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保強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秀菊 被 告 愛司克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陳雲花 被 告 金帥汽車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蔡金本 被 告 永業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永霖 被 告 謝沛育(即桃莉園藝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2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及104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742、23676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2193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保強固有限公司(下稱保強固公司),設於臺中巿北屯區平昌里文昌東八街13號1樓,緣孫秀菊明知不法份子為掩 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常利誘他人提供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或股東,渠等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供作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竟於民國93年5月間,基於幫助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而受自稱「李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之邀,將國民身分證、印章等資料提供予「李姓」,由孫秀菊掛名擔任被告保強固公司之負責人,並至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簽名於保強固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上,並任由「李姓」即保強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買、賣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供保強固公司及其餘公司申報營業稅。 二、被告陳雲花係臺中巿西屯區長安路0段000號0樓被告「愛司 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愛司克公司)負責人,於94年3月 至4月間,經由「詹和常等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 由大百唐有限公司(下稱大百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張,面額新臺幣(下同)112萬6500元,再由愛司克公司虛偽行使申報 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5萬6325元。 三、被告蔡金本係臺中縣○○鄉○○村○○○○○○○市○○區○○里○○○街00號6被告「金帥汽車有限公司」(下稱金 帥公司)負責人,於93年7月至8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有限公司(下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6張,面額150萬元,再由金帥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7萬5000元。 四、被告「永業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業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而永業豐公司負責 人王可卿(業於100年11月4日歿,業據原審於102年6月28日為不受理判決在案)於93年7月至10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 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張,面額280萬元,再由永業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4萬元。 五、被告謝沛育係桃園縣桃園巿(現改制為桃園市○○區○○○里○○街00號1樓「桃莉園藝工程行」獨資商行負責人,於 94年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 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36萬8000元, 再由桃莉園藝工程行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萬8400 元。 六、基上,因認被告保強固公司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嫌;被告陳雲花、蔡金本、謝沛育均係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47條第1款(修正前)之罪嫌;被告愛司克公司、金帥公司、永業豐公司均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 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保強固公司、愛司克公司、陳雲花、金帥公司、蔡金本、永業豐公司、謝沛育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嫌,無非係認為上開大百唐公司、保強固公司係虛設公司行號,不可能與被告陳雲花、蔡金本、王可卿、謝沛育經營之愛司克公司、金帥公司、永業豐公司、桃莉園藝工程行有實際交易行為,並以卷附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孫秀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只是保強固公司掛名負責人,什麼都不知道等語。被告陳雲花於偵查中辯稱:伊只是愛司克公司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伊先生宋欣樺,伊先生目前在大陸,有告知工程部是由何政賢負責等語;永業豐公司之原登記負責人王可卿於調查及偵查中辯稱:當時是伊妻舅楊光遠要伊擔任掛名負責人,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李鐘祥,錢也是他管的,業務應是李鐘祥跟張秉中在處理的,永業豐公司使用的金融帳戶為萬泰銀行,實際交易情形伊不清楚等語;被告謝沛育於原審審理時辯稱:桃莉園藝確實有營業,伊是在那邊幫忙做園藝的工作,那時候因為林景全之前有案底,希望伊能夠掛名,伊想說這樣伊能夠在那邊有工作作,就答應他了。那時候桃莉園藝確實有營業、有進出貨的情形,但伊只是掛名負責人,實際上是跟誰交易,如何交易伊不清楚,實際上負責人是林景全,實際上如何交易,只有林景全清楚。桃莉園藝行總共經營了幾年,之後因為林景全過世,就沒有做了。伊當時是以日薪計算,一天1100元,伊一個禮拜差不多有做4、5天,而且那時候除了伊,有時候也會請10幾個臨時工來幫忙,固定在那工作的人約有4、5人,公司確實有正常營運等語。 肆、經查: 一、本案起訴檢察官雖檢附上開愛司克公司、金帥公司、永業豐公司、桃莉園藝工程行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為論罪依據,然空憑此部分資料,只足以證明愛司克公司、金帥公司、永業豐公司、桃莉園藝工程行確有將大百唐公司、保強固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作為申報稅務使用屬實,然並不足以逕行認定愛司克公司、金帥公司、永業豐公司、桃莉園藝工程行與大百唐公司、保強固公司相互間究竟有無實際交易行為,自亦無從憑此遽認前揭被告有何起訴書所指之犯行,核先敘明。 二、次查被告等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於98年5月 27日修正施行,並增列第2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 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又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有關公司負責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至遲於100年5 月27日該解釋公布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經立法院修法後 ,總統乃於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51號令公佈修正,修正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有修正,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拘役或罰金之處罰,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應以101年1月4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 被告有利,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經查:被告陳雲花於偵查中即已供明其非愛司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甚明,而被告謝沛育亦於原審審理時供明:桃莉園藝工程行實際負責人為林景全,其僅係掛名負責人等語,而稽諸全案卷證,亦乏明確證據足以認定被告陳雲花、謝沛育分別係愛司克公司、桃莉園藝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本案參酌適用上開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 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規定,自難遽對被告陳雲花、謝沛育以逃漏稅捐刑責相繩,其理甚明。 三、再者,本案發生在93至94年間,距今已時隔10餘年之久,每個人之記憶力好壞及保存資料之能力本屬有別,自難苛求每位被告須正確無誤、鉅細靡遺地記住當時交易情形或提出完整交易資料為憑,尚難以被告等得否正確交代或提出當時完整交易資料來逕行推論當時有無實際交易之情事。又證人何政賢於104年10月19日經原審依職權傳喚到庭,具結證稱: 「(問:是否知道愛司克實業有限公司?是否認識陳雲花、宋欣樺?)我知道這家公司,他們兩人我也都認識,他們兩人本來是夫妻,但是已經離婚了,之前工廠曾經有配合」、「(問:陳雲花之前表示說愛司克公司她只是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宋欣樺,這家公司的業務都是交給你在處理的?)是。那時候剛好我有接中科友達的纜線工程,我接了之後就先轉給大百唐的一個蘇先生去做,我是以愛司克公司的名義來做的,當時我實際上是愛司克的股東,但是是隱名股東,並沒有具名在股東名冊上」、「(問:93、94年間愛司克公司跟大百唐公司到底有無實際往來?)有。我們接到業務後,有部分工程就是叫大百唐做的,它們有帶料,所以我們付錢給大百唐,它們也有給我發票,但是這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我有付錢給它們,我那個工程有5、600萬,大百唐它們只有做一部分,並不是全部給它們做,愛司克實際上是有跟大百唐交易沒錯」、「(問:是否你跟大百唐公司接洽的?)是」等語明確(原審卷第62至63頁),益徵被告陳雲花辯稱當時愛司克公司與大百唐公司有實際交易並非無稽;再證人詹和常、蘇順得、傅國棟於本院審理時亦均證稱對於大百唐公司與愛司克公司之交易行為,並不清楚等語,以及證人張秉中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對於永業豐公司如何取得保強固公司之發票,並不清楚等語(本院卷㈡第102至104頁),準此,本案既乏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起訴書所指之犯行,依罪疑唯輕原則,即難僅憑臆測懷疑,即逕行推論上開交易必屬虛偽。 四、末查本案檢察官起訴時,原係誤認大百唐、保強固公司均為虛設公司行號,因而概括為本案之起訴,嗣於原審審理時經逐一調查證據後,業已釐清其中部分公司與大百唐公司、保強固公司確有進行交易屬實,而經蒞庭檢察官予以撤回起訴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撤字第26號撤 回起訴書附卷足憑(檢察官撤回對被告晉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何正賢、被告鍾月媚、被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洪全福之起訴);其中另有部分被告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者(例如:被告張志揚經原審判無罪,嗣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駁回上訴確定;被告敦隆大理石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姚忠倫均經原審判無罪,嗣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07號駁回上訴確定;被告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簡義宏、陳明宏均經原審判無罪,嗣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駁回上訴確定;被告旭紘 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黃炯偉、威成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楊弘郁均經原審判無罪,嗣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00、601號駁回上訴確定;被告野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山 水、宏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楊智清均經原審判無罪,嗣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93號駁回上訴確定;另有被告何喬木、精昱營造有限公司、王宏仁、余敏守、黃進家、博榮營造有限公司、李旻玿、宏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貴斌、敦華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賴格言、新合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協昌、新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羅寶珠、龍逸營造有限公司、張錦煌、華友訊聯股份有限公司、邱宥力等經原審判決無罪,而檢察官未提上訴而確定),基此,益證大百唐公司、保強固公司所為之交易並非全然虛偽。況縱大百唐公司、保強固公司茍真為虛設公司行號,亦確實出售統一發票予「他公司」,然亦有可能「他公司」購買後,另與其他人有實際交易而轉交付予交易對象,參諸目前社會交易習慣,商家依公司法向主管機關設立登記之名稱與對外營業時所懸掛招牌名稱並非一致之情形,充斥坊間,是以,消費者既不單僅限於個人,亦包括公司在內,則在完成消費交易行為並收取對方交付之統一發票時,本難期待所取得之發票商家名稱與該業者對外營業所使用之店招相同,故多數買家既已支付款項,僅留意與伊有關部分即發票上所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額是否一致之情形,通常不會特別去質疑、查證對方所交付之統一發票名稱有無問題;賣方亦不會去質疑、查證要求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家名稱是否相符等情,此種交易模式,並未顯悖離常情,據此,除非有積極證據,足認本案被告等與大百唐公司、保強固公司間確無實質交易行為;或雖有交易行為,但被告等明知與其等交易對象並非大百唐公司、保強固公司,而仍收受前揭統一發票,始足以認定被告等有罪,否則,在罪疑唯輕原則下,實難僅憑目前之卷證資料,逕為有罪之認定。 伍、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前揭證據,尚無法證明前揭被告等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犯行。原審審酌上揭公訴人所提證據及相關卷證資料,認不足以證明被告等已犯有何前開罪行,而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未能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等確犯有所指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罪行之積極證據,仍執陳詞請求撤銷原判決,要屬無據,其所提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被告愛司克公司及、陳雲花、金帥公司、蔡金本、永業豐公司、謝沛育即桃莉園藝工程行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 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興男提起上訴,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附錄條文: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 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 審理,不適用之。 檢察官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上訴。 附表一:起訴書認保強固公司收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 │編號│ 起訴事實 │ ├──┼────────────────────────────────┤ │ 1 │楊俊輝係臺中巿中區繼光里雙十路0段00巷0號0樓「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 │ │ │司」負責人,於93年8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出售該公司開具無 │ │ │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6張予保強固公司,面額1661萬8983元,再由保強固 │ │ │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 │ │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 │ │稅捐83萬949元。 │ ├──┼────────────────────────────────┤ │ 2 │葉益來係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鉅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 │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出售該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 │ │之統一發票10張予保強固公司,面額4757萬9600元,再由保強固公司虛偽│ │ │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 │ │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37 │ │ │萬8981元。 │ ├──┼────────────────────────────────┤ │ 3 │林進郎係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茗仁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於93年9月至10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連續出售該公司開具無實 │ │ │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張予保強固公司,面額1437萬4098元,再由保強固公 │ │ │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 │ │捐71萬8705元。 │ ├──┼────────────────────────────────┤ │ 4 │劉素君係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喬田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於94年1月至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連續出售該公司開具無實際│ │ │交易之統一發票22張予保強固公司,面額7058萬2199元,再由保強固公司│ │ │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 │ │352萬9111元。 │ ├──┼────────────────────────────────┤ │總計│保強固公司向4家公司購買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面額1億5183萬8680元,進│ │ │而逃漏稅捐758萬1929元。 │ └──┴────────────────────────────────┘ 附表二:起訴書認保強固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 │編號│ 起訴事實 │ ├──┼────────────────────────────────┤ │ 1 │葉茂昌係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綠基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 │ │,於93年7月至8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6張,面額354萬元,再由綠基科技有限公司虛│ │ │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 │ │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7│ │ │萬7000元。 │ ├──┼────────────────────────────────┤ │ 2 │吳福龍係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逸龍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 │ │,於93年7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 │ │ │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40萬元,再由逸龍貿易有限公司虛偽 │ │ │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 │ │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萬 │ │ │元。 │ ├──┼────────────────────────────────┤ │ 3 │許新章係臺北市○○區○○里○○路0號7樓「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 │ │責人,於93年9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 │ │ │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9張,面額915萬6970元,再由碩康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 │ │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 │因而逃漏稅捐45萬7850元。 │ ├──┼────────────────────────────────┤ │ 4 │賴源益係臺北市○○區○○街00000號1樓「順銊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人,│ │ │於93年1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有公司開│ │ │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11萬500元,再由順銊汽車有限公司虛│ │ │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 │ │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55│ │ │25元。 │ ├──┼────────────────────────────────┤ │ 5 │邱日鴻係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4「華友訊聯股份有限公司」 │ │ │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 │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167萬8000元,再由華友訊聯股│ │ │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 │ │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 │ │而逃漏稅捐8萬3900元。 │ ├──┼────────────────────────────────┤ │ 6 │楊家富係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威成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負責 │ │ │人,於93年11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 │ │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張,面額30萬5566元,再由威成財務 │ │ │顧問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 │ │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 │因而逃漏稅捐1萬5278元。 │ ├──┼────────────────────────────────┤ │ 7 │王可卿係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永業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負責人,於93年7月至10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 │ │ │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張,面額280萬元,再由永業豐│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 │ │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 │ │本,因而逃漏稅捐14萬元。 │ ├──┼────────────────────────────────┤ │ 8 │白凱文係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漢成有限公司」負責人 │ │ │,於93年11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 │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5張,面額339萬5466元,再由漢成有限公│ │ │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 │ │捐16萬9774元。 │ ├──┼────────────────────────────────┤ │ 9 │柯三郎係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銓贊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 │ │93年7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 │ │ │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張,面額150萬元,再由銓贊實業有限公司虛│ │ │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 │ │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7 │ │ │萬5000元。 │ ├──┼────────────────────────────────┤ │ 10 │黃贊徽係高雄市○○區○○里○○街00號「鉅暉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 │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 │ │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102萬元,再由鉅暉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 │ │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 │ │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5萬100│ │ │0元。 │ ├──┼────────────────────────────────┤ │ 11 │楊山水係高雄市○○區○○里○○○路00號2樓「野山科技有限公司」負 │ │ │責人,於93年7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 │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張,面額174 萬元,再由野山科技有限公 │ │ │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 │ │捐8萬7000元。 │ ├──┼────────────────────────────────┤ │ 12 │吳文忠係高雄市○○區○○里○○○路000號6樓之5「引想力科技有限公 │ │ │司」負責人,於93年9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 │ │ │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3張,面額910萬元,再由引 │ │ │想力科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 │ │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 │ │本,因而逃漏稅捐45萬5000元。 │ ├──┼────────────────────────────────┤ │ 13 │鍾俊宏係臺北縣○○市○○○路0段0號8樓之11「全鵬企業有限公司」負 │ │ │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張,面額200萬元,再由全鵬企業有限公司│ │ │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 │ │10萬元。 │ ├──┼────────────────────────────────┤ │ 14 │黃小桃係臺北縣○○市○○街000巷00號3樓「駿瑩汽車材料行」獨資商號│ │ │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 │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10萬元,再由駿瑩汽車材料行 │ │ │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 │ │5000元。 │ ├──┼────────────────────────────────┤ │ 15 │陳志凱係臺北縣○○市○○街00巷00號2樓「漢好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人 │ │ │,於93年1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 │ │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5萬元,再由漢好汽車有限公司虛偽行│ │ │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 │ │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500元│ │ │。 │ ├──┼────────────────────────────────┤ │ 16 │趙呈龍係臺北縣○○市○○路000巷0弄0號1樓「萬方汽車有限公司」負責│ │ │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 │ │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10萬元,再由萬方汽車有限公司虛 │ │ │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 │ │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50│ │ │00元。 │ ├──┼────────────────────────────────┤ │ 17 │李一秀係臺北縣○○市○○里○○路000號「敬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 │ │ │責人,於93年9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 │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98萬4640元,再由敬舜國際企業 │ │ │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 │ │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 │ │逃漏稅捐4萬9232元。 │ ├──┼────────────────────────────────┤ │ 18 │江慧貞係臺北縣○○市○○里○○路000號8樓「宏曄科技有限公司」負責│ │ │人,於93年9月至10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 │ │ │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71萬2360元,再由宏曄科技 │ │ │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 │ │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 │ │逃漏稅捐3萬5618元。 │ ├──┼────────────────────────────────┤ │ 19 │林玉英係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裕文汽車保養修理廠」獨資商號負│ │ │責人,於93年7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 │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5張,面額200萬元,再由裕文汽車保養修理│ │ │廠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 │ │捐10萬1元。 │ ├──┼────────────────────────────────┤ │ 20 │江士豐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之1「天瑪科技有限公司」負│ │ │責人,於93年8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 │ │ │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5張,面額267萬6100元,再由天瑪科│ │ │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 │ │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 │ │而逃漏稅捐13萬3805元。 │ ├──┼────────────────────────────────┤ │ 21 │辻裕(日本籍)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至19樓「廣三崇光百貨 │ │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 │ │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220萬元,再由│ │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 │ │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 │ │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1萬元。 │ ├──┼────────────────────────────────┤ │ 22 │辻裕(日本籍)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至19樓「廣三崇光國際 │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 │ │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480萬元,│ │ │再由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 │ │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 │ │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4萬元。 │ ├──┼────────────────────────────────┤ │ 23 │蔡國忠係臺中市○○區○○街00號1樓「臻中環境管理事業有限公司」負 │ │ │責人,基於概括犯意,於93年8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 │ │ │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12萬元,再由臻 │ │ │中環境管理事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 │ │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 │ │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6000元。 │ ├──┼────────────────────────────────┤ │ 24 │王士仁係臺中市○○區○○里○○○○街00號1樓「捷勵國際有限公司」 │ │ │負責人,於93年7月至8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 │ │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9張,面額200萬元,再由捷勵國際有│ │ │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 │ │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 │ │漏稅捐10萬元。 │ ├──┼────────────────────────────────┤ │ 25 │楊琇月(即楊秋雯)係臺中巿西屯區廣興巷10-6號「廣興汽車材料行」獨│ │ │資商號負責人,於93年7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 │ │ │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張,面額58萬元,再由廣 │ │ │興汽車材料行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 │ │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 │因而逃漏稅捐2萬9000元。 │ ├──┼────────────────────────────────┤ │ 26 │張錦煌係臺中縣○○市○○里○○路00號1樓「龍逸營造有限公司」負責 │ │ │人,於93年11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 │ │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張,面額103萬700元,再由龍逸營造 │ │ │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 │ │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 │ │逃漏稅捐5萬1535元。 │ ├──┼────────────────────────────────┤ │ 27 │賴顗文係臺中縣○○鄉○○村○○路0號1樓「御成有限公司」負責人,於│ │ │93年8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 │ │ │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51萬9500元,再由御成有限公司虛偽行使 │ │ │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 │ │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萬5975 │ │ │元。 │ ├──┼────────────────────────────────┤ │ 28 │蔡金本係臺中縣○○鄉○○村○○街00號6「金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 │ │ │責人,於93年7月至8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 │ │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6張,面額150萬元,再由金帥汽車股份│ │ │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 │ │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 │ │逃漏稅捐7萬5000元。 │ ├──┼────────────────────────────────┤ │ 29 │陳慶鎰係臺中縣○○鄉○○村○○街00號1樓「宜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負責人,於93年10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 │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10萬5000元,再由宜晏企業股 │ │ │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 │ │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 │ │而逃漏稅捐5251元。 │ ├──┼────────────────────────────────┤ │ 30 │楊丁山係臺中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金峰汽車商行」獨資│ │ │商行負責人,於93年7月8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 │ │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張,面額20萬元,再由金峰汽車 │ │ │商行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 │ │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 │ │稅捐1萬元。 │ ├──┼────────────────────────────────┤ │ 31 │吳新貴係臺中縣○○○○路000○00號「永近自行車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負責人,於93年11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 │ │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8張,面額500萬元,再由永近自│ │ │行車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 │ │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 │ │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5萬元。 │ ├──┼────────────────────────────────┤ │ 32 │羅才德係臺中縣○○市○村路0巷00號1樓「固銘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於93年10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 │ │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17萬3000元,再由固銘企業有限公司虛 │ │ │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 │ │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86│ │ │55元。 │ ├──┼────────────────────────────────┤ │ 33 │楊武學係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庄圃工程行」獨資商行負│ │ │責人,於93年1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9萬5000元,再由庄圃工程行虛偽│ │ │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 │ │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4790│ │ │元。 │ ├──┼────────────────────────────────┤ │ 34 │陳泓丞(即陳軒漢)係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龍寶企業社」獨資│ │ │商行負責人,於93年7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 │ │ │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9萬471元,再由龍寶企業 │ │ │社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 │ │捐4524元。 │ ├──┼────────────────────────────────┤ │ 35 │朱正清係臺南市○○區○○里○○路00號1樓「堅睦工程有限公司」負責 │ │ │人,於93年7月8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張,面額61萬6368元,再由堅睦工程有限 │ │ │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 │ │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 │ │稅捐3萬819元。 │ ├──┼────────────────────────────────┤ │ 36 │張國華係嘉義市○區○○里○○街00巷00號1樓「臺富微電腦科技有限公 │ │ │司」負責人,於93年9月至1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 │ │ │買由保強固有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張,面額195萬元,再由臺│ │ │富微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 │ │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 │ │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9萬7500元。 │ ├──┼────────────────────────────────┤ │ 37 │張國昌(已過世,另為不起訴)係嘉義市○區○○里○○街00巷00號2樓 │ │ │「宜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 │ │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17萬元 │ │ │,再由宜翌企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 │ │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 │ │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8500元。 │ ├──┼────────────────────────────────┤ │ 38 │陳華昇係臺南縣○○市○○里○○路0號「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 │ │人,於93年7月至9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 │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張,面額27萬9716元,再由尚亞企業股 │ │ │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 │ │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 │ │而逃漏稅捐1萬3987元。 │ ├──┼────────────────────────────────┤ │ 39 │華國安係高雄縣○○市○○○路00號1樓「亞高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 │ │ │於93年8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 │ │ │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12萬3359元,再由亞高貿易有限公司虛 │ │ │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 │ │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 │ │ │6168元。 │ ├──┼────────────────────────────────┤ │ 40 │吳福龍係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逸龍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 │ │,於94年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 │ │ │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50萬元,再由逸龍貿易有限公司虛偽 │ │ │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 │ │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萬 │ │ │5000元。 │ ├──┼────────────────────────────────┤ │ 41 │謝沛育係桃園縣○○○○○里○○街00號1樓「桃莉園藝工程行」獨資商 │ │ │行負責人,於94年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 │ │ │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張,面額36萬8000元,再由桃莉園藝 │ │ │工程行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 │ │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 │ │漏稅捐1萬8400元。 │ ├──┼────────────────────────────────┤ │ 42 │楊智清係桃園縣○○市○○路0段00巷0號1樓「宏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 │負責人,於94年1月至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 │ │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4張,面額1054萬9100元,再由宏海│ │ │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 │ │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 │ │本,因而逃漏稅捐52萬7455元。 │ ├──┼────────────────────────────────┤ │ 43 │蔣嘉雯係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佑成精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於94年1月至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 │ │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0張,面額587萬5430元,再由佑成精業有 │ │ │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 │ │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 │ │漏稅捐29萬3772元。 │ ├──┼────────────────────────────────┤ │ 44 │馬惠民係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1樓「禾連有限公司」負責 │ │ │人,於94年1月至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 │ │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6張,面額411萬9535元,再由禾連有限公│ │ │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 │ │捐20萬5978元。 │ ├──┼────────────────────────────────┤ │ 45 │高阿鎮係臺中縣○○鄉○○村○○○路000巷00弄0號1樓「席德企業有限 │ │ │公司」負責人,於94年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 │ │ │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4張,面額231萬8000元,再由席德│ │ │企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 │ │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 │因而逃漏稅捐11萬5900元。 │ ├──┼────────────────────────────────┤ │ 46 │鄭鈞文係雲林縣○○鄉○○村○○路00號「賀春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於94年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 │ │ │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張,面額93萬912元,再由賀春實業有限公司虛偽│ │ │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 │ │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4萬6│ │ │546元。 │ ├──┼────────────────────────────────┤ │ 47 │邱鈺芳係雲林縣○○○○○里○○路00號1樓「賀鼎實業有限公司」負責 │ │ │人,於94年1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 │ │ │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張,面額125萬5930元,再由賀鼎實業有限公│ │ │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 │ │捐6萬2797元。 │ ├──┼────────────────────────────────┤ │ 48 │林進基係臺南縣○○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聯進事業有限公司」│ │ │負責人,於94年1月至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 │ │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2張,面額847萬902元,再由聯進事│ │ │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 │ │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 │ │而逃漏稅捐42萬3545元。 │ ├──┼────────────────────────────────┤ │ 49 │王陵賢自94年1月至94年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買入與該公司無│ │ │實際交易之由保強固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31張,面額3426萬6543元│ │ │,再由大百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 │ │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 │ │本,因而逃漏稅捐171萬3327元。 │ ├──┼────────────────────────────────┤ │總計│保強固公司出售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面額1億5216萬6363元,幫助綠基 │ │ │科技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逃漏稅捐760萬832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