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曾清河、蔡銘豐、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 告 曾清河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蔡銘豐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 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319號被告蔡銘豐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蔡銘豐於101年10月1日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