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82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陸康琪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李彥群律師 被 告 鄧錦榮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被 告 劉芝眉 吳俊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06號、第 663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吳俊嫻」姓名部分,均更正為「吳俊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吳俊嫺之姓名並非吳俊嫻,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紙在卷,惟本案於原審及本院收案後均誤載為吳俊嫻,致本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亦均將吳俊嫺誤載為吳俊嫻,此為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