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安 賴永發 蔡憲松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霖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 10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521號、102年度偵字第2633號、102年度偵字第5337號、102年度偵字第5849號、102 年度偵字第632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金安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 6月,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 3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8年間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經最高法院以 100年度台上字第65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二罪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1年6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林金安係苗栗縣三義鄉知名木品雕刻家,自99年6 月1 日起至101 年10月23日止,為址設苗栗縣三義鄉○○村○○○000 號之鴻燕藝品館之登記負責人,負責會計業務及開立統一發票等商業憑證,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並屬從事鴻燕藝品館經營業務之人( 101年10月24日起則改由林金安之子游林梓騰〈原名林永家〉出任登記負責人,但會計業務及開立統一發票等商業憑證仍由林金安負責,林金安仍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人員,並實際掌控業務經營;賴永發係林金安之友人,並為苗栗縣三義鄉之木材業者;蔡憲松係賴永發之友人,另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太乙國寶牛樟芝有限公司(下稱太乙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屬從事太乙公司經營業務之人;陳金霖係嘉義地區之牛樟木植菌業者及賴永發之友人,另為址設嘉義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老班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老班樟公司)之負責人。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均明知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林金安明知鴻燕藝品館未曾販賣漂流木牛樟殘材予附表一所示之個人、商號或公司,賴永發明知鴻燕藝品館未曾販賣漂流木牛樟殘材予附表一編號2 至8 、11、13、15、18、20至21、24至27、29至41、51、56至57、64、74、93、112 、122 、127 、131 至134 、139 至146 、149 至150 、161 、165 、175 、186 、194 至195 、197 至198 、201 之個人、商號或公司,蔡憲松明知鴻燕藝品館未曾販賣漂流木牛樟殘材予張德旺(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另以 101年度偵字第55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白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白馬山公司),陳金霖明知鴻燕藝品館未曾販賣漂流木牛樟殘材予附表一編號141至145、149至150、165、194至195、197之人,林金安、賴永發為販售不實商業會計憑證牟利,蔡憲松、陳金霖為取得統一發票作為牛樟木之合法來源證明,竟由林金安自行,或與賴永發(附表一編號2至8、11、13、15、18、20至21、24至27、29至41、51、56至57、64、74、93、112、122、127、131至134、139至146、149至150、161、165、175、186、194至195、197至198、201部分)、蔡憲松(附表一編號 198部分)、陳金霖(附表一編號141至145、149至150、165、194至195、197部分)及其餘附表一「發票記載之買受人姓名」欄或「仲介人或購買人」欄所示之人(均由苗檢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自99年6月1日起至101 年11月13日止,由附表一「發票記載之買受人姓名」欄或「仲介人或購買人」欄所示之人告知或轉知購買人之基本資料、金額、數量後,由林金安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媳婦林婉雯虛偽登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載有「漂流木牛樟殘材」等文字內容之鴻燕藝品館統一發票,轉交予附表一「發票記載之買受人姓名」欄或「仲介人或購買人」欄所示之人(若係仲介人再轉交購買人),並由林金安、賴永發收取票面金額一定比例之金額牟利(由賴永發任仲介人者,賴永發另提供不實之王志宏及兆峻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兆峻公司〉合約書、賴永發及王志宏木材買賣合約書等影本各 1份予買受人,備供查緝時作為合法來源證明使用);林金安並違反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據所銷售貨物之實際內容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與賴永發均明知倘無銷售之事實,不得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竟自行或與賴永發共同(附表一編號31、33、38部分)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將附表一編號31、33、38、49至50、52、61、95、188、202至204 等無實際交易事實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交付各該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時,誆稱該等統一發票係進項成本而為行使,持以虛報為進項成本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㈡蔡憲松明知太乙公司未曾販賣牛樟木殘材予附表二所示之人,賴永發明知太乙公司未曾販賣牛樟木殘材予附表二編號 1、4至5所示之人,蔡憲松為販售不實商業會計憑證牟利,賴永發受陳志源之託為陳志源、日如祥取得統一發票作為持有牛樟木之合法來源證明,竟由蔡憲松與太乙公司總經理李懿珍(業經苗檢檢察官另以 102年度偵字第58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由蔡憲松與李懿珍、賴永發(附表二編號1、4、5 部分)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由蔡憲松指示李懿珍在太乙公司臺中市辦公室內,於附表二所示發票開立日期,虛偽登載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二「發票記載之買受人姓名」欄或「仲介人或購買人」欄所示之人(若係仲介人再轉交購買人),並由蔡憲松收取票面金額一定比例之報酬牟利。 ㈢蔡憲松明知址設臺南市左鎮區左鎮里左鎮000 ○0 號之奧妙奇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奧妙奇蹟公司,由苗檢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未曾販賣廢牛樟殘材予白馬山公司,然為掩飾其販賣贓物予張德旺之犯行,竟與奧妙奇蹟公司已成年之經辦會計人員、張德旺、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由蔡憲松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購買統一發票,並告知白馬山公司之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及欲填載之購買牛樟木廢材數量、價格後,由該男子轉知奧妙奇蹟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於101年6月 4日前某日,在某處虛偽開立附表三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並由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南投縣名間休息站某處交付予蔡憲松,再由蔡憲松轉交張德旺作為張德旺持有牛樟木之合法來源證明。 三、偽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用偽造刑事證據部分: ㈠林金安明知張純良(業經苗檢檢察官另以102 年度偵字第53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仲介開立予鄧金柱(業經苗檢檢察官另以101 年度偵字第55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附表一編號75統一發票,係虛偽開立並無實際交易,並知悉苗檢將於102年1月29日以證人身分傳訊其到庭作證,竟於102年1月28日晚間某時,與張純良、鄧金柱同在鴻燕藝品館內約定就苗檢 101年度偵字第5526號鄧金柱涉嫌森林法贓物案件翌日偵訊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即「林金安與鄧金柱間有無合法交易漂流木牛樟殘材」,將由林金安證稱雙方有實際交易之虛偽不實陳述。林金安、張純良與鄧金柱另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鄧金柱部分係偽造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構成刑法第 165條之罪,但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起訴書漏載行使部分事實,應予補充),林金安、張純良另同時基於偽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犯意聯絡,由林金安將附表四所示免用發票收據所載內容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如附表四所示之免用發票收據上,交予鄧金柱收執,要求鄧金柱於翌日偵訊時提出以作為鄧金柱涉犯刑事案件之有利證據使用。嗣鄧金柱即於102年1月29日上午 9時34分許,於苗檢檢察官在苗檢第二偵查庭訊問時供稱:伊所有扣案牛樟木殘材係於80幾年間向林金安購買等語,並將附表四所示免用發票收據提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檢察官對於鄧金柱涉案犯罪事實認定之正確性。林金安亦另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2年1月29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苗檢第二偵查庭以證人身分應訊,並經檢察官告以得拒絕證言之權利,於供前具結後,就「林金安與鄧金柱間有無合法交易漂流木牛樟殘材」此一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伊係鴻燕藝品館之負責人,伊認識鄧金柱已經10幾年,伊於80幾年時,有賣牛樟木給鄧金柱,但當時伊還不認識鄧金柱,後來伊買車時,才知悉鄧金柱做汽車買賣;伊賣給鄧金柱之牛樟木,確實如鴻燕藝品館發票開立之 2噸,發票係事後開立的;鄧金柱遭警查獲扣案之牛樟木殘材均係伊於80幾年間販出,後來鄧金柱要發票,伊就照開給鄧金柱,但另外要繳 5%稅金等語,以附和鄧金柱上開供詞,足以影響檢察官對於鄧金柱所涉森林法贓物案件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嗣於 102年12月18日鄧金柱前開案件裁判確定前,經苗檢檢察官提解林金安到庭自白上情。 ㈡林金安明知其開立予林鎮環(業經苗檢檢察官另以102 年度偵字第5358號、103 年度偵字第67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附表一編號176 統一發票,係虛偽開立並無實際交易,惟因與林鎮環有多年情誼,為掩飾林鎮環故買贓物犯行,竟於苗檢102 年度偵字第5358號林鎮環涉嫌森林法贓物案件中,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即「林金安與林鎮環間有無合法交易漂流木牛樟木殘材」,先於102 年12月3 日到庭以被告身分虛偽供稱:伊有賣給林鎮環漂流木牛樟殘材,統一發票係當時開立的,統一發票交易日期、內容、數量都對,木頭均係林鎮環自己去鴻燕藝品館拿的,當時確實有賣林鎮環漂流木等語,嗣經檢察官當庭轉為證人身分應訊,並告以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後,仍基於偽證之犯意供後具結,虛偽證稱:伊今日上開以被告身分所言係屬實在等語,足以影響檢察官對於林鎮環所涉森林法贓物案件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嗣於102 年12月18日林鎮環前開案件裁判確定前,經提解林金安到庭自白上情。 ㈢賴永發明知鴻燕藝品館開立予白馬山公司之附表一編號 198統一發票,係經由蔡憲松以42萬元之代價所購入之不實會計憑證,雙方並無實際交易,竟為掩飾蔡憲松、張德旺故買贓物犯行,基於偽證之犯意,於苗檢101 年度偵字第5518號張德旺涉嫌森林法贓物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5521號蔡憲松涉嫌森林法贓物案件中,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即「鴻燕藝品館有無經賴永發之介紹與蔡憲松、張德旺合法交易漂流木牛樟木殘材」,於102 年4 月29日偵訊時以被告身分應訊,虛偽供稱:伊係林金安之合夥人,伊有如統一發票所示內容賣給蔡憲松35公噸之牛樟漂流木,因伊沒有公司行號,所以才請合夥人林金安以鴻燕藝品館之名義開立,並向林金安抽取佣金,伊所販賣之漂流木均係於莫拉克颱風期間合法打撈等語,並提出不實之王志宏與兆峻公司木材買賣合約書及賴永發與王志宏木材買賣合約書各1 份(起訴書誤載賴永發提出之文書包括賴永發與蔡憲松牛樟木殘材買賣合約書)以為佐證,嗣經檢察官當庭轉為證人身分應訊,並告以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後,仍基於偽證之犯意供後具結,虛偽證稱:伊今日上開以被告身分所言係屬實在等語,足以影響檢察官對於蔡憲松、張德旺所涉森林法贓物案件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嗣於102 年12月24日蔡憲松、張德旺前開案件裁判確定前,經苗檢檢察官提解賴永發自白上情。 四、森林法贓物部分: 蔡憲松明知他人所販售之牛樟木殘材可供培育牛樟芝,極具經濟價值,為受林務主管機關管制之森林主產物,若無合法來源證明,應屬盜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1 年9 月15日前某日,以每公噸13.5萬元之價格,向廖卓成(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收購無合法證明之盜伐牛樟木贓物3.5公噸。嗣於 101年9月15日晚上某時,委由綽號「阿榮」之運輸業者,將上開牛樟木贓物以50萬元之價格販賣予張德旺,並由張德旺將上開牛樟木置放在臺中市○○區○○巷0○0號對面之白馬山牛樟木復育中心倉庫(下稱白馬山公司倉庫)內存放。 ㈡於 101年間某日,以不詳價格,向綽號「阿倫」之姓名、年籍不詳男子購買無合法來源之牛樟木材數塊(重約15公噸)。復將上開贓物轉交予不知情之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 0段000號1樓詠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厚平植菌後,以600萬元之價格販賣予張德旺,並分別於101年11月、12月及102年1月間某日,分批運送至白馬山公司倉庫內存放(此部分因業與白馬山公司另案持有之牛樟木贓物混同而無法分辨,僅以數塊記載)。 五、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告訴及苗檢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指揮「返木計畫專案」,令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北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竹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中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投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雄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檢)函轉,及苗檢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中機站)、苗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下稱森保隊)、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湖分局(下稱大湖分局)報請或移送苗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後述所援引之全部卷證,檢察官、被告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及其等在本院之共同選任辯護人、被告陳金霖暨其在原審之選任辯護人等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復衡以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為適當,是可認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 4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原審 103年度訴字第26號卷第55至60、66至70、113頁、第152頁反面至154頁、第156頁反面至157頁、第200頁反面、第209頁、第272頁反面至273頁,本院104年10月13日審判筆錄),且查: ㈠上開事實欄二、㈠部分,業據被告林金安、賴永發、陳金霖、蔡憲松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年度聲羈字第202號卷第12至14頁、102年度聲羈字第203號卷第11至15頁、苗檢102年度偵聲字第136號卷第26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5337號卷,下稱偵5337卷,卷一第174至176頁、卷二第83至112、160頁、第164頁反面至166頁、第168至172、176至177、186至188、200至218頁、卷三第74至75、126至128頁、第154頁反面、第157頁反面、第159頁反面至160頁、第161頁反面至162頁、第165頁反面、第166頁反面、第 169至170頁、卷四第126至134、136至138頁、第141頁反面、第150至151頁、102年度偵字第6327號卷,下稱偵6327卷,第101至106、141至147、152頁、101 年度偵字第5521號卷,下稱偵5521卷,卷三第3至4、32、35頁、102年度他字第763號卷,下稱他763卷,卷九第35至40頁、卷十四第8至10頁);核與證人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技士涂錦章(見偵5337卷卷一第201至204頁)、金萬溢大奇木廠負責人龔進益(見偵5337卷卷二第9至13、16至17頁)、柯永日、謝明勳(見偵5337卷卷三第18至29頁、第146頁反面、第151頁反面至152頁)、鄧金柱、張純良、尤義順(見偵5337卷卷四第101至103、109至112、140至142頁)、林妙盛、張清寧(見偵5337卷卷五第116至117、120至122頁)、朱振順、陳金鑫、何政杰、蘇楠雄、王靖森、林宜俊、鄧東森(見偵6327卷第7至9、23至26、32至35、43至46、53至54頁、第58頁反面至59頁、第67至68頁、第75頁反面至76頁、第84至87、108至110、 113至115、118至119、122至123、126至127、129至130、134至136、148至153頁)、張德旺(見苗檢101年度偵字第5518號卷,下稱偵5518卷,卷一第73至75頁、卷三第3頁、卷四第160至161、163頁)、王盈盛、柳平助、陳啟仕、羅燦榮、鄧東森、陳明新、林朝聰、張仟標、羅來發、林慶明(見嘉檢102年度他字第1547號卷第16至17、21至22、23至24、28至29、31至32、41、43至44、48至49、51至52、55至56、57至58、64至65、103、109至110、112至113、117、146至147、151、153至154、158至159頁)、陳銀村、陳一郎、林耀三、楊鎮松、鄭豐昌、羅濟彬、張進福、蘇先助、陳訓誠、何東龍、廖文章、劉重佑、梁群傑、張國益、陳翠琴、林峻永、廖卓成、羅仁定、陳首卯、羅建華(見中檢102年度他字第5294號卷第137至141、144至145、150至151、157至158、165至166、183至186、192至193、199、202至203、207、209至210、213至214、247至248、253、261、266、268 頁)、胡展峯、范揚炳、黃錦秀、何智康、溫宏窓、徐聰明、湯景智、蘇文龍、張仁宗(見竹檢102年度他字第1829號卷第74至76、80至83、87至89、94至98、100至102、124至127、170至180、214至215 頁)、廖建昌、張廷水、陳維笙、簡健生、李明修、張國禎、張添庸、徐兆一、陳殿城(見桃檢 102年度他字第4974號卷第78至79、85至87、89至91、99至103、110至115、125至128、131至134、136至140、152至153、158至160、162至163、175至178、180至181 頁)、鍾清銅、葉王福權、劉清源、呂學明(見花檢102年度他字第687號卷第31至32、41至42、50、62至67、69、75至76頁)、侯全益、陳洺儀、蕭至恩、陳永銘、許寶金、陳繼亮(見雄檢 102年度他字第7493號卷第27至29、33至37、42至44、49至50、76至79頁)、邱忠勇、戴嘉良、羅鎮嘉、鍾豐丞(見南檢 102年度他字第3750號卷第24至25、31至32、34至35、41至42、46至48、51至53、55至56、64至65頁)、曾顏順、簡源福(見基檢102年度他字第967號卷第14至16、27至29、33頁)、羅緒彰、李麗珠(見屏檢102年度他字第1307號卷第6至13頁)、孫偉修(見北檢 102年度他字第8421號卷第41頁)、李東諭(見北檢102年度他字第8625號卷第7頁)、梁味珍、王得明、許邱秀月(見新北檢102年度他字第4484號卷第28至31、34至36、44至46 頁)、甘清霖、許錦文、余峻寬、劉炳禎、顏增龍、余國瑋、林秋桂、蔡獻堂、邱耀宏、邱華鑫、彭正桾(見他 763卷卷二第4至5、13至19、24至25、39至41、47至48、53至54、61至62、67至69、78至80、83至86、91至92、95至97、102至103、118至121、130至131、133至138、149至152、166至167、169至171、178至179、192至196、205至207、212 頁)、李秉和、曾錦南、黃志強、盧賢能、陳浩斌、羅明生、王榮錦、劉潤富(見他 763卷卷三第4至5、12至16、18至22、27至28、30至31、37至39、53至57、76至77、93至94、105至107、121至122、131至132、135、143至145、148至149、155至157、159頁)、涂馨文、涂志成、林鎮環、謝柏園、張清源、劉少涵、林妙福、吳德火、江玉清、許明興、黃薪哲、黃茂泉、潘朝鼎、賴添振、胡棟煒、胡棟宏(見他763卷卷四第3、6至7、28至32、70至72、73至75、82、97至98、101至102、106至109、130至132、144至146、152至153、155至156、161至162、165至166、170至171、174、179至180、184至185、189至190、198至199、205至206、209至210、214至215、219至220、226至227、232至233、239至240、262至263、270至271、274至275 頁)、胡明山、鄧新穎(見他 763卷卷六第60至61、68至70頁)、劉祺民(見他 763卷卷七第23至24頁)、彭正桾、龔進益、許可鴻、陳春福、游林梓騰、林婉雯、王志宏(見他 763卷卷八第2至6、20、22至24、26、31至32、38至40、47至49、55至56、61至63、69至71、80至84、90至93、98至103、107至108、122至124、138至141 頁)、柯永日、范梅玲、陳維笙、張榮森、張國禎、李明修、廖建昌、張廷水、徐兆一、李東諭、林沈盛、張添庸、彭雲光(見他763卷卷九第3至5、9至14、18至20頁、第22頁反面至24頁、第26至28、35至40、48至50、52至58、133至134、139至141、150、156至157、161至163、165、167至169、193至196頁)、江玉清、劉炳禎、簡健生、蘇文龍、劉少涵、余國瑋、吳德火、徐聰明、彭聖文、范揚炳、湯景智、黃錦秀(見他 763卷卷十第6至9、14、16、19至22、25至27、30、32至33、35、37至38、41至44、47至64、106、110至112 頁)、黃漢君、黃志強、羅明生、陳浩斌、劉潤富、徐宗騰、林秋桂、柯永日、吳東潤、許錦文、徐文貴、梁群傑、施炳松、施海清、張國益、楊鎮松、羅仁定、陳銀村、陳一郎、林耀三、陳首卯、林峻永(見他763卷卷十一第14至16、19至20、22至23、30至31、33、37至38、41至45、50至53、57至58、60至61、86至89、91至94、97、99、101至107、135至136、138至139、143至146、153至157、163至167、174至178、186至187、192、198至200、205、211至214、220至222、224、229至231頁)、李東諭、林沈盛、陳金山、劉潤富、溫宏窓、張仁宗、孫偉修、孫幹隆、陳似伶、何智康、蘇先助、葉王福權、陳訓誠(見他763卷卷十二第6至9、40至41、43至44、46至47、79至80、82至83、106至108、124至129、133至138、197至198、201至202、206至209、212至217 頁)、邱忠勇、鄭豐昌、羅振嘉、廖文章、柯永日、劉淑菁、鍾豐丞、劉祺民、何東龍、戴嘉良(見他763卷卷十三第24至27、42至44、62至63、66至67、69至70、72至77、91至92、95至97、108至109、111至113、126、130至132、169至170、172至174頁)、王盈盛、羅來發、林慶明、陳金鑫、王靖森、朱振順、何政杰、蘇楠雄、鄧東森、林宜俊(見他763卷卷十四第23至24、27、54至58、60至63、176至177、180至182、185至186、189至190、193至194、196至197、199至201 頁)、陳啟仕、林朝聰、羅燦榮、柳平助、(見他 763卷卷十五第38至41、47至48、51至52、55至60、73至75、82至83頁)、呂學明、李麗珠、侯全益、許寶金、黃燕龍、陳永銘、陳洺儀、蕭至恩、鄒國鄉、林鎮環、柯妮廷、柯永日、新竹林管處大湖工作站技正陳正倫(見他763卷卷十六第56至62、98至99、113至114、122至123、127至128、131至135、186至190、204至206、209至218 頁)、劉重佑、張仁宗、彭聖文、溫宏窓、陳首卯、廖世璿、曾顏順、吳政朋、劉潤富、徐宗騰、許明興、林峻永、吳東潤、許錦文(見他 763卷卷十七第5至6、16至19、30、61至64、72至73、79至84、96至98、114至115、118至119、125至126、133至136、143、146至148、156至159 頁)、吳德火、羅濟彬、柯永日、林鎮環、鍾清銅、簡源福、陳似伶、涂志成(見他 763卷卷十八第16至19、25至26、30、68至70、79至80、99、103至105、170 頁)等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02年8月29日農測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苗栗縣三義鄉○○段00地號土地拐子湖段691之26地號土地97年至101年30cm×30cm放大航空照片10張 (見苗檢 102年度偵字第2633號卷第109至125頁)、賴永發、林永家100年3月 2日350公噸、每噸8,500元(牛樟木)木材買賣合約書、石玉佛、賴永發99年9月 9日1,300公噸(木材一批含紅檜、香樟、櫸木、牛樟)買賣合約書、王志宏、賴永發98年11月26日 1,200公噸(漂流木一批含櫸木、紅檜、牛樟、肖楠等)木材買賣合約書、兆峻公司授權王志宏撿拾莫拉克颱風造成臺東縣境內漂流木合約書、賴永發、鴻燕藝品館100年8月 2日350公噸、每公噸8,500元(牛樟漂流木)木材買賣合約書、劉萬益、鴻燕藝品館100年8月2日350公噸、每公噸8,500元(牛樟木)木材買賣合約書影本(見偵5337卷卷一第69至71、75頁、146頁反面)、員警搜索林妙盛住處、車廠照片影本53張(見偵5337卷卷五第101至115頁)、朱振順、陳金霖 100年10月25日買賣合約書、王靖森、陳金霖 100年10月25日木材買賣合約書、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下稱嘉義林管處)違反森林法案件被害林木初步判別報告書(下稱初步判別報告書)7 份及現場初判照片50張、秀林塑膠企業、秀林茶莊出貨單2紙、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2紙(見偵6327卷第13、19至20、27至29、38至40、47至50、61至63、78至81、88至89、98至100、137至138 頁)、太乙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苗檢 101年度偵字第5521號卷第77至78頁)、林永家與陳啟仕99年12月13日買賣合約書、查獲陳明新現場照片 5張、賴永發與陳金霖101年7月21日買賣合約書(見嘉檢 102年度他字第1547號卷第35頁、第98頁反面)、賴永發與降三高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海清)100年3月25日買賣契約書、賴永發與陳訓誠101年2月 6日買賣合約書(見中檢 102年度他字第5294號卷第174、235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會勘紀錄、賴永發與徐聰明買賣合約書、賴永發與湯景智100年9月10日買賣合約書(見竹檢 102年度他字第1829號卷第108至114、188、197頁)、賴永發與張添庸 100年12月25日買賣合約書、陳殿城桃園縣龍潭鄉○○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現場照片 6張(見苗檢102年度他字第4974號卷第142、172至173 頁)、葉王福權工寮木材照片2張(見花檢102年度他字第 687號卷第43頁)、賴永發、許寶金101年4月1日買賣合約書(見雄檢102年度他字第7493號卷第88頁)、南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見南檢 102年度他字第3750號卷第20至23頁)、偵辦林金安涉嫌森林法案102年4月29日會勘紀錄、大湖分局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執行同意搜索證明書(苗栗縣三義鄉○○段000○0地號倉庫、苗栗縣三義鄉○○村00鄰○○○ 000號鴻燕藝品館)、勘察照片63張、附表一發票影本204張、新竹林管處99至101年苗栗地區牛樟每公噸市價調查表(見他 763卷卷一第102至112頁、第165頁反面至第221頁、第 226頁)、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甘清霖、許錦文、林秋桂、邱耀宏、邱華鑫)、法務部中部地區機動組(下稱中機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扣押物委託保管切結書(林秋桂)、責付筆錄(見他763卷卷二第8至12、30至34、37至38、106至112、155至156、185至188頁)、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李秉和、黃志強、盧賢能、陳浩斌、劉潤富)、中機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及現場照片 6張(黃志強、盧賢能、陳浩斌)、森保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目錄明細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黃志強)(見他763卷卷三第9至10、43至48、61至68、80至87、97至100、109至115、163至166 頁)、中機站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涂馨文、張清源)、森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涂馨文)、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涂馨文、林鎮環、張清源、許明興)、現場照片21張、賴永發、賴添振100年6月7日買賣合約書(見他763卷卷四第 8頁反面至11頁、第23至25、39至40頁、第76頁反面至78頁、第83頁反面至94頁、第 133至139、195至197、266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柴桽鑽企業社,發票號碼:BW00000000,營業稅額:6,000,扣抵代號:1)(營業人:逍遙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票號碼:SY00000000、SY00000000、SY00000000,營業稅額:3,000、2,500、2,000,扣抵代號:1、1、1)(營業人:普羅拜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號碼:SY00000000、SY00000000,營業稅額: 20,000、1,500,扣抵代號:1、1)(營業人:崧育科技有限公司,發票號碼:GM00000000、GM00000000、GM00000000,營業稅額:1,500、1,500、750,扣抵代號: 1、1、1 )、(營業人:全懋生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懋公司,發票號碼: UC00000000,營業稅額:2,500,扣抵代號:1)、(營業人:林田事業有限公司,發票號碼:UC00000000,營業稅額: 1,500,扣抵代號:1)、(營業人:皓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號碼:WL00000000,營業稅額:12,000,扣抵代號: 1)、進銷項資料檔案格式說明、林務局新竹林管處102年8月12日竹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漂流木照片4張、102年10月 1日竹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莫拉克颱風期間牛樟漂流木數量表(見他763卷卷五第53、72、82至83、89、92、97、108、116、126至128、133至134 頁)、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全懋公司)、胡明山收受全懋公司代買木材款項82萬5,000元收據及支票各1張、謝坤旺名片1張(見他763卷卷六第28至47頁、第62頁反面至63頁)、賣方為王志宏、買方空白之木材買賣契約書(見他763卷卷八第110頁)、中機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全懋公司)、李東諭、尤義順101年1月13日買賣合約書、張添庸、吳政朋98年12月1日、98年12月26日、99年5月24日買賣合約書、吳政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賴永發、張添庸 100年12月25日買賣合約書(見他 763卷卷九第61至64、159、178至181、185頁)、賴永發、徐聰明買賣合約書、湯景智、范揚炳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大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現場照片39張、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湯景智、范揚炳)、附表一編號122發票原本1張(見他 763卷卷十第75、127至138、144至168頁)、附表一編號164發票原本1張、尤義順名片影本1張(見他 763卷卷十一第32、189頁)、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許明興)、許明興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27張、賴永發、逍遙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買賣合約書(見他 763卷卷十二第35至39頁、第48頁反面至58頁、第 132頁)、嘉義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羅燦榮、柳平助、林朝聰、林慶明、鄧東森、羅來發、陳金鑫、王靖森、蘇楠雄、何政杰、朱振順、林宜俊,見他763卷卷十五第92至121頁)、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初步判別報告書(陳永銘)、員警偵查報告、羅緒彰住處及牛樟木照片5張、林務局101年12月24日林造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85年迄今標售牛樟木資料」、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林鎮環)(見他 763卷卷十六第41至46、89至93、157至159、200至203頁)、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廖世璿)、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見他 763卷卷十七第85至95頁)、附表一編號170至172發票原本共3張、102年12月18日會勘紀錄(林鎮環)(見他763卷卷十八第10至11、64至67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㈡上開事實欄二、㈡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賴永發、蔡憲松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5337卷卷二第191至192頁、卷三第76、96至97頁、偵5521卷卷三第27至28、30至32頁);核與證人李懿珍(見偵5521卷卷三第12至14、16至19頁)、日如祥、陳志源、江來祥(新竹林管處大湖工作站南庄分站技士)(見苗檢102年度偵字第5184號卷,下稱偵5184卷,卷一第42、209至211、214頁、卷二第35至37、106至107頁)等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二發票影本 8張(見偵5521卷卷三第20頁反面至24頁)、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34張、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苗檢履勘現場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現場勘察照片 8張、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5184卷卷一第14至31頁、卷二第38至41、110至121頁)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賴永發、蔡憲松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㈢上開事實欄二、㈢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蔡憲松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5521卷卷三第31頁反面至32頁);核與證人張德旺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5518卷卷一第14、73至75頁、卷三第3頁、卷四第160至161、163頁);並有附表四發票影本2 紙在卷可稽(見偵5521卷卷三第13頁),堪認被告蔡憲松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㈣上開事實欄三、㈠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林金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苗檢102年度偵字第2633號卷第18至19頁、偵5337卷卷二第218頁反面、卷三第 124頁反面);復有被告林金安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及結文(見苗檢101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下稱偵5526卷,第94至96、100頁),證人張純良、游林梓騰、張紹泉、鄧金柱等證述及證人鄧金柱以被告身分所為供述(見偵5337卷卷一第23至26、34至42頁、卷四第101至103、109至112頁、偵5526卷第11至19、61至64、85至87、102至103、105至106、109至111、118至119頁),與附表一編號75統一發票影本、賴永發與林永家木材買賣合約書150公噸、每公噸8,000元及 5公噸、每公噸1萬5,000元影本各 1份、查獲現場照片14張、現場勘查照片8張、張純良102年11月5日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見偵5526卷第38、51至55、112至115頁、偵5337卷卷三第182頁),及牛樟木殘材60顆(共重2公噸270公斤)、牛樟芝 1包(重50公克)、免用發票收據 1張等扣案可資佐證;復有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地磅秤量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免用發票收據影本 1紙、苗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等附卷為憑(見偵5526卷第24至30、90至93頁),堪認被告林金安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㈤上開事實欄三、㈡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林金安偵查中坦承不諱(見他 763卷卷十八第68至70頁);核與證人林鎮環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 763卷卷十八第69至70頁),並有林金安102年12月 3日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等在卷可稽(見他763卷卷十六第152頁反面至153頁、第154頁反面至155頁、第189頁反面至190頁、第193至194頁),足認被告林金安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㈥上開事實欄三、㈢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賴永發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5337卷卷三第76頁反面、卷四第 150頁);並有被告賴永發102年4月29日偵訊筆錄1份、結文1紙、王志宏、賴永發木材買賣合約書、王志宏、兆峻公司合約書等在卷可稽(見偵5518卷卷三第19至22、26至27、29頁),堪認被告賴永發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㈦上開事實欄四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蔡憲松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5521卷卷一第22至23、185頁、第188頁反面至 192頁、卷三第35頁、偵5518卷卷三第14至16、162至163頁);核與證人廖卓成、張德旺、黃厚平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5521卷卷二第202頁反面至203頁、偵5518卷卷三第3、10至12、81、83至84頁、第134頁反面至 135-1頁、164至165頁、卷四第161頁反面至163頁、苗檢 101年度他字第1050號卷卷一第220、224頁、卷二第37至39頁);並有蔡憲松、張德旺牛樟椴木購買合約書1份、牛樟椴木暨膠囊購買合約書2份、現場照片11張、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7張、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蔡憲松、黃厚平委託代工切結書等在卷可稽(見偵5518卷卷一第27至36、60至61、101至 103、155、162、178-1頁、卷三第86頁),及存放於白馬山公司倉庫之牛樟木350塊扣案可資佐證;復有現場圖1張及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為憑(見偵5518卷卷一第19、38至41頁),堪認被告蔡憲松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㈧應併予敘明部分: 1.按依商業會計法第4 條關於該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於商業而言,係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規定。而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1 項則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人」。原判決雖認定上訴人係上弘商行之實際負責人,又認其登記負責人乃上訴人之配偶翁○○(見原判決事實欄第一、二行),但該「商業」究竟係獨資或合夥組織?上訴人憑何具有商業登記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攸關其犯罪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問題,此於上訴人具有重大利益關係,而有詳細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向其商業主管機關函查登記資料,並就此身分進行查證,已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又原判決並未於理由欄說明其認定上訴人係上弘商行之實際負責人所憑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國95年 5月24日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該條款論處罪刑。又所謂「商業負責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 4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95年 5月24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97年 1月16日修正前商業登記法第 9條(現移為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同法第 4條規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固不包含實際負責人。而所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同法第2條第2項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鴻燕藝品館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名義負責人原為被告林金安,係自 101年10月24日起方變更為游林梓騰,此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2紙在卷可參(見他763卷卷十九第179至180頁)。被告林金安復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本件案發時會計事務包括進銷項發票、帳務處理都是伊在負責等語(見原審103年度訴字第26號卷第209頁)。則參酌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附表一之發票開立日期在 101年10月24日以前者,被告林金安係以鴻燕藝品館商業負責人兼主辦會計人員之身分所開立,101年10月24日以後者(即附表一編號202至204 之發票),係以主辦會計人員之身分開立,起訴書泛稱被告林金安為鴻燕藝品館之「實際負責人」,即認其屬商業負責人云云,與上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有違,應予更正。 2.被告蔡憲松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沒有在管理會計事務等語(見原審103年度訴字第26號卷第273頁);核與證人李懿珍偵查中證稱:伊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整理發票及開發票等語(見他763卷卷九第101頁反面)相符,足認被告蔡憲松並非太乙公司主辦會計人員,起訴書就此容有誤載,應予更正。 3.證人蔡獻堂偵查中證稱:伊印象中用幾仟元,6,000 或7,000元或1萬元間跟賴永發買附表一編號7發票等語(見他763卷卷二第137頁);而附表一編號7發票若包含檜木,則面額為4萬950元(見他763卷卷一第141頁反面);證人謝伯園偵查中證稱:買發票是與伊同去的外甥付的,伊記得價格約 800到1,000元等語(見他 763卷卷四第101頁反面),而附表一編號98之發票面額為 1萬元(見他763卷卷一第187頁反面);證人黃茂泉偵查中證稱:伊用 1,000元左右購得附表一編號 185之發票等語(見他763卷卷四第219頁反面),而附表一編號185發票之面額為1萬2,000元(見他 763卷卷一第213頁反面)。依上開證人證言,被告林金安、賴永發開立、仲介不實發票所收取之報酬金額並非固定,故起訴書認被告林金安、賴永發所收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報酬分別固定為票面金額之四成面額,即與事實不符,應予更正。 4.按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原判決事實欄記載:簡○○、周○○為取信法院,遂共同基於偽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11月16日,在其開設之代書事務所內,向鄭○○出示偽造之和解契約書,要求鄭○○於(原審法院)93年度上字第743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開庭時,就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簡○○是否與蘇○○達成和解等事項為虛偽陳述,並承諾日後不再催索鄭○○所積欠之債務,經鄭○○應允而與簡○○、周○○形成偽證之犯意聯絡。鄭○○乃於94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上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中,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而虛偽證述等情。倘若無訛,則原判決似認簡○○、周○○二人於本件偽證犯行,係為共謀共同正犯(其理由並未說明)。已與偽證罪之性質不合(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參、二記載被告林金安與證人張純良、鄧金柱「共同基於偽證之犯意聯絡」,由林金安為虛偽證述云云(見起訴書第4 頁),似認其等構成偽證罪之共同正犯,且證人張純良、鄧金柱為同謀共同正犯(未從事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然此與偽證罪為己手犯之性質不合,顯有未洽,應予更正。 5.被告賴永發於102年4月29日至苗檢第一偵查庭就「鴻燕藝品館有無經賴永發之介紹與蔡憲松、張德旺合法交易漂流木牛樟木殘材」具結作證時,並未提出賴永發、蔡憲松牛樟漂流木殘材買賣合約書,該合約書係被告蔡憲松於同日在大湖分局應訊時所提出,有相關資料附卷可證(見偵5518卷卷三第19至29、118至132頁),此部分起訴書亦有誤載,應予更正。 ㈨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4人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蔡憲松行為後,森林法第50條業於104年5月 6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原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而刑法第349條第2項亦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原規定:「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349條第1項則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罰金刑度顯較修正前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49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規定。另修正後森林法第50條則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第 2項)」,修正後規定不再依刑法規定論處,於森林法內獨立規範,且與刑法規定相較將刑度提高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以上 30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列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森林法第50條規定,修正後森林法第50條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4年5月 6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規定。 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另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自明。是以,依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判決不依該法條論罪科刑,而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委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79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林金安、蔡憲松分別為鴻燕藝品館之負責人兼主辦會計人員(101年10 月24日以後僅為主辦會計人員)及太乙公司之負責人,並為執行業務之人,則其等與賴永發、陳金霖及附表一、二「發票所記載之買受人姓名」欄及「仲介人或購買人」欄所示之人基於犯意聯絡所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行為,自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填製不實罪而非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倘非公司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林金安開立附表一編號49至50、52、61、95、188、202至204 之發票,被告林金安、賴永發共同開立附表一編號31、33、38之發票等無實際交易事實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交付各該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因被告林金安、賴永發並非各該公司之負責人,僅得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㈣按所謂森林主產物,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留餘之根株、殘材,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搬運、寄藏、收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可見該法條本身並無「刑」之規定,並非完備之刑罰法規,僅係說明有上開犯罪行為者,均依刑法規定處斷,是行為人之行為如符合刑法上之普通竊盜罪者,即依普通竊盜罪論罪科刑;符合贓物罪者,即依贓物罪論罪科刑,是森林法第50條所指之犯罪,即係刑法上之普通竊盜罪或贓物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9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蔡憲松所收買之贓物係盜取自國有林班地之牛樟木殘材,自屬「森林主產物」無訛。 ㈤是核被告林金安如事實欄二、㈠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如事實欄三、㈠所為,係犯刑法第 165條之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 168條之偽證罪;如事實欄三、㈡所為,係犯刑法第 168條之偽證罪。被告賴永發如事實欄二、㈠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載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如事實欄二、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罪;如事實欄三、㈢所為,係犯刑法第 168條之偽證罪。被告蔡憲松如事實欄二、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罪;如事實欄四㈠、㈡所為,皆係犯104年5月 6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收買贓物罪,應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被告陳金霖如事實欄二、㈠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㈥被告林金安如事實欄三、㈠所為,亦包括由共犯鄧金柱提出附表四免用統一發票以行使之事實,此部分業經起訴書敘及(見起訴書第 4頁),然公訴意旨僅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而未及行使(見起訴書第54頁),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業經原審及本院告知被告林金安其所為亦可能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見原審103年度訴字第26號卷第260頁、本院 104年10月13日審判筆錄),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㈦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例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 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林金安就附表一、被告蔡憲松就附表二歷次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犯行,與部分購買人或中間仲介人係透過其他仲介人轉介並無接觸,然不影響其等共同正犯之成立。故被告林金安與被告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及附表一「發票所記載之買受人姓名」欄及「仲介人或購買人」欄所示之人就如事實欄二、㈠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與被告賴永發部分包含附表一編號31、33、38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被告蔡憲松與被告賴永發、證人李懿珍及附表二「發票所記載之買受人姓名」欄及「仲介人或購買人」欄所示之人就如事實欄二、㈡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與奧妙奇蹟公司已成年之經辦會計人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及證人張德旺就事實欄二、㈢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被告林金安與證人張純良、鄧金柱就如事實欄三、㈠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另與證人張純良就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㈧被告林金安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即其媳婦林婉雯記載不實會計憑證,為間接正犯。 ㈨被告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就如事實欄二、㈠犯行,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林金安,被告賴永發就如事實欄二、㈡犯行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蔡憲松,被告蔡憲松就如事實欄二、㈢犯行,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奧妙奇蹟公司已成年之經辦會計人員,共同實行犯罪,為身分犯,以共犯論。並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㈩被告林金安如事實欄三、㈠偽造刑事證據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使用偽造刑事證據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林金安、賴永發、陳金霖就如事實欄二、㈠歷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被告蔡憲松、賴永發就如事實欄二、㈡歷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被告蔡憲松就如事實欄二、㈢歷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先後填製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就如事實欄二、㈠部分,被告林金安尚包含附表一編號31、33、38、49至50、52、61、95、188、202至 204歷次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被告賴永發尚包含附表一編號31、33、38歷次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販售統一發票牟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幫助自己或他人取得發票作為持有牛樟木合法來源證明等目的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8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 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 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林金安、賴永發所為上開幫助逃漏稅捐行為,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 2個月)期間所為作為認定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罪數。至被告賴永發如事實欄二、㈠、㈡犯行,係分別仲介他人買受鴻燕藝品館及太乙公司統一發票,仲介買受之發票來源不同,且係分別與被告林金安、蔡憲松共謀犯案,此二部分犯行所犯罪名雖同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罪,然尚難認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應分別各論以一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共 2罪)。被告蔡憲松如事實欄二、㈠、㈡、㈢犯行,如事實欄二、㈠、㈢部分,分別係買受鴻燕藝品館及奧妙奇蹟公司之發票,亦分別與被告林金安及奧妙奇蹟公司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經辦會計人員共謀犯案,另如事實欄二、㈡部分則係由被告蔡憲松自己以太乙公司負責人身分所開立,此三部分犯行所犯罪名雖同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罪,然尚難認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應分別各論以一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共3罪)。公訴意旨認被告4人上開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合,併此敘明。 又被告林金安接續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交付附表一編號31、33、38、49至50、52、61、95、188、202至204 所示各營利事業逃漏稅捐,被告賴永發則仲介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附表一編號31、33、38之營利事業逃漏稅捐,其等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行為間有局部重合,堪認被告林金安、賴永發前開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林金安如事實欄三、㈠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使用偽造刑事證據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兩罪名,亦應從一重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被告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林金安、賴永發如事實欄二、㈠所示犯行中之幫助逃漏稅捐部分起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按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又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則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林金安如事實欄二、㈠犯行,仍有一部行為係在其前案執行完畢後 5年內所犯,仍該當累犯加重要件。故被告林金安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林金安所犯如事實欄三、㈠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部分,業於證人鄧金柱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被告林金安所犯如事實欄三、㈠、㈡偽證罪部分,被告賴永發所犯如事實欄三、㈢偽證罪部分,均業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應分別依刑法第166條、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就被告林金安部分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被告林金安於原審及本院雖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見原審103年度訴字第26號卷第115頁、本院卷第39頁)。惟按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89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金安為本案犯行時為年逾60歲社會歷練經驗豐富之成年人,明知開立不實牛樟木買賣之發票提供他人作為合法來源證明,將使檢警追查違反森林法竊得之贓物更加困難,竟仍執意為之,並先後開立多達 204張之不實發票販售牟利,另為掩飾鄧金柱故買贓物犯行,更於鄧金柱涉犯森林法贓物案件偽造行使刑事證據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於鄧金柱、林鎮環涉犯森林法贓物案件作偽證,增加檢察官偵辦案件困難,妨害司法權正確行使,其上開各該「犯罪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衡情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難認有「犯罪具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依據客觀觀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可憫恕,如科以法定最輕刑期,仍嫌過重」之情形。況被告林金安所犯行使偽造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之最重法定本刑分別為2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刑法第166條、第172條規定減免其刑後,其法定最重本刑分別為有期徒刑 8月、2年4月,均顯無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四、原審以本案被告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等之前揭事證明確,引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65條、第216條、第215條、第168條、第55條、第47條第 1項、第166條、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 5款,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之規定,並審酌: ㈠被告林金安身為苗栗縣知名木品雕刻家,被告賴永發身為專業木材業者,被告蔡憲松身為生技公司負責人,竟為牟利而與他人配合販賣不實商業會計憑證,試圖掩飾他人故買贓物犯行而間接助長竊取森林產物風氣、增長盜伐集團氣焰,更造成業已瀕臨絕種之牛樟林屢遭山老鼠集團盜伐,使國家保育稀少、珍貴之牛樟木資源耗竭。 ㈡被告蔡憲松、陳金霖為取得統一發票作為所持有、販售牛樟木之合法來源證明,竟向他人購買不實商業會計憑證。 ㈢被告林金安所開立不實發票共 204張,被告賴永發仲介開立不實發票鴻燕藝品館部分共61張,太乙公司部分共3 張,被告蔡憲松開立之不實發票共8 張,向鴻燕藝品館買受之不實發票僅1 張,向奧妙奇蹟公司買受之不實發票共2 張,被告陳金霖向鴻燕藝品館買受之不實發票共11張。 ㈣被告林金安、賴永發填製不實發票,以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及被告林金安、賴永發分別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 ㈤被告林金安、賴永發並於他人涉犯違反森林法之刑事案件中,以證人身分到庭虛偽證述,被告林金安更於業務上製作之免用發票收據為不實登載,偽造他人刑事案件證據,並交由證人鄧金柱持以行使,足以影響檢察官犯罪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㈥被告蔡憲松明知牛樟木係國有林班地內之特有珍貴管制樹種,其來源不明應屬贓物,竟仍出價收買之,足以助長盜取森林主產物之犯罪,對於國家重要森林資源保育之危害甚鉅。㈦證人甘清霖涉犯森林法贓物(扣案牛樟木重 3公噸)、違反商業會計法(統一發票1 張)案件,緩起訴金額為賠償林務局新竹林管處10萬5,000元、支付公庫10萬元(見他763卷卷二第22頁);證人林鎮環涉犯森林法贓物(扣案牛樟木重6,301公斤)、違反商業會計法(統一發票1張)案件,緩起訴金額為賠償林務局15萬元、支付公庫3萬元(見他763卷卷十八第70頁);證人柯永日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統一發票9張),緩起訴金額為支付公庫27萬元(見他763卷卷十八第70頁);證人張德旺涉犯森林法贓物(扣案牛樟木共重45公噸,見偵5518卷卷四第166頁森林被害告訴書,3次收買贓物)、商業會計法案件(統一發票 5張),緩起訴處分金額為賠償林務局新竹林管處 150萬元(見同上卷第160至164頁)。又被告賴永發於偵查中供稱:植菌的錢 1噸大概都10萬至21萬之間,現在木材1噸,第1手是拿 7萬,再加工差不多20萬,20萬賣市場都30至40萬等語(見偵5337卷卷五第 216頁反面)。則以對被告蔡憲松最為有利每噸40萬元估計,被告蔡憲松如事實欄四、㈡所販售予證人張德旺之牛樟木重量估計約為15噸左右。 ㈧被告林金安、賴永發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後,坦白犯行並誠實勇於指認故買統一發票之人及仲介者,犯後態度良好而知悔改,據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並協助檢、警及林務局人員查獲 100餘名購買不實統一發票之人及仲介者,並扣得遭竊之牛樟木材共約13萬8,235公斤(約138.235公噸,市值約 3,110餘萬元),另經苗檢檢察官以緩起訴程序使故買統一發票者、仲介者及故買贓物者,賠償及給付被害人林務局、國庫及公益法人團體共約 800餘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以復育森林、涵養土地並發展公益,檢察官並請求對其等 2人從輕量刑(見起訴書第56頁)。 ㈨被告蔡憲松到案後坦承犯行,並主動提供相關線索協助檢、警偵辦森林法贓物案件,被告陳金霖亦能坦認犯行。 ㈩兼衡被告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 4人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所生危害、素行、年紀;被告林金安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以雕刻為業,月入約2、3萬元,家有妻子、5 個孫子、罹患口腔癌無業之女婿待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賴永發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車佛珠為業,月入1、2萬元,家有就讀大學之女兒、母親待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蔡憲松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發酵植菌在培養皿為業,月入 4萬元,家有領有殘障手冊無業之妻子、就讀高中之兒子待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陳金霖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批發面膜販賣、種植園藝造景樹木為業,月入約2、3萬元,家有父親、妻子、就讀大學之子女1名待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103年度訴字第26號卷第273頁反面至274頁),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販售統一發票牟利,及被告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 4人犯行對國家保育牛樟木及追查遭盜伐之牛樟木贓物所造成之實質危害,並儘可能剝奪被告 4人因犯罪所獲得之不法利益,分別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另就併科罰金諭知易服勞役(原審判決誤載為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均為以3,000元折算1日。另考量被告林金安所犯偽證罪之次數、證人鄧金柱、林鎮環所涉森林法贓物案件中扣案牛樟木之重量,及被告蔡憲松所虛偽開立或買受之不實統一發票之金額、張數、所獲利益,所收買牛樟木贓物之次數、重量、金額等,分別就被告林金安所犯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被告蔡憲松所犯之罪(均得易科罰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被告蔡憲松部分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就沒收部分,論以: 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因犯罪所生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附表一編號 122、164、170至172發票原本共5張(見他763卷卷十第150頁、卷十一第32頁、卷十八第10至11頁),為共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林金安如事實欄二、㈠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就附表一編號 122發票並於被告賴永發如事實欄二、㈠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其餘附表一未扣案已交付各該購買人之附表一各編號發票雖亦為共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但未扣案且非義務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卷內附表一發票係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調得(見他763卷卷一第156頁),業經被告林金安提出報稅使用,已非被告林金安所有,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 ⒉扣案太乙公司99年度二聯式統一發票簿 3本,雖被告蔡憲松及證人李懿珍有開立不實之太乙公司發票販售供他人作為牛樟木合法來源證明之情事,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蔡憲松、證人李懿珍有將上開扣案發票簿用以開立不實發票之犯罪計畫,難認係供犯罪預備之物,且上開99年度二聯式統一發票簿3 本及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均係太乙公司而非被告蔡憲松所有,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惟另案扣押附表二編號4 之發票,為共犯日如祥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見苗檢102 年度偵字第5184號卷卷一第195至19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蔡憲松、賴永發如事實欄二、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其餘業經交付各該購買者但未扣案之附表二發票,雖亦為共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但未扣案且非義務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附表三發票 2張雖為共犯張德旺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惟並未扣案(見偵5518卷卷一第25頁大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僅扣得影本),且非義務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四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張,為被告林金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所生之物,並已交付證人鄧金柱使用,為共犯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且已交付共犯鄧金柱使用。為共犯鄧金柱所有,雖曾提出苗檢檢察官行使,但係供作刑案證據使用,所有權並未移轉至苗檢,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林金安如事實欄三、㈠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項下宣告沒收。 ⒌扣案原存放於白馬山公司倉庫內之牛樟木,為盜伐國有林地內牛樟樹所產生,應為國家所有,並非被告蔡憲松所有,亦不得予以宣告沒收等語等情。 經核其認事用法,均屬正確,量刑亦稱妥適。被告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 4人提起上訴,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事證,均徒以其等在原審及本院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原審量刑誠屬過重云云,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等語。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審上開量刑,已有斟酌被告等 4人之品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 4人本件所為量處罪刑(包括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與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核其所量之刑(與所諭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標準)皆係在法定刑度(與標準)內,復尚屬妥適,是被告 4人之上訴,均為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幸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森林法贓物部分不得上訴;其他部分得上訴。 得上訴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第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第168 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普通贓物罪)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附表一:載鴻燕藝品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一覽表 ┌──┬─────┬──────┬──────┬─────┬───┬─────┬─────┐ │編號│發票記載之│發票字軌號碼│發 票 │發票品名 │發票交│發票金額 │仲介人或購│ │ │買受人姓名│ │開立日期 │ │易數量│(新臺幣) │買人 │ ├──┼─────┼──────┼──────┼─────┼───┼─────┼─────┤ │ 1 │太勝建設有│MU00000000 │99年6月1日 │牛樟殘材 │10公噸│12萬7,575 │柯永日 │ │ │限公司 │ │ │ │ │元 │ │ ├──┼─────┼──────┼──────┼─────┼───┼─────┼─────┤ │ 2 │降三高國際│PU00000000 │99年9月10日 │漂流木牛樟│10公噸│12萬6,000 │賴永發、施│ │ │生物科技股│ │ │ │ │元 │海清、黃夢│ │ │份有限公司│ │ │ │ │ │達(已歿)│ ├──┼─────┼──────┼──────┼─────┼───┼─────┼─────┤ │ 3 │蕭至恩 │QA00000000 │99年10月8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賴永發、鄒│ │ │ │ │ │殘材 │ │ │國鄉 │ ├──┼─────┼──────┼──────┼─────┼───┼─────┼─────┤ │ 4 │陳洺儀 │QA00000000 │99年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賴永發、鄒│ │ │ │ │(未註記月日)│殘材 │ │ │國鄉 │ ├──┼─────┼──────┼──────┼─────┼───┼─────┼─────┤ │ 5 │降三高國際│PU00000000 │99年10月8日 │漂流木牛樟│10公噸│12萬6,000 │賴永發、施│ │ │生物科技股│ │ │ │ │元 │海清、黃夢│ │ │份有限公司│ │ │ │ │ │達(已歿)│ ├──┼─────┼──────┼──────┼─────┼───┼─────┼─────┤ │ 6 │蕭至恩 │RA00000000 │99年11月10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6,000元│賴永發、鄒│ │ │ │ │ │殘材 │ │ │國鄉 │ ├──┼─────┼──────┼──────┼─────┼───┼─────┼─────┤ │ 7 │聖和藝品館│RA00000000 │99年12月7日 │牛樟殘材 │2公噸 │1萬8,900元│賴永發、蔡│ │ │ │ │ │(漂流木) │ │ │獻堂 │ ├──┼─────┼──────┼──────┼─────┼───┼─────┼─────┤ │ 8 │成檜木藝品│RA00000000 │99年12月7日 │牛樟殘材 │1公噸 │9,450元 │賴永發、蔡│ │ │ │ │ │(漂流木) │ │ │獻堂 │ ├──┼─────┼──────┼──────┼─────┼───┼─────┼─────┤ │ 9 │蔡江慶 │RA00000000 │99年12月7日 │牛樟殘材 │5公噸 │7萬8,750元│ │ │ │ │ │ │(漂流木) │ │ │ │ ├──┼─────┼──────┼──────┼─────┼───┼─────┼─────┤ │ 10 │潘金田 │RA00000000 │99年12月13日│漂流木牛樟│8公噸 │8萬4,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1 │陳啟仕 │RA00000000 │99年12月13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2,500元│賴永發 │ │ │ │ │ │殘材 │ │ │ │ ├──┼─────┼──────┼──────┼─────┼───┼─────┼─────┤ │ 12 │梁味珍 │RA00000000 │99年12月13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500元 │劉炳禎 │ │ │ │ │ │殘材 │ │ │ │ ├──┼─────┼──────┼──────┼─────┼───┼─────┼─────┤ │ 13 │王榮錦 │RA00000000 │99年12月20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賴永發、余│ │ │ │ │ │殘材 │ │ │玉雲 │ ├──┼─────┼──────┼──────┼─────┼───┼─────┼─────┤ │ 14 │余玉雲 │RA00000000 │99年12月21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5 │曾錦南 │RA00000000 │99年12月21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賴永發、余│ │ │ │ │ │殘材 │ │ │玉雲 │ ├──┼─────┼──────┼──────┼─────┼───┼─────┼─────┤ │ 16 │台飲企業股│RU00000000 │100年1月8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4萬5,000元│羅濟彬 │ │ │份有限公司│ │ │殘材 │ │ │ │ ├──┼─────┼──────┼──────┼─────┼───┼─────┼─────┤ │ 17 │柴桽鑽企業│RU00000000 │100年1月12日│漂流木牛樟│10公噸│10萬元 │涂志成 │ │ │社 │ │ │殘材 │ │ │ │ ├──┼─────┼──────┼──────┼─────┼───┼─────┼─────┤ │ 18 │王盈盛 │SB00000000 │100年1月25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賴永發、黃│ │ │ │ │ │殘材 │ │ │燕龍 │ ├──┼─────┼──────┼──────┼─────┼───┼─────┼─────┤ │ 19 │黃欲欽 │SB00000000 │100年2月10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20 │林朝聰 │SB00000000 │100年2月15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3萬元 │賴永發、黃│ │ │ │ │ │殘材 │ │ │燕龍 │ ├──┼─────┼──────┼──────┼─────┼───┼─────┼─────┤ │ 21 │陳洺儀 │SB00000000 │100年2月17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賴永發、鄒│ │ │ │ │ │木 │ │ │國鄉 │ ├──┼─────┼──────┼──────┼─────┼───┼─────┼─────┤ │ 22 │柴桽鑽企業│RU00000000 │100年 │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涂志成 │ │ │社 │ │(未註記月日)│殘材 │ │ │ │ ├──┼─────┼──────┼──────┼─────┼───┼─────┼─────┤ │ 23 │山中傳奇咖│RU00000000 │100年2月20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啡專賣店 │ │ │殘材 │ │ │ │ ├──┼─────┼──────┼──────┼─────┼───┼─────┼─────┤ │ 24 │盧賢能 │SB00000000 │100年2月20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賴永發、王│ │ │ │ │ │殘材 │ │ │榮錦 │ ├──┼─────┼──────┼──────┼─────┼───┼─────┼─────┤ │ 25 │雙虎苓生物│RU00000000 │100年2月21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賴永發、彭│ │ │科技有限公│ │ │殘材 │ │ │聖文、溫宏│ │ │司 │ │ │ │ │ │窓 │ ├──┼─────┼──────┼──────┼─────┼───┼─────┼─────┤ │ 26 │雙虎苓生物│RU00000000 │100年2月23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賴永發、彭│ │ │科技有限公│ │ │殘材 │ │ │聖文、溫宏│ │ │司 │ │ │ │ │ │窓 │ ├──┼─────┼──────┼──────┼─────┼───┼─────┼─────┤ │ 27 │雙虎苓生物│RU00000000 │100年2月25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賴永發、彭│ │ │科技有限公│ │ │殘材 │ │ │聖文、溫宏│ │ │司 │ │ │ │ │ │窓 │ ├──┼─────┼──────┼──────┼─────┼───┼─────┼─────┤ │ 28 │(未註記) │SB00000000 │100年2月27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29 │胡展峯 │TF00000000 │100年3月7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賴永發、范│ │ │ │ │ │殘材 │ │ │揚炳 │ ├──┼─────┼──────┼──────┼─────┼───┼─────┼─────┤ │ 30 │張仁宗 │TF00000000 │100年3月7日 │漂流木牛樟│6公噸 │6萬元 │賴永發、彭│ │ │ │ │ │殘材 │ │ │聖文 │ ├──┼─────┼──────┼──────┼─────┼───┼─────┼─────┤ │ 31 │逍遙遊小客│SY00000000 │100年3月7日 │漂流木牛樟│6公噸 │6萬3,000元│賴永發 │ │ │車租賃有限│ │ │殘材 │ │ │(申報進項│ │ │公司 │ │ │ │ │ │稅額扣抵)│ ├──┼─────┼──────┼──────┼─────┼───┼─────┼─────┤ │ 32 │張仁宗 │TF00000000 │100年3月7日 │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賴永發、彭│ │ │ │ │ │殘材 │ │ │聖文 │ ├──┼─────┼──────┼──────┼─────┼───┼─────┼─────┤ │ 33 │逍遙遊小客│SY00000000 │100年3月8日 │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2,500元│賴永發 │ │ │車租賃有限│ │ │殘材 │ │ │(申報進項│ │ │公司 │ │ │ │ │ │稅額扣抵)│ ├──┼─────┼──────┼──────┼─────┼───┼─────┼─────┤ │ 34 │張仁宗 │TF00000000 │100年3月8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賴永發、彭│ │ │ │ │ │殘材 │ │ │聖文 │ ├──┼─────┼──────┼──────┼─────┼───┼─────┼─────┤ │ 35 │張仁宗 │TF00000000 │100年3月8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賴永發、彭│ │ │ │ │ │殘材 │ │ │聖文 │ ├──┼─────┼──────┼──────┼─────┼───┼─────┼─────┤ │ 36 │張仁宗 │TF00000000 │100年3月8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賴永發、彭│ │ │ │ │ │殘材 │ │ │聖文 │ ├──┼─────┼──────┼──────┼─────┼───┼─────┼─────┤ │ 37 │徐聰明 │TF00000000 │100年3月9日 │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賴永發、彭│ │ │ │ │ │殘材 │ │ │聖文 │ ├──┼─────┼──────┼──────┼─────┼───┼─────┼─────┤ │ 38 │逍遙遊小客│SY00000000 │100年3月9日 │漂流木牛樟│4公噸 │4萬2,000元│賴永發 │ │ │車租賃有限│ │ │殘材 │ │ │(申報進項│ │ │公司 │ │ │ │ │ │稅額扣抵)│ ├──┼─────┼──────┼──────┼─────┼───┼─────┼─────┤ │ 39 │徐聰明 │TF00000000 │100年3月10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賴永發、彭│ │ │ │ │ │殘材 │ │ │聖文 │ ├──┼─────┼──────┼──────┼─────┼───┼─────┼─────┤ │ 40 │徐聰明 │TF00000000 │100年3月11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賴永發、彭│ │ │ │ │ │殘材 │ │ │聖文 │ ├──┼─────┼──────┼──────┼─────┼───┼─────┼─────┤ │ 41 │柳平助 │TF00000000 │100年3月12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賴永發、黃│ │ │ │ │ │殘材 │ │ │燕龍 │ ├──┼─────┼──────┼──────┼─────┼───┼─────┼─────┤ │ 42 │郭子綾 │TF00000000 │100年3月20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43 │劉文川 │TF00000000 │100年3月21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44 │劉文川 │TF00000000 │100年3月23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45 │劉文川 │TF00000000 │100年3月25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46 │呂學明 │TF00000000 │100年3月27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47 │簡源福 │TF00000000 │100年3月28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48 │呂學明 │TF00000000 │100年3月30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49 │普羅拜爾生│SY00000000 │100年4月13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1,500元│胡棟宏、真│ │ │物科技股份│ │ │殘材 │ │ │實姓名年籍│ │ │有限公司 │ │ │ │ │ │不詳之成年│ │ │ │ │ │ │ │ │人 │ │ │ │ │ │ │ │ │(申報進項│ │ │ │ │ │ │ │ │稅額扣抵)│ ├──┼─────┼──────┼──────┼─────┼───┼─────┼─────┤ │ 50 │普羅拜爾生│SY00000000 │100年4月19日│漂流木牛樟│20公噸│42萬元 │胡棟宏、真│ │ │物科技股份│ │ │殘材 │ │ │實姓名年籍│ │ │有限公司 │ │ │ │ │ │不詳之成年│ │ │ │ │ │ │ │ │人 │ │ │ │ │ │ │ │ │(申報進項│ │ │ │ │ │ │ │ │稅額扣抵)│ ├──┼─────┼──────┼──────┼─────┼───┼─────┼─────┤ │ 51 │降三高國際│SY00000000 │100年4月26日│漂流木牛樟│21.3公│22萬3,650 │賴永發、施│ │ │生物科技有│ │ │殘材 │噸 │元 │海清、黃夢│ │ │限公司 │ │ │ │ │ │達(已歿)│ ├──┼─────┼──────┼──────┼─────┼───┼─────┼─────┤ │ 52 │林田事業有│UC00000000 │100年5月9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1,500元│余峻寬、真│ │ │限公司 │ │ │殘材 │ │ │實姓名年籍│ │ │ │ │ │ │ │ │不詳之成年│ │ │ │ │ │ │ │ │人 │ │ │ │ │ │ │ │ │(申報進項│ │ │ │ │ │ │ │ │稅額扣抵)│ ├──┼─────┼──────┼──────┼─────┼───┼─────┼─────┤ │ 53 │協慶工程行│UC00000000 │100年5月19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2,500元│綽號阿ken │ │ │ │ │ │殘材 │ │ │成年男子、│ │ │ │ │ │ │ │ │鍾豐丞 │ ├──┼─────┼──────┼──────┼─────┼───┼─────┼─────┤ │ 54 │陳朝聰 │UK00000000 │100年5月22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55 │陳朝聰 │UK00000000 │100年5月22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56 │羅來發 │UK00000000 │100年5月22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賴永發、林│ │ │ │ │ │殘材 │ │ │慶明 │ ├──┼─────┼──────┼──────┼─────┼───┼─────┼─────┤ │ 57 │羅燦榮 │UK00000000 │100年5月22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賴永發、林│ │ │ │ │ │殘材 │ │ │慶明 │ ├──┼─────┼──────┼──────┼─────┼───┼─────┼─────┤ │ 58 │黃錦秀 │UK00000000 │100年5月27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59 │黃錦秀 │UK00000000 │100年5月30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60 │林峻永 │UK00000000 │100年5月30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61 │全懋生化企│UC00000000 │100年6月1日 │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2,500元│鄧新穎 │ │ │業股份有限│ │ │殘材 │ │ │(申報進項│ │ │公司 │ │ │ │ │ │稅額扣抵)│ ├──┼─────┼──────┼──────┼─────┼───┼─────┼─────┤ │ 62 │徐騰岳 │UK00000000 │100年6月3日 │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63 │徐騰岳 │UK00000000 │100年6月5日 │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64 │紅璽牛樟芝│UK00000000 │100年6月7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5萬4,000元│賴永發、賴│ │ │專賣店 │ │ │殘材 │ │ │添振 │ ├──┼─────┼──────┼──────┼─────┼───┼─────┼─────┤ │ 65 │新玉山農業│UC00000000 │100年6月25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500元 │邱忠勇 │ │ │生物科技 │ │ │殘材 │ │ │ │ ├──┼─────┼──────┼──────┼─────┼───┼─────┼─────┤ │ 66 │蕭文亮 │UK00000000 │100年6月25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67 │黃衍武 │UK00000000 │100年6月29日│漂流木牛樟│10公噸│10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68 │張國益 │UK00000000 │100年6月30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張純良 │ │ │ │ │ │殘材 │ │ │ │ ├──┼─────┼──────┼──────┼─────┼───┼─────┼─────┤ │ 69 │邱忠勇 │VP00000000 │100年7月7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70 │王盈之 │VP00000000 │100年7月9日 │漂流木牛樟│6公噸 │6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71 │白煥毅 │VP00000000 │100年7月15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72 │陳添智 │VP00000000 │100年7月15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73 │廖卓成 │VZ000000000 │100年7月16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74 │侯全益 │VP00000000 │100年7月17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賴永發、黃│ │ │ │ │ │殘材 │ │ │燕龍 │ ├──┼─────┼──────┼──────┼─────┼───┼─────┼─────┤ │ 75 │鄧金柱 │VP00000000 │100年7月23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張純良 │ │ │ │ │ │殘材 │ │ │ │ ├──┼─────┼──────┼──────┼─────┼───┼─────┼─────┤ │ 76 │劉彥忠 │VP00000000 │100年7月26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77 │梁群傑 │VP00000000 │100年8月1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張純良 │ │ │ │ │ │殘材 │ │ │ │ ├──┼─────┼──────┼──────┼─────┼───┼─────┼─────┤ │ 78 │林耀三 │VP00000000 │100年8月3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張純良 │ │ │ │ │ │殘材 │ │ │ │ ├──┼─────┼──────┼──────┼─────┼───┼─────┼─────┤ │ 79 │鄭豐昌 │VP00000000 │100年8月4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綽號二齒成│ │ │ │ │ │殘材 │ │ │年男子 │ ├──┼─────┼──────┼──────┼─────┼───┼─────┼─────┤ │ 80 │柯妮廷 │VP00000000 │100年8月5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8萬元 │柯永日 │ │ │ │ │ │殘材 │ │ │ │ ├──┼─────┼──────┼──────┼─────┼───┼─────┼─────┤ │ 81 │甘清霖 │VP00000000 │100年8月8日 │漂流木牛樟│12公噸│48萬元 │柯永日 │ │ │ │ │ │殘材 │ │ │ │ ├──┼─────┼──────┼──────┼─────┼───┼─────┼─────┤ │ 82 │劉清源 │VP00000000 │100年8月12日│牛樟樹段木│3公噸 │4萬5,000元│ │ ├──┼─────┼──────┼──────┼─────┼───┼─────┼─────┤ │ 83 │吳光財 │VP00000000 │100年8月15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8,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84 │陳維笙 │VP00000000 │100年8月16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柯永日 │ │ │ │ │ │殘材 │ │ │ │ ├──┼─────┼──────┼──────┼─────┼───┼─────┼─────┤ │ 85 │李秉和 │VP00000000 │100年8月17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柯永日 │ │ │ │ │ │殘材 │ │ │ │ ├──┼─────┼──────┼──────┼─────┼───┼─────┼─────┤ │ 86 │楊鎮松 │VP00000000 │100年8月20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6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87 │范梅玲 │VP00000000 │100年8月22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柯永日 │ │ │ │ │ │殘材 │ │ │ │ ├──┼─────┼──────┼──────┼─────┼───┼─────┼─────┤ │ 88 │鍾清銅 │VP00000000 │100年8月24日│漂流木牛樟│1.5公 │1萬5,000元│ │ │ │ │ │ │殘材 │噸 │ │ │ ├──┼─────┼──────┼──────┼─────┼───┼─────┼─────┤ │ 89 │葉王福權 │VP00000000 │100年8月25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90 │簡健生 │VP00000000 │100年8月30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10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91 │徐兆一 │WT00000000 │100年9月2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10萬元 │彭雲光 │ │ │ │ │ │殘材 │ │ │ │ ├──┼─────┼──────┼──────┼─────┼───┼─────┼─────┤ │ 92 │陳殿城 │WT00000000 │100年9月2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15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93 │羅緒彰 │WT00000000 │100年9月3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賴永發、鄒│ │ │ │ │ │殘材 │ │ │國鄉 │ ├──┼─────┼──────┼──────┼─────┼───┼─────┼─────┤ │ 94 │張仟標 │WT00000000 │100年9月3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95 │皓城工業股│WL00000000 │100年9月30日│漂流木牛樟│20公噸│25萬2,000 │張國禎、黃│ │ │份有限公司│ │ │殘材 │ │元 │進昌 │ │ │ │ │ │ │ │ │(申報進項│ │ │ │ │ │ │ │ │稅額扣抵)│ ├──┼─────┼──────┼──────┼─────┼───┼─────┼─────┤ │ 96 │吳德火 │WT00000000 │100年10月4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97 │張清源 │WT00000000 │100年10月6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98 │謝柏園 │WT00000000 │100年10月8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99 │羅仁定 │WT00000000 │100年10月27 │漂流木牛樟│2公噸 │3萬元 │李日森 │ │ │ │ │日 │殘材 │ │ │ │ ├──┼─────┼──────┼──────┼─────┼───┼─────┼─────┤ │ 100│黃衍武 │XX00000000 │100年11月12 │國有林牛樟│3公噸 │3萬元 │ │ │ │ │ │日 │木 │ │ │ │ ├──┼─────┼──────┼──────┼─────┼───┼─────┼─────┤ │ 101│張清寧 │XX00000000 │100年11月16 │漂流木牛樟│1.5公 │2萬2,500元│ │ │ │ │ │日 │殘材 │噸 │ │ │ ├──┼─────┼──────┼──────┼─────┼───┼─────┼─────┤ │ 102│林妙盛 │XX00000000 │100年11月23 │漂流木牛樟│1.5公 │2萬2,500元│張清寧 │ │ │ │ │日 │殘材 │噸 │ │ │ ├──┼─────┼──────┼──────┼─────┼───┼─────┼─────┤ │ 103│林妙福 │XX00000000 │100年11月23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5,000元│張清寧 │ │ │ │ │日 │殘材 │ │ │ │ ├──┼─────┼──────┼──────┼─────┼───┼─────┼─────┤ │ 104│劉彥忠 │XX00000000 │100年11月24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5,000元│ │ │ │ │ │日 │殘材 │ │ │ │ ├──┼─────┼──────┼──────┼─────┼───┼─────┼─────┤ │ 105│潘朝鼎 │XX00000000 │100年11月28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5,000元│張清寧 │ │ │ │ │日 │殘材 │ │ │ │ ├──┼─────┼──────┼──────┼─────┼───┼─────┼─────┤ │ 106│許邱秀月 │XX00000000 │100年11月30 │漂流木牛樟│2.3公 │2萬3,000元│ │ │ │ │ │日 │殘材 │噸 │ │ │ ├──┼─────┼──────┼──────┼─────┼───┼─────┼─────┤ │ 107│許邱秀月 │XX00000000 │100年11月30 │漂流木牛樟│2.7公 │2萬7,000元│ │ │ │ │ │日 │殘材 │噸 │ │ │ ├──┼─────┼──────┼──────┼─────┼───┼─────┼─────┤ │ 108│劉少涵 │XX00000000 │100年12月5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5,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09│陳首卯 │XX00000000 │100年12月5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8,000元 │廖世璿 │ │ │ │ │ │殘材 │ │ │ │ ├──┼─────┼──────┼──────┼─────┼───┼─────┼─────┤ │ 110│潘國榮 │XX00000000 │100年12月13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5,000元│ │ │ │ │ │日 │殘材 │ │ │ │ ├──┼─────┼──────┼──────┼─────┼───┼─────┼─────┤ │ 111│謝明勳 │XX00000000 │100年12月13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5,000元│ │ │ │ │ │日 │殘材 │ │ │ │ ├──┼─────┼──────┼──────┼─────┼───┼─────┼─────┤ │ 112│張添庸 │XX00000000 │100年12月25 │漂流木牛樟│10公噸│18萬元 │賴永發、吳│ │ │ │ │日 │殘材 │ │ │政朋 │ ├──┼─────┼──────┼──────┼─────┼───┼─────┼─────┤ │ 113│江玉清 │XX00000000 │100年12月26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劉炳禎 │ │ │ │ │日 │殘材 │ │ │ │ ├──┼─────┼──────┼──────┼─────┼───┼─────┼─────┤ │ 114│劉炳禎 │XX00000000 │100年12月26 │漂流木牛樟│4公噸 │4萬8,000元│ │ │ │ │ │日 │殘材 │ │ │ │ ├──┼─────┼──────┼──────┼─────┼───┼─────┼─────┤ │ 115│劉祺民 │XX00000000 │100年12月28 │漂流木牛樟│4公噸 │4萬8,000元│賴添振 │ │ │ │ │日 │殘材 │ │ │ │ ├──┼─────┼──────┼──────┼─────┼───┼─────┼─────┤ │ 116│陳銀村 │ZA00000000 │101年1月5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温智耀、尤│ │ │ │ │ │殘材 │ │ │義順 │ ├──┼─────┼──────┼──────┼─────┼───┼─────┼─────┤ │ 117│陳一郎 │ZA00000000 │101年1月5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温智耀、尤│ │ │ │ │ │殘材 │ │ │義順 │ ├──┼─────┼──────┼──────┼─────┼───┼─────┼─────┤ │ 118│李東諭 │ZA00000000 │101年1月5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温智耀、尤│ │ │ │ │ │殘材 │ │ │義順、林沈│ │ │ │ │ │ │ │ │盛、陳金山│ ├──┼─────┼──────┼──────┼─────┼───┼─────┼─────┤ │ 119│余永宸 │ZA00000000 │101年1月9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20│邱耀宏 │ZA00000000 │101年1月10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21│余永宸 │ZA00000000 │101年1月16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22│范揚炳 │ZA00000000 │101年1月17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賴永發、彭│ │ │ │ │ │殘材 │ │ │聖文 │ ├──┼─────┼──────┼──────┼─────┼───┼─────┼─────┤ │ 123│陳浩斌 │ZA00000000 │101年1月18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綽號阿彬成│ │ │ │ │ │殘材 │ │ │年男子 │ ├──┼─────┼──────┼──────┼─────┼───┼─────┼─────┤ │ 124│羅明生 │ZA00000000 │101年1月18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綽號阿彬男│ │ │ │ │ │殘材 │ │ │子 │ ├──┼─────┼──────┼──────┼─────┼───┼─────┼─────┤ │ 125│顏增龍 │ZA00000000 │101年1月19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26│林昌玟 │ZA00000000 │101年1月30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27│山鮪珍飲食│YU00000000 │101年1月30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3萬1,500元│賴永發、林│ │ │店 │ │ │殘材 │ │ │慶明 │ ├──┼─────┼──────┼──────┼─────┼───┼─────┼─────┤ │ 128│朱狄俊 │ZA00000000 │101年2月1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3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29│陳元隆 │ZA00000000 │101年2月1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30│胡耿偉 │ZA00000000 │101年2月2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31│林慶明 │ZA00000000 │101年2月2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賴永發 │ │ │ │ │ │殘材 │ │ │ │ ├──┼─────┼──────┼──────┼─────┼───┼─────┼─────┤ │ 132│林慶明 │ZA00000000 │101年2月3日 │漂流木牛樟│3噸 │3萬元 │賴永發 │ │ │ │ │ │殘材 │ │ │ │ ├──┼─────┼──────┼──────┼─────┼───┼─────┼─────┤ │ 133│林慶明 │ZA00000000 │101年2月5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賴永發 │ │ │ │ │ │殘材 │ │ │ │ ├──┼─────┼──────┼──────┼─────┼───┼─────┼─────┤ │ 134│陳訓誠 │ZA00000000 │101年2月6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賴永發、何│ │ │ │ │ │殘材 │ │ │智康 │ ├──┼─────┼──────┼──────┼─────┼───┼─────┼─────┤ │ 135│蘇先助 │ZA00000000 │101年2月8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36│蘇先助 │ZA00000000 │101年2月11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37│蘇先助 │ZA00000000 │101年2月15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38│沈忠昌 │ZA00000000 │101年2月20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39│胡展峯 │ZA00000000 │101年2月20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賴永發、范│ │ │ │ │ │殘材 │ │ │揚炳 │ ├──┼─────┼──────┼──────┼─────┼───┼─────┼─────┤ │ 140│陳繼亮 │ZA00000000 │101年2月21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賴永發、鄒│ │ │ │ │ │殘材 │ │ │國鄉 │ ├──┼─────┼──────┼──────┼─────┼───┼─────┼─────┤ │ 141│陳金霖 │AP00000000 │101年3月1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 │ │金霖 │ ├──┼─────┼──────┼──────┼─────┼───┼─────┼─────┤ │ 142│鄧東森 │AP00000000 │101年3月1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6,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 │ │金霖 │ ├──┼─────┼──────┼──────┼─────┼───┼─────┼─────┤ │ 143│陳金鑫 │AP00000000 │101年3月2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6,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 │ │金霖 │ ├──┼─────┼──────┼──────┼─────┼───┼─────┼─────┤ │ 144│鄧東森 │AP00000000 │101年3月2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6,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 │ │金霖 │ ├──┼─────┼──────┼──────┼─────┼───┼─────┼─────┤ │ 145│蘇楠雄 │AP00000000 │101年3月3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 │ │金霖 │ ├──┼─────┼──────┼──────┼─────┼───┼─────┼─────┤ │ 146│余國瑋 │AP00000000 │101年3月4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賴永發 │ │ │ │ │ │殘材 │ │ │ │ ├──┼─────┼──────┼──────┼─────┼───┼─────┼─────┤ │ 147│陳冠憲 │AP00000000 │101年3月4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48│陳明新 │AP00000000 │101年3月5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49│何政杰 │AP00000000 │101年3月6日 │漂流木牛樟│1.5公 │1萬8,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噸 │ │金霖 │ ├──┼─────┼──────┼──────┼─────┼───┼─────┼─────┤ │ 150│林宜俊 │AP00000000 │101年3月7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 │ │金霖 │ ├──┼─────┼──────┼──────┼─────┼───┼─────┼─────┤ │ 151│陳維笙 │AP00000000 │101年3月13日│漂流木牛樟│4公噸 │4萬8,000元│柯永日 │ │ │ │ │ │殘材 │ │ │ │ ├──┼─────┼──────┼──────┼─────┼───┼─────┼─────┤ │ 152│劉潤富 │AP00000000 │101年3月20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張純良、徐│ │ │ │ │ │殘材 │ │ │宗騰、徐寶│ │ │ │ │ │ │ │ │珍 │ ├──┼─────┼──────┼──────┼─────┼───┼─────┼─────┤ │ 153│劉潤富 │AP00000000 │101年3月21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張純良、徐│ │ │ │ │ │殘材 │ │ │宗騰、徐寶│ │ │ │ │ │ │ │ │珍 │ ├──┼─────┼──────┼──────┼─────┼───┼─────┼─────┤ │ 154│程良驥 │AP00000000 │101年3月22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55│程良驥 │AP00000000 │101年3月23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56│邱華祥 │AP00000000 │101年3月25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57│羅蘇濬 │AP00000000 │101年3月26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58│邱華鑫 │AP00000000 │101年3月29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59│劉清寧 │AP00000000 │101年3月30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3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60│呂坤賢 │AP00000000 │101年4月1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6,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61│許寶金 │AP00000000 │101年4月1日 │漂流木牛樟│4公噸 │4萬8,000元│賴永發、黃│ │ │ │ │ │殘材 │ │ │燕龍 │ ├──┼─────┼──────┼──────┼─────┼───┼─────┼─────┤ │ 162│呂坤賢 │AP00000000 │101年4月3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6,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63│呂坤賢 │AP00000000 │101年4月4日 │漂流木牛樟│4公噸 │4萬8,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64│黃志強 │AP00000000 │101年4月5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張純良、徐│ │ │ │ │ │殘材 │ │ │宗騰、劉潤│ │ │ │ │ │ │ │ │富 │ ├──┼─────┼──────┼──────┼─────┼───┼─────┼─────┤ │ 165│林宜俊 │AP00000000 │101年4月8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 │ │金霖 │ ├──┼─────┼──────┼──────┼─────┼───┼─────┼─────┤ │ 166│邱文正 │AP00000000 │101年4月9日 │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6,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67│程良驥 │AP00000000 │101年4月10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68│許錦文 │AP00000000 │101年4月11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謝富豪、吳│ │ │ │ │ │殘材 │ │ │東潤 │ ├──┼─────┼──────┼──────┼─────┼───┼─────┼─────┤ │ 169│林秋桂 │AP00000000 │101年4月12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6,000元│柯永日 │ │ │ │ │ │殘材 │ │ │ │ ├──┼─────┼──────┼──────┼─────┼───┼─────┼─────┤ │ 170│劉信言 │AP00000000 │101年4月13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綽號宏昌成│ │ │ │ │ │殘材 │ │ │年男子、張│ │ │ │ │ │ │ │ │進福 │ ├──┼─────┼──────┼──────┼─────┼───┼─────┼─────┤ │ 171│陳永銘 │AP00000000 │101年4月14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綽號宏昌成│ │ │ │ │ │殘材 │ │ │年男子、張│ │ │ │ │ │ │ │ │進福 │ ├──┼─────┼──────┼──────┼─────┼───┼─────┼─────┤ │ 172│張進福 │AP00000000 │101年4月14日│漂流木牛樟│3公噸 │3萬6,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73│蘇文龍 │AP00000000 │101年4月15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74│何智康 │AP00000000 │101年4月15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75│徐文貴 │AP00000000 │101年4月16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賴永發、余│ │ │ │ │ │殘材 │ │ │國瑋 │ ├──┼─────┼──────┼──────┼─────┼───┼─────┼─────┤ │ 176│林鎮環 │AP00000000 │101年4月17日│漂流木牛樟│4公噸 │4萬8,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77│李明修 │AP00000000 │101年4月24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78│廖建昌 │AP00000000 │101年4月25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79│張廷水 │AP00000000 │101年4月26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80│何東龍 │CC00000000 │101年5月2日 │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81│黃薪哲 │CC00000000 │101年5月3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82│許明興 │CC00000000 │101年5月6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83│許明興 │CC00000000 │101年5月6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元 │ │ │ │ │ │ │殘材 │ │ │ │ ├──┼─────┼──────┼──────┼─────┼───┼─────┼─────┤ │ 184│廖文章 │CC00000000 │101年5月22日│漂流木牛樟│0.5公 │6,000元 │柯永日 │ │ │ │ │ │殘材 │噸 │ │ │ ├──┼─────┼──────┼──────┼─────┼───┼─────┼─────┤ │ 185│泉奕國際貿│BW00000000 │101年5月27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黃漢君、黃│ │ │易行 │ │ │殘材 │ │ │茂權 │ ├──┼─────┼──────┼──────┼─────┼───┼─────┼─────┤ │ 186│盧賢能 │CC00000000 │101年6月7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賴永發、王│ │ │ │ │ │殘材 │ │ │榮錦 │ ├──┼─────┼──────┼──────┼─────┼───┼─────┼─────┤ │ 187│陳春福 │CC00000000 │101年6月9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88│柴桽鑽企業│BW00000000 │101年6月10日│牛樟奇木 │10公噸│12萬6,000 │涂志成 │ │ │社 │ │ │ │ │元 │(申報進項│ │ │ │ │ │ │ │ │稅額扣抵)│ ├──┼─────┼──────┼──────┼─────┼───┼─────┼─────┤ │ 189│彭煒強 │CC00000000 │101年6月21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90│彭煒強 │CC00000000 │101年6月22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91│彭煒強 │CC00000000 │101年6月23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92│李淵耀 │DR00000000 │101年7月3日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5,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93│劉重佑 │DR00000000 │101年7月19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張純良 │ │ │ │ │ │殘材 │ │ │ │ ├──┼─────┼──────┼──────┼─────┼───┼─────┼─────┤ │ 194│林宜俊 │DR00000000 │101年7月21日│漂流木牛樟│8公噸 │9萬6,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 │ │金霖 │ ├──┼─────┼──────┼──────┼─────┼───┼─────┼─────┤ │ 195│朱振順 │DR00000000 │101年7月23日│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2,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 │ │金霖 │ ├──┼─────┼──────┼──────┼─────┼───┼─────┼─────┤ │ 196│陳明新 │DR00000000 │101年7月23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197│王靖森 │DR00000000 │101年7月25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賴永發、陳│ │ │ │ │ │殘材 │ │ │金霖 │ ├──┼─────┼──────┼──────┼─────┼───┼─────┼─────┤ │ 198│白馬山生物│DK00000000 │101年8月7日 │漂流木牛樟│35公噸│44萬1,000 │賴永發、蔡│ │ │科技有限公│ │ │殘材 │ │元 │憲松、張德│ │ │司 │ │ │ │ │ │旺 │ ├──┼─────┼──────┼──────┼─────┼───┼─────┼─────┤ │ 199│羅振嘉 │DR00000000 │101年8月22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綽號噸半成│ │ │ │ │ │殘材 │ │ │年男子 │ ├──┼─────┼──────┼──────┼─────┼───┼─────┼─────┤ │ 200│徐可鴻 │DR00000000 │101年8月27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2萬4,000元│ │ │ │ │ │ │殘材 │ │ │ │ ├──┼─────┼──────┼──────┼─────┼───┼─────┼─────┤ │ 201│湯景智 │FE00000000 │101年9月17日│漂流木牛樟│5公噸 │5萬元 │賴永發 │ │ │ │ │ │殘材 │ │ │ │ ├──┼─────┼──────┼──────┼─────┼───┼─────┼─────┤ │ 202│崧育科技有│GM00000000 │101年11月2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3萬1,500元│毒緯霖、戴│ │ │限公司 │ │ │殘材 │ │ │嘉良 │ │ │ │ │ │ │ │ │(申報進項│ │ │ │ │ │ │ │ │稅額扣抵)│ ├──┼─────┼──────┼──────┼─────┼───┼─────┼─────┤ │ 203│崧育科技有│GM00000000 │101年11月9日│漂流木牛樟│2公噸 │3萬1,500元│毒緯霖、戴│ │ │限公司 │ │ │殘材 │ │ │嘉良 │ │ │ │ │ │ │ │ │(申報進項│ │ │ │ │ │ │ │ │稅額扣抵)│ ├──┼─────┼──────┼──────┼─────┼───┼─────┼─────┤ │ 204│崧育科技有│GM00000000 │101年11月13 │漂流木牛樟│1公噸 │1萬5,750元│毒緯霖、戴│ │ │限公司 │ │日 │殘材 │ │ │嘉良 │ │ │ │ │ │ │ │ │(申報進項│ │ │ │ │ │ │ │ │稅額扣抵)│ └──┴─────┴──────┴──────┴─────┴───┴─────┴─────┘ 附表二:太乙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一覽表 ┌──┬─────┬──────┬──────┬─────┬───┬─────┬─────┐ │編號│發票記載之│發票字軌號碼│發票開立日期│發票品名 │發票交│發票金額 │仲介人或購│ │ │買受人姓名│ │ │ │易數量│(新臺幣) │買人 │ ├──┼─────┼──────┼──────┼─────┼───┼─────┼─────┤ │ 1 │陳志源 │LA00000000 │99年1月7日 │牛樟木殘材│2公噸 │1萬4,000元│賴永發、綽│ │ │ │ │ │ │ │ │號阿倫成年│ │ │ │ │ │ │ │ │男子 │ ├──┼─────┼──────┼──────┼─────┼───┼─────┼─────┤ │ 2 │林志楷 │MA00000000 │99年3月2日 │牛樟木殘材│2公噸 │1萬6,000元│ │ ├──┼─────┼──────┼──────┼─────┼───┼─────┼─────┤ │ 3 │章淳鋐 │MA00000000 │99年3月2日 │牛樟木殘材│4公噸 │3萬2,000元│ │ ├──┼─────┼──────┼──────┼─────┼───┼─────┼─────┤ ├─┼─────┼───────┼──────┼─────┼───┼─────┤ │ 4 │日如祥 │MA00000000 │99年3月2日 │牛樟木殘材│5公噸 │4萬元 │賴永發、陳│ │ │ │ │ │ │ │ │志源 │ ├──┼─────┼──────┼──────┼─────┼───┼─────┼─────┤ │ 5 │陳志源 │MA00000000 │99年3月2日 │牛樟木殘材│3公噸 │2萬4,000元│賴永發、綽│ │ │ │ │ │ │ │ │號阿倫成年│ │ │ │ │ │ │ │ │男子 │ ├──┼─────┼──────┼──────┼─────┼───┼─────┼─────┤ │ 6 │鄧光明 │MA00000000 │99年3月2日 │牛樟木殘材│1公噸 │8,000元 │ │ ├──┼─────┼──────┼──────┼─────┼───┼─────┼─────┤ │ 7 │林羅傳錦 │NA00000000 │99年5月11日 │牛樟木殘材│2公噸 │1萬4,000元│ │ │ │ │ │ │ │ │ │ │ ├──┼─────┼──────┼──────┼─────┼───┼─────┼─────┤ │ 8 │林羅傳錦 │NA00000000 │99年6月1日 │牛樟木殘材│2公噸 │1萬4,000元│ │ └──┴─────┴──────┴──────┴─────┴───┴─────┴─────┘ 附表三:奧妙奇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一覽表 ┌──┬──────┬──────┬──────┬─────┬───┬─────┬─────┐ │編號│發票記載之買│發票字軌號碼│發票開立日期│發票品名 │發票交│發票金額 │仲介人買受│ │ │受人姓名 │ │ │ │易數量│(新臺幣) │人 │ ├──┼──────┼──────┼──────┼─────┼───┼─────┼─────┤ │ 1 │白馬山生物科│BW00000000 │101 年6 月1 │廢牛樟殘材│3公噸 │6 萬3,000 │蔡憲松、張│ │ │技有限公司 │ │日 │ │ │元 │德旺 │ ├──┼──────┼──────┼──────┼─────┼───┼─────┼─────┤ │ 2 │白馬山生物科│BW00000000 │101 年6 月4 │廢牛樟殘材│3公噸 │6 萬3,000 │蔡憲松、張│ │ │技有限公司 │ │日 │ │ │元 │德旺 │ └──┴──────┴──────┴──────┴─────┴───┴─────┴─────┘ 附表四:林金安開立之不實免用發票收據 ┌─────┬──────┬────┬───┬─────┬──────┐ │買受人姓名│開立日期 │發票品名│發票交│發票金額 │所在卷宗、頁│ │ │ │ │易數量│(新臺幣) │數 │ ├─────┼──────┼────┼───┼─────┼──────┤ │鄧金柱 │84年9 月26日│牛樟木 │2公噸 │2 萬元 │苗檢101 年度│ │ │ │ │ │ │偵字第5526號│ │ │ │ │ │ │卷第90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