改善」體質,│、「改善」與│達等大人後,發現原│ 台灣地區之中醫學 │ │ │日│09 │讓全身脫胎換骨,│「過敏性疾病│來它是清朝皇室國醫│ 徒,並非清朝皇室 │ │ │報│ │有些「過敏性疾病│」及整篇廣告│黃海泉流傳至今的百│ 國醫。 │ │ │A3│ │」還會因體質改善│內容,應認其│年藥方,首創了男女│(2)「等大人」產品並 │ │ │版│ │而不藥而癒。 │宣稱之保健功│有別的調理方法,男│ 未經人體實驗證實 │ │ │ │ ├────────┤效為「輔助調│重健脾補腎、疏肝解│ 。(徐乃麟違法宣 │ │ │ │ │有些「過敏性疾病│整過敏體質」│鬱,女重活血養血. │ 稱食品具有中藥療 │ │ │ │ │」還可以因體質「│。 │. . . . . 也是市面│ 效部分,另函請主 │ │ │ │ │改善」不藥而癒。│ │ 上唯一經過人體證│ 管機關裁處) │ │ │ │ ├────────┼──────┤ 實的確有效的方子│ │ │ │ │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 │ │ │ │ │ │詞)。 │ ├─────────┤ │ │ │ │ ├────────┼──────┤轉骨專家黃章彥-清 │ │ │ │ │ │ │ │朝皇室國醫黃海泉第│ │ │ │ │ │ │ │4代傳人。 │ │ ├─┼─┼──┼────────┼──────┼─────────┼──────────┤ │2 │蘋│98. │ │ │最重要的是經大批人│「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果│06. │ │ │體試驗證實有效的轉│人體實驗或臨床診斷證│ │ │日│23 │ │ │骨方湯劑,才能真正│實。 │ │ │報│ │ │ │幫助自己的小孩成長│ │ │ │A3│ │ │ │「等」大人。 │ │ │ │ │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孩子一生一次的成長│ │ │ │ │ │ │ │階段,像澆花一樣需│ │ │ │ │ │ │ │要天天灌注,因此黃│ │ │ │ │ │ │ │章彥中醫建議可以選│ │ │ │ │ │ │ │擇經人體試驗證明有│ │ │ │ │ │ │ │效的「等大人」。 │ │ │ │ │ │ │ ├─────────┤ │ │ │ │ │ │ │黃章彥中醫師表示:│ │ │ │ │ │ │ │「(「等大人」產品│ │ │ │ │ │ │ │處方)經過三代中醫│ │ │ │ │ │ │ │臨床上的不斷調整,│ │ │ │ │ │ │ │發展出完全符合土生│ │ │ │ │ │ │ │土長的現代國人體質│ │ │ │ │ │ │ │......」 │ │ ├─┼─┼──┼────────┼──────┼─────────┼──────────┤ │ 3│蘋│98.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徐乃麟表示,會推薦│于學釗、何修榕委請黃│ │ │果│07. │詞) │ │震達等大人是因為它│惠宇以「等大人」產品│ │ │日│08 │ │ │的品質和效果都非常│之「龍湯」(男性食用│ │ │報│ │ │ │優異,不僅經過實踐│)、「鳳湯」(女性食│ │ │ │ │ │ │大學黃惠宇教授實驗│用)對公鼠及母鼠作初│ │ │ │ │ │ │室進行等大人的小白│步之實驗。初步實驗結│ │ │ │ │ │ │鼠養殖實驗證實,..│果為「龍湯」對公鼠無│ │ │ │ │ │ │...。 │反應,對公鼠無效;「│ │ │ │ │ │ │ │鳳湯」雖能增加母鼠之│ │ │ │ │ │ │ │骨質密度,然同時亦有│ │ │ │ │ │ │ │增加女性荷爾蒙之虞,│ │ │ │ │ │ │ │有促進早熟之疑慮。 │ │ │ │ │ │ ├─────────┼──────────┤ │ │ │ │ │ │徐乃麟說,...震達 │「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 │ │ │ │等大人是.....市面 │人體實驗證實。 │ │ │ │ │ │ │上唯一經過人體證實│ │ │ │ │ │ │ │的確有效的方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題:48萬人相挺的│ │ │ │ │ │ │ │科學實證轉骨良方。│ │ │ │ │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 │ │ │ │ │ │ │。 │ │ ├─┼─┼──┼────────┼──────┼─────────┼──────────┤ │4 │蘋│98. │ │ │震達等大人. . . 也│于學釗、何修榕委請黃│ │ │果│07. │ │ │特別請實踐大學黃惠│惠宇以「等大人」產品│ │ │日│17 │ │ │宇教授實驗室史無前│分為「龍湯」(男性食│ │ │報│ │ │ │例進行等大人轉骨配│用)、「鳳湯」(女性│ │ │A3│ │ │ │方的小白鼠養殖實驗│食用)僅對公鼠及母鼠│ │ │版│ │ │ │證實效果,.....。 │作初步之實驗。初步實│ │ │ │ │ │ │ │驗結果為「龍湯」對公│ │ │ │ │ │ │ │鼠無反應,對公鼠無效│ │ │ │ │ │ │ │。「鳳湯」雖能增加母│ │ │ │ │ │ │ │鼠之骨質密度,然同時│ │ │ │ │ │ │ │亦有增加女性荷爾蒙之│ │ │ │ │ │ │ │虞,有促進早熟之疑慮│ │ │ │ │ │ │ │。 │ │ │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 │ │ │ │。 │人體實驗證實。 │ ├─┼─┼──┼────────┼──────┼─────────┼──────────┤ │5 │蘋│98. │聞地從小就有過敏│綜合「過敏性│徐乃麟深入了解過震│實際上黃海泉僅為台灣│ │ │果│08. │性鼻炎的困擾,每│鼻炎」、「調│達等大人後,發現原│地區之中醫學徒,並非│ │ │日│04 │天一早總是在一連│整體質」、「│來它是清朝皇室國醫│清朝皇室國醫。 │ │ │報│ │串打噴嚏、擤鼻涕│擺脫難過的過│黃海泉流傳至今的百│ │ │ │A3│ │的聲音中起床,讓│敏症」等廣告│年藥方,首創了男女│ │ │ │版│ │聞地媽媽心疼不已│文字及整篇廣│有別的調理方法,男│ │ │ │ │ │,只是帶他看過許│告內容意旨,│重健脾補腎、疏肝解│ │ │ │ │ │多醫生,得到的答│應認其宣稱之│鬱,女重活血養血. │ │ │ │ │ │案都是:「過敏無│保健功效為「│.....也是市面上唯 │ │ │ │ │ │法根治」國小五年│輔助調整過敏│一經過人體證實的確│ │ │ │ │ │級那一年,聞地參│體質」。 │有效的方子。 │ │ │ │ │ │加國小排球隊的長│ ├─────────┼──────────┤ │ │ │ │高計畫,開始喝震│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 │ │達「等大人」效果│ │。 │人體實驗證實。 │ │ │ │ │讓聞地媽媽很驚喜│ │ │ │ │ │ │ │,:「其實聞地剛│ │ │ │ │ │ │ │開始喝的時候沒有│ │ │ │ │ │ │ │什麼感覺,但沒想│ │ │ │ │ │ │ │到半年、一年左右│ │ │ │ │ │ │ │,很明顯看到改變│ │ │ │ │ │ │ │,現在他的過敏症│ │ │ │ │ │ │ │狀已經很久沒出現│ │ │ │ │ │ │ │了!聞地的媽媽才│ │ │ │ │ │ │ │知道,原來震達等│ │ │ │ │ │ │ │大人還可以調整體│ │ │ │ │ │ │ │質. . . . . 聞地│ │ │ │ │ │ │ │非常感謝震達等大│ │ │ │ │ │ │ │人:「都是因為震│ │ │ │ │ │ │ │達等大人,我才能│ │ │ │ │ │ │ │擺脫難過的過敏症│ │ │ │ │ │ │ │狀,變得高人一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些「過敏性疾病│ │ │ │ │ │ │ │」還可以因體質「│ │ │ │ │ │ │ │改善」不藥而癒。│ │ │ │ │ │ │ ├────────┼──────┤ │ │ │ │ │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 │ │ │ │ │ │詞) │ │ │ │ ├─┼─┼──┼────────┼──────┼─────────┼──────────┤ │6 │蘋│98. │臺灣的孩童有半數│綜合「過敏體│黃章彥中醫師表示:│ 並無臨床診斷之事實 │ │ │果│09. │以上屬於過敏體質│質」、「過敏│「. . . . 這帖方子│ 。 │ │ │日│09 │,在換季時容易有│現象」、「遠│經過三代中醫臨床上│ │ │ │報│ │過敏現象,造成免│離換季時的過│的不斷調整,發展出│ │ │ │A3│ │疫力降低,好的方│敏」、「打噴│完全符合土生土長的│ │ │ │版│ │子不但能幫助轉骨│嚏、流鼻水、│現代國人體質. . . │ │ │ │ │ │增高,還能改善孩│過敏的問題」│」 │ │ │ │ │ │子體質、增強抵抗│、「現在幾乎├─────────┼──────────┤ │ │ │ │力,遠離換季時的│沒有這個症狀│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 │ │過敏、流感的威脅│了」等廣告文│。 │人體實驗證實。 │ │ │ │ │。 │字及整篇廣告│ │ │ │ │ │ ├────────┤內容意旨,應│ │ │ │ │ │ │「連過敏問題 │認其宣稱之保│ │ │ │ │ │ │也一起解決了」廖│健功效為「輔│ │ │ │ │ │ │聞地從小早起床就│助調整過敏體│ │ │ │ │ │ │會打噴嚏、流鼻水│質」。 │ │ │ │ │ │ │,過敏的問題一直│ │ │ │ │ │ │ │醫不好,小五起服│ │ │ │ │ │ │ │用震達等大人,剛│ │ │ │ │ │ │ │開始喝其實沒有什│ │ │ │ │ │ │ │麼感覺,直到半年│ │ │ │ │ │ │ │、一年左右,就真│ │ │ │ │ │ │ │的很明顯的在改變│ │ │ │ │ │ │ │,現在幾乎沒有這│ │ │ │ │ │ │ │個症狀了。 │ │ │ │ │ │ │ ├────────┤ │ │ │ │ │ │ │有些「過敏性疾病│ │ │ │ │ │ │ │」還可以因體質「│ │ │ │ │ │ │ │改善」不藥而癒。│ │ │ │ │ │ │ ├────────┼──────┤ │ │ │ │ │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 │ │ │ │ │ │詞) │ │ │ │ ├─┼─┼──┼────────┼──────┼─────────┼──────────┤ │7 │蘋│98.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果│09. │詞) │ │。 │人體實驗證實。 │ │ │日│16 │ │ │ │ │ │ │報│ │ │ │ │ │ │ │A3│ │ │ │ │ │ │ │版│ │ │ │ │ │ ├─┼─┼──┼────────┼──────┼─────────┼──────────┤ │8 │蘋│98. │臺灣的孩童有半數│綜合「過敏體│ │ │ │ │果│09. │以上屬於過敏體質│質」、「過敏│ │ │ │ │日│19 │,在換季時容易有│現象」、「遠│ │ │ │ │報│ │過敏現象,造成免│離換季時的過│ │ │ │ │A3│ │疫力降低,好的方│敏」等廣告文│ │ │ │ │版│ │子不但能幫助轉骨│字及整篇廣告│ │ │ │ │ │ │增高,還能改善孩│內容意旨,應│ │ │ │ │ │ │子體質、增強抵抗│認其宣稱之保│ │ │ │ │ │ │力,遠離換季時的│健功效為「輔│ │ │ │ │ │ │過敏、流感的威脅│助調整過敏體│ │ │ │ │ │ │。 │質」。 │ │ │ │ │ │ ├────────┼──────┤ │ │ │ │ │ │ 開脾健胃(中醫 │胃腸功能改善│ │ │ │ │ │ │ 用詞) │ │ │ │ │ │ │ ├────────┼──────┤ │ │ │ │ │ │ 疏肝解鬱(中醫 │護肝 │ │ │ │ │ │ │ 用詞) │ │ │ │ ├─┼─┼──┼────────┼──────┼─────────┼──────────┤ │9 │蘋│99. │開脾健胃(中醫用│胃腸功能改善│ │ │ │ │果│01. │詞) │ │ │ │ │ │日│13 ├────────┼──────┤ │ │ │ │報│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 │ │ │ │A3│ │詞) │ │ │ │ │ │版│ │ │ │ │ │ ├─┼─┼──┼────────┼──────┼─────────┼──────────┤ │10│蘋│99. │開脾健胃、健脾胃│胃腸功能改善│ │ │ │ │果│01. │(中醫用詞) │ │ │ │ │ │日│20 ├────────┼──────┤ │ │ │ │報│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 │ │ │ │A3│ │詞) │ │ │ │ │ │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