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上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世麟 上列上訴人等因上訴人即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62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4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何世麟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前給付石城基新臺幣柒萬陸仟元後,自民國103年5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石城基新臺幣捌仟元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3096號調解內容履行完畢為止。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世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且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 逕予駁回其上訴。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受僱於「江氏汽車」擔任汽車銷售業務員,於偵查中自承肇事之自小客車,係其「平常跑業務使用」、「買這台車要用來銷售,作為汽車銷售之起步…」等語,顯然被告從事汽車銷售業務,工作範圍涵蓋駕駛本案自小客車,尤以被告並無汽車駕照,肇事時有數輛中古汽車(含肇事汽車)皆登記在被告名下,是駕車行為雖非被告售車之主要業務,然其售車之服務範圍不無包括駕車至客戶處所推銷、展示之可能,則駕車行為係被告完成主要業務之附隨業務,依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被告應論以業務過失致死,原審僅論被告為普通過失致死,不無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 四、查被告固於檢察官相驗死者時自承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係其向伊姊夫借款,購來「作為平常跑業 務使用」、「用來銷售,作為汽車銷售之起步」等語,惟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擔任中古汽車銷售員,只負責簽約,簽約後,係由外包人員到公司拿取客戶資料,到監理所辦理過戶,因為伊沒有汽車駕照,公司不會讓伊去交車,公司是用網路或在公司展示二手車等方式招攬客戶等語(原審卷第52頁背面、53頁背面),是以被告從事二手車銷售、未具備小型車駕駛資格而言,被告於原審之陳述尚稱合理,非不能採信,此外查無其他足以證實被告駕駛小型車係其業務或附隨業務之積極事證,基於「罪證有疑即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難僅以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遽認駕駛小型車行為係被告之業務或附隨業務。從而,檢察官以被告應論以業務過失致死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之。 五、又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為本案犯行時尚未年滿20歲,因一時疏失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觸犯刑章,犯後已與告訴人石城基等人成立調解,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 3096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參,雖被告於調解成立後,迄今僅給付告訴人石城基新臺幣(下同)3萬8千元,有未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之情,告訴人石城基乃具狀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如前,惟本院考量本案車禍被告雖有過失,但被害人未遵守號誌行車乃肇事之主要因素及短期自由刑之教化功能有所侷限等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惟為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調解內容,茲參酌被告如按期履行,將至105年7月30日清償完畢,乃定緩刑期間3年,復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並命被告應於103年4月30日前給付告訴人石城 基7萬6千元(依調解條件,被告尚應給付30萬元,且於103 年4月30日前合計給付告訴人11萬4千元,但僅給付3萬8千元,尚積欠7萬6千元未付)清償已到期之債務後,自103年5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告訴人8千元至上開調解內 容履行完畢為止,併為此附負擔之緩刑宣告(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未履行清償完畢,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予 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