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文平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邢建緯律師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陳嘉雯 陳顯章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劉育彰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林漢青律師 第 三 人 東岳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東亮 第 三 人 賴通德 第 三 人 大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存洋 第 三 人 總茂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顯章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10月2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三第2、3列之「106年11月27日下午2時15分許(第3 庭期)進行審理程序」,應更正為「106年12月7日上午9時50分 許(第3庭期)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裁定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理由有如主文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