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徐重仁、李丞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訴訟代理人 翁文展 被 告 李丞翊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