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榮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 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部分撤銷。 丁○○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誹謗罪,處拘役貳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昕儒前與戊○○為男女朋友,2人於民國(下同)104年初分手後,復因投資「巨聯盟控股集團」、「巨龍資產管理公司」(下合稱巨龍集團,登記負責人為戊○○母親黃秀鑾)乙事產生糾紛,謝昕儒與其舅舅丁○○均認為該投資案係戊○○所主導詐騙,屢次要求戊○○返還渠等所投資之金額,然均未獲回應。詎謝昕儒與丁○○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誹謗犯意聯絡,接續於104年11月21日及22日下午4時至6 時間,共同至黃秀鑾(未據告訴)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 號住處及戊○○、乙○○及未成年子女薛○○( 96年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位於龍井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旁,不特定人均得共聞共見而屬供公眾通行為公開場所之道路上,除請數名不詳女子高舉寫有「戊○○詐騙取財、黃秀鑾欠債還錢」等文字之告示牌外,謝昕儒與丁○○另輪流持擴音器大聲喊叫而散布足以貶損乙○○及甲聲譽之言語(內容包含「鄰居隔壁出來講道理哦,你們這裡出了詐騙的家庭喲,詐騙的家庭...乙○○詐欺共犯...乙○○吸金共犯,鄰居隔壁知道嗎,隔壁出了詐騙的家庭...」、「○○國小0年00班,甲、甲妳媽媽是詐騙集團首腦,妳的新爸爸乙○○詐欺共犯、詐欺共犯,你們是詐騙集團家庭、詐騙集團家庭... 」、「...乙○○詐騙共犯,乙○○、戊○○詐騙集團家庭 ,成員甲10歲」、「...乙○○你麻煩了,你娶了一個詐欺 的主犯戊○○」、「戊○○、黃秀鑾、乙○○吸金詐騙欠債還錢,詐騙家庭、詐騙家庭,遊園南路出現一個詐騙集團家庭,○○○路000巷0弄00號,詐騙集團家庭、詐騙集團家庭,○○○路000巷0弄00號,鄰居隔壁,樓上樓下大家注意,○○○路000巷0弄00號住了詐騙集團家庭」、「戊○○她爸爸叫薛丁木(未據告訴),10年前在○○路一帶開工廠做拖鞋,曾經非常有錢,後來戊○○跟她爸爸賭博...有欠錢的 請跟我們聯絡,他躲在高雄,躲在高雄...共犯成員乙○○ ,開一輛BMW、黑色、黑色、BMW休旅車,車牌號碼0000-00 、0000-00,來,戊○○詐騙集團首腦,拿被害人的錢去買 賓士最新款E250,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各位你們在這邊有看到戊○○、乙○○、黃秀鑾、甲、薛人碩(未據告訴)、薛入源(未據告訴)等等,以上都是詐騙集團的成員...」、「戊○○、黃秀鑾、老公乙○○、老婆戊○○、 女兒小甲○、戊○○的媽媽黃秀鑾,詐騙家庭,弟弟薛人碩,5位成員都是詐騙集團的家庭...」等話語,詳附表),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誹謗乙○○、甲之名譽,足生損害於乙○○及甲。 二、案經乙○○及甲之法定代理人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有無不可信之情況,法院應依卷證資料,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諸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予以綜合觀察審酌,而為判斷之依據。當事人若主張「依法具結」之陳述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6007號判決意旨參照 )。證人即告訴人戊○○於偵查中之具結後之證述,與錄音光碟相符,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被告亦未舉證證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 ㈡按自行透過錄音、錄影等方式蒐證,苟其採用之方法合乎法定程序,所取得之書證、物證復無偽、變造或摻雜個人主觀意見之情形,則該錄音、錄影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自有證據能力;法院得視該錄音、錄影帶為物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勘驗調查,如係以該錄音譯文或錄影畫面為證據資料,而該等譯文或畫面復經檢察官或法院勘驗,認與錄音、錄影內容相符,製成勘驗筆錄附卷時,該筆錄即得視為書證,如已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該勘驗筆錄亦非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63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 」,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告訴人於被告等爲上開犯行時所爲之錄音,係爲保留被告犯罪行為之證據,不符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處罰之要件,並經原審依法履勘,被告對勘驗結果並無意見,自有證據能力。 ㈢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核其製作、取得並無違背法定程序或其他不當情事,與待證事實攸關,業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犯誹謗罪行,於原審辯稱:伊只認識戊○○,至於其他人的資料,伊根本不瞭解,僅係複述被告謝昕儒當時陳述之內容,本案伊因戊○○介紹而投資巨龍公司,爾後產生糾紛,戊○○雖於104年10月21 日親至警局自首,惟卻始終不出面商談和解事宜,所提出之還款比例甚低,毫無誠信,伊無計可施下,始與被告謝昕儒共同前往戊○○之住處外,目的是希望戊○○出面處理此事,伊的退休金均付之一炬云云。於本院辯稱:伊投資被騙,住在臺北根本不認識這些人,這些百分之八十都是謝昕儒講的,伊不認識他們,怎麼知道他們之間的狀況,謝昕儒與戊○○與男女朋友才知道這些關係,伊只有寫戊○○,伊站出來主持公義,伊所為與公益有關,伊跟乙○○與A女完全不認識,並沒有針對乙○○與A女,伊等是針對吸金案,希望戊○○出面處理投資的糾紛,但是他們都不出面處理,所以逼得伊等沒辦法,做這些被動的動作,現場也有投資人參與聲援,伊主觀上並沒有誹謗他們的犯意,這是案外案,主案還沒有判決,先判伊誹謗乙○○,乙○○當場可以反駁,怎麼不出來反駁,且其於巨龍集團惡性倒閉前後出現,實在可疑,戊○○何德何能可一手遮天,親見A女可認定其並不是一般天真無邪的小孩,對融帳戶之使用是否不知情?這是利用訴訟來轉移焦點、拖延時間來洗錢,伊等告的案子已經兩年多了,沒有看到檢警去查扣他們財產的動作,伊等投資人重視的是這個部分云云。經查: ⒈被告與謝昕儒於上開時、地,夥同數名成年女子舉牌,且持擴音器於該處喊叫如附表所示之言語等事實,業據證人戊○○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偵字第2944號卷第99頁背面),並有案發地點附近住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錄音光碟等在卷可佐(見偵卷第9頁、第43至44頁 ),復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上開現場錄音光碟,並製作勘驗筆錄如附表所示,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之客觀事實,應堪採信。 ⒉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自以行為人客觀上未指摘具體事實,僅有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之情,始克當之。查被告與謝昕儒於告訴人等住處外、公眾均得自由出入之道路上,以舉牌及使用大聲公之方式而叫喊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觀諸其內容有「詐騙集團家庭,成員甲○十歲」、「乙○○詐欺共犯、吸金共犯」、「乙○○、甲皆是詐騙集團的成員 」、 「共犯成員乙○○」等言詞(見附表原審勘驗筆錄,B男謝昕儒,A男丁○○ ),顯已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乙○○、 甲名譽之具體事實。 ⒊被告與謝昕儒持大聲公及告示牌專程前往告訴人等之住處外馬路上,核其言語內容屢屢出現「隔壁鄰居、親戚朋友大家出來講道理」、「隔壁鄰居、樓上樓下大家稍微注意一下」、「里長記得要通知」等語,益徵被告與謝昕儒明知該處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凡左鄰右舍或行經該處之人,均得聽聞其等以大聲公所傳述之話語,猶仍決意以此方式而為為具體指摘毀損告訴人乙○○及甲○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足見被告與謝昕儒於上揭時、地,分別以大聲公在場叫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言論,確係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主觀故意甚明。 ⒋按言論自由雖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言論自由乃人之外在表現自由,不免與他人自由權利發生衝突,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言論自由亦有其限界,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是言論自由及維護自我名譽之權同受憲法平衡保障,若上開基本權利發生衝突,如何調和受害人之名譽,並維持言論自由之適度活動空間,乃涉及利益、價值權衡比較,及何者優先受到保護,何者應居於退讓之地位。此問題反應於我國憲法下位階規範之刑法,即為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規定。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護,先就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及刑罰加以明文,以保護人民之名譽權,再於同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 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期使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獲致均衡。質言之,若毀損他人名譽,除「陳述之事實為真實」或「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等情事」外,原則上應以名譽權之保護為優先,言論自由之權利則居於退讓之地位。如行為人之「事實陳述」,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及行為人之「意見表達」,有刑法第311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則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應優先於名譽權之保障,具備阻卻違法事由,欠缺不法性。反之,倘若行為人之「事實陳述」不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或有同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即陳述之事實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或行為人之「意見表達」無前述刑法第311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則行為人自應負誹謗之刑責。本件被告丁○○懷疑告訴人乙○○、甲○涉嫌之依據如上述乙○○當場可以反駁,怎麼不出來反駁,且其於巨龍集團惡性倒閉前後出現,實在可疑,戊○○何德何能可一手遮天,甲○之帳戶由戊○○使用,共犯謝昕儒於警訊中稱懷疑告訴人乙○○涉嫌之依據爲渠等投資後與戊○○發生糾紛時,乙○○才與戊○○結婚並搭載晴襄與渠等會面,商談中亦全程在場等語(見偵查卷第11頁 ),惟告訴人甲為年 齡未達九歲之國小學童,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完全之行為能力,縱或其金融帳戶確有遭戊○○持作巨龍集團投資上之轉帳、匯款等交易使用,並無任何證據可證甲○對於巨龍集團之經營確屬知情且參與其中,衡情,應係戊○○擅自將甲金融帳戶持作巨龍集團資金進出使用,難認甲對此知情 同意。而自然人本即為各自獨立之個體,縱或共居一處之家庭成員間,對於各自在外所從事之事業內容,除非特地詢問、瞭解,並非當然均可詳知,夫妻間相互載送或共同前往某處,亦屬常見,被害人於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2457 號案中指陳戊○○涉嫌違反銀行法、詐欺之事發經過,告訴人乙○○、甲○均未涉入或參與,該案係戊○○、黃秀鑾、薛人碩等人爲被告,並無告訴人乙○○參與之情事(見原審卷123頁起訴書 )。至共犯謝昕儒之辯護人所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及同院105年度雄簡字第1427號民事判決之作成時間點均在本案案發後之105年間,且僅涉及1紙本票之糾紛,自無從憑此案發後之事證,而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認告訴人乙○○與戊○○就戊○○涉嫌違反銀行法、詐欺等罪嫌有犯意聯絡、行爲分擔,甲○就帳戶被作爲巨龍集團投資上之轉帳、匯款等交易使用知悉其違法並同意,自無從單憑本案案發後,告訴人乙○○與戊○○結婚,並載送或陪同戊○○與被告謝昕儒見面洽談,告訴人乙○○未當場反駁等,遽認告訴人乙○○有與戊○○共同為吸金詐騙之行為,甲○亦有參與。從而,依被告與共犯謝昕儒所舉事證,並不足以證明渠等係業經合理查證所為陳述,復與真實不符,亦不符合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對於可受公平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情況,自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及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適用。 ⒌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並無理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本案雖係戊○○涉嫌違反銀行法、詐欺等案所衍生,然究係獨立之案件,自得先行審結,另被告聲請傳喚告訴人乙○○及A女,因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爰不予傳訊,併予敘明。 ⒍至被告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⑴依警方報案筆錄,原由戊○○代表提告,後才把乙○○、薛女帶入提告,排除後卻仍由其主導提告,應排除訴代資格。⑵事發現場,被告講述其XX國小三年4班或10 班有誤,戊○○在偵查庭,講是三年6 班,造成恐懼不敢去學校上課而代其提告,107年1月15日106年度訴字第3363 號言詞辯論中,法官要求提出因此不敢去學校上課之證據而未提出。另要求告訴人乙○○提出學經歷及財產收入狀況也未提出,是否無正當職業?⑶所附證據顯示動用戊○○詐騙案人頭帳戶,於105年3月8 日將薛海凌帳戶520萬元,提領一空,105年3月25 日於住處登記倍領行銷有限公司並於同期間交付500 萬元給尚豪鑽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 月間產生糾紛,乙○○竟然動用戊○○詐騙案人頭帳戶,提領現金520 萬元轉投資不法吸金高利息標的,就無法撇清薛晴讓詐騙案關係。⑷戊○○自黃秀鑾人頭帳戶陸續提領現金1120萬元,流向不明,105年2月25日債權人只扣押到21978元,黃秀鑾名下卻擁有○○區○○路 000巷0弄0號房產,寧可租屋不願遷入,並擁有當時最新款 賓士000-0000,由戊○○、乙○○使用,案發後隔月(即104年11月)間旋即賣掉,款項流向不明。⑸戊○○吸金詐騙案 爆開後,全體投資人異常氣憤,但又無組織的求償,被告當日所為係與此公共利益有關,詐騙集團成員不知被害人之痛苦,戊○○、乙○○卻享用被害人的金錢卻過奢華的生活。本院審酌①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法得獨立告訴,戊○○係A女之法定代理人,自有權爲被害人A女提起本件告訴,又A女就讀於XX國小三年級,不因被告所稱係0班或00班,非 證人戊○○所稱之0班,即謂對A女無影響,指稱A女係詐 騙集團家庭成員,已公然指摘、傳述足以毀損甲○名譽之具體事實,毀損甲之名譽。②共犯謝昕儒自始即未指陳告訴人乙○○及A女係戊○○吸金詐欺集團成員,其於105年6月17日所提之詐欺告訴狀亦以戊○○、黃秀鑾爲被告(見偵查卷 第111-115),被告於警訊中供稱:因爲戊○○她吸金詐騙投資人,並避不見面…,我從102年初就開始參與投資等語(見偵查卷第15-16頁),於偵查中陳稱:我跟謝昕潔的原因類似(即謝昕潔所言戊○○是我弟弟謝昕儒的前女友,在我們家 常常講,我因爲信任戊○○所以才投資…),第一次看到戊 ○○是在家裡…,才產生這些事情(見偵查卷第62頁)。另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457號案戊○○等涉嫌違反銀行法等罪嫌,係戊○○、黃秀鑾、薛人碩等人爲被告,並無告訴人乙○○、A女參與之情事(見原審卷123頁起訴書),起訴書附表載敘被告經戊○○、謝昕儒之招募介紹而自 102年3月起,陸續投資巨龍、金帝盟(見原審卷第127-1 39 頁),而告訴人乙○○與戊○○係在104年間方結婚,已在被告因戊○○、謝昕儒之招募介紹投資之後甚久,並無證據證明告訴人乙○○有參與對被告之詐欺吸金等犯行,且係戊○○於105年3月8日自薛海凌帳戶提領520萬及自黃秀鑾人頭帳戶陸續提領現金1120萬元,則是否告訴人乙○○以該等款項投資尚非無疑,況此與被告投資巨龍、金帝盟相距甚久,被告雖得依法另行主張權利,然告訴人乙○○既未參與詐欺被告,被告指稱其係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共犯、吸金共犯,顯已公然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乙○○名譽之具體事實,毀損告訴人乙○○名譽。被告上開指摘、傳訴並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及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適用如上述。至告 訴人乙○○之學經歷及財產收入與被告是否觸犯本件犯行並無關係,併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甲係96年2月生(見卷附年籍資料 ),爲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毀謗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然依附表所示被告與共犯謝昕儒上開「詐騙集團家庭,成員甲十歲」、「 乙○○詐欺共犯、吸金共犯」、「乙○○、甲○皆是詐騙集團的成員」、「共犯成員乙○○」等言詞,顯已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乙○○、甲○名譽之具體事實,非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不符公然侮辱罪之要件,此外且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之情事,因與上開判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爲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與謝昕儒間,就本案之誹謗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爲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謝昕儒就上開誹謗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屬妥適。,渠等以一行為一同時侵害告訴人乙○○及甲○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對甲○誹謗罪處斷。 ㈣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甲○係兒童,原審漏未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如上未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其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因巨龍集團之投資糾紛而對戊○○心生不滿,竟於前揭時、地,以上開方式發表上述足以誹謗告訴人乙○○、甲○之言論,對渠等名譽所生之損害,所為殊不足取,並考量被告本身有實際投資巨龍集團,因戊○○事後未能積極處理而蒙受相當之財產上損害,方為本案誹謗犯行之動機及目的,犯後迄未與告訴人乙○○及甲○達成和解,取得渠等之諒解,暨被告為大學畢業,原於合作金庫任職,現已退休,因巨龍集團之投資問題,退休金付之一炬,已婚,育有2 名成年子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第119頁、本院卷第15頁 ),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前開犯行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而應依修正前同法第41條第1 項處罰之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比較適用者,係指被告行為後至裁判時,無論修正前之法律,或修正後之法律,均構成犯罪而應科以刑罰者而言。倘被告之行為,在修正前之法律雖有處罰明文;但修正後之法律,因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已無刑罰之規定時,則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圍,即無刑法第2條第1 項之適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本案被告行為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然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於105年3月15 日施行之同法第41條已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足見該條對於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第20條第1 項規定,增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處罰要件,對無該項意圖之違反上開規定行為,已廢止其刑罰。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對戊○○、乙○○及甲○所為之前開言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0條第1 項規定,然被告為上開言論之目的,僅係為使戊○○出面處理巨龍集團投資糾紛事宜,並非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修正後之同法第41條規定,就不具「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意圖」而違反同法第6條第1 項及第20條第1項之行為,已廢止其刑罰,是被告之行為已不罰。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仍須以修正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 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論處,容有誤會。依首揭條文規定,此部分本應諭知免訴判決,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既與上開論罪科刑之誹謗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参、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勘驗標的:檔名「11-22來家騷擾-錄音檔」 錄音時間:39分4秒 勘驗內容: ┌──────┬─────────────────────────────┐ │ 播放時間 │ 內 容 │ ├──────┼─────────────────────────────┤ │00;00:00至│A男(即被告丁○○,下均同):你的○○是哪裡來的?你的○○│ │00:39:04止│ 是哪裡來的?你的賓士是哪裡來的?對不對?不好意思喔,│ │ │ 吵到你的隔壁鄰居,隔壁鄰居、親戚朋友大家出來講道理哦│ │ │ !說說看,(00:00:18)你們這裡出一個詐騙集團的家庭│ │ │ 啊!詐騙集團的家庭,○○叫做富士生活館、富士生活館。│ │ │B男(即被告謝昕儒,下均同):詐騙的故事。 │ │ │A男:戊○○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還錢,(00:00:38)乙○○│ │ │ 詐欺共犯、乙○○詐欺共犯、戊○○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 │ │ 還錢、乙○○吸金共犯,(00:00:58)鄰居隔壁大家知道│ │ │ 嗎!你們家隔壁出了一個詐欺的家庭!要小心哦!改天給你│ │ │ 們倒會,到時候就給你們走了了喔。人二腳錢四腳走了了哦│ │ │ !不會回來喔。戊○○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還錢。 │ │ │B男:吸金詐騙、欠債還錢。 │ │ │B男:(00:01:28)假結婚真懷孕。 │ │ │A男:假結婚真懷孕 │ │ │B男:假結婚真懷孕。 │ │ │A男:吸金5千萬要拿5百萬來還債權人。 │ │ │B男:(00:01:39)戊○○改第四次名字了。 │ │ │A男:(00:01:40)戊○○你又再改名字,你改了第4次哦!你 │ │ │ 結婚2次哦!小孩甲、小孩甲,你問她都知道,你問問看 │ │ │ 她喔。 │ │ │B男:(00:01:54)龍峰國小三年10班。 │ │ │A男:(00:01:56)龍峰國小三年10班。甲、甲、甲你媽媽 │ │ │ 是詐騙集團首腦,你的新爸爸乙○○詐欺共犯、詐欺共犯。│ │ │ 你們是詐騙集團家庭、詐騙集團家庭、詐騙集團家庭、薛晴│ │ │ 襄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還錢。我們今天就跟你耗到底了,│ │ │ 你今天就不要出門。 │ │ │A男:戊○○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還錢、(00:02:49)乙○○│ │ │ 詐騙共犯、乙○○詐騙共犯、乙○○、戊○○詐騙集團家庭│ │ │ ,(00:02:58)成員甲10歲。 │ │ │B男:(00:03:03)龍峰國小3年4班。 │ │ │A男:龍峰國小3年10班。 │ │ │B男:3年4班。 │ │ │A男:(00:03:08)龍峰國小3年10班,4班,3年4班。甲今年 │ │ │ 10歲,有1個小孩,甲。 │ │ │B男:戊○○。 │ │ │A男:戊○○、戊○○、戊○○、戊○○、出來出來出來、戊○○│ │ │ 、出來出來出來、戊○○、出來出來出來、戊○○、出來出│ │ │ 來出來、戊○○、出來出來出來面對投資人,把你藏的錢全│ │ │ 部吐出來、戊○○、戊○○、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還錢,(│ │ │ 00:03:47)乙○○詐欺共犯、乙○○詐欺共犯,我們有沒│ │ │ 有要告乙○○?欸,我們有沒有要告乙○○?少年,我們有│ │ │ 沒有要告乙○○?我們有沒有要告乙○○? │ │ │C男:不要,我是路過。 │ │ │A男:你是乙○○喔?壞勢,乙○○你表弟喔?唉呦,乙○○。 │ │ │C男:不是不是。 │ │ │A男:我有眼無珠喔,有眼無珠。不好意思認錯人,謝謝你阿,謝│ │ │ 謝你阿。唉呦,吸金阿,算億哦,去年還起了樓房、買了一│ │ │ 台賓士,停在那個停車場,騙我們的錢阿,把錢收了都去買│ │ │ 樓房,然後呢,跑去自首,(00:04:48)說自己是詐騙集│ │ │ 團首腦,又故意現在嫁這個丈夫,(00:04:54)現在又懷│ │ │ 孕六個月了,去自首了,就非常計畫的精細脫罪、非常精細│ │ │ 的脫罪,戊○○,你的把戲我們都拆穿了啦,戊○○、黃秀│ │ │ 鑾、(00:05:09)乙○○、乙○○、乙○○你麻煩了,你│ │ │ 娶了一個詐欺的主犯,戊○○。 │ │ │B男:(00:05:20)乙○○我去台積電找你啦,乙○○,出來!│ │ │A男:乙○○、乙○○、乙○○你不來○○,(00:05:28)你明│ │ │ 天就不要出門,好,不要出門,你就躲在裡面,喔,謝謝你│ │ │ 喔。 │ │ │B男:乙○○,(00:05:36)我明天直接到台積電去找你啦! │ │ │A男:你們這些鄰居朋友,剛剛聽到了喔?你們這邊出現詐騙集團│ │ │ 家庭,現在住在這邊,你們要小心哦!不要被騙去唷!你的│ │ │ 錢還是跟合會,最好還是不要哦!跑四腳,人二腳哦!錢四│ │ │ 腳。那些錢四腳跑到不見、跑不見。 │ │ │A男:(00:06:14)戊○○、黃秀鑾、乙○○吸金詐騙欠債還錢│ │ │ !詐騙家庭!詐騙家庭!在這邊遊園南路、遊園南路出現了│ │ │ 一個詐騙集團家庭!這幾巷?255巷? │ │ │D女:這上面不是有? │ │ │B男:他的地址。 │ │ │A男:沒有關係,我們繼續喔,我們慢慢查證,(00:06:48)朱│ │ │ 文祥、乙○○,你惹到麻煩了,你本來沒事,結果你也變為│ │ │ 被告。 │ │ │B男:來,地址,地址唸一下。 │ │ │A男:(00:07:07)遊園南路255巷1弄11號、詐騙家庭!詐騙家│ │ │ 庭!遊園南路255巷1弄11號,鄰居隔壁、樓上樓下大家稍微│ │ │ 注意一下,你們家11號、255弄11號住了一個詐騙集團的家 │ │ │ 庭!里長記得要通知。里長,........,不要做壞事,謝謝│ │ │ 啦。里長伯,謝謝喔。 │ │ │E男:不是里長。 │ │ │B男:(00:08:01)戊○○他的爸爸叫薛丁木,幾十年前在遊園│ │ │ 南路一帶開工廠做拖鞋,曾經非常的有錢,後來戊○○自稱│ │ │ 幫他的爸爸背債,賭博輸了很多,左鄰右舍有薛丁木欠錢的│ │ │ 請跟我們聯絡,他躲在高雄,躲在高雄,薛丁木與黃秀鑾離│ │ │ 婚,所有的債主請站出來,有債必還,欠債還錢。戊○○幫│ │ │ 他爸爸作保,信用卡債欠了銀行200 多萬,一毛都不還,銀│ │ │ 行拜託她還她都不還,名下負債累累,所有的錢全部都在黃│ │ │ 秀鑾身上黃秀鑾我也在趕快○○她,......,(00:09:14│ │ │ )戊○○還有甲。另外,(00:09:18)共犯成員乙○○ │ │ │ ,乙○○開一輛BMW、黑色、黑色BMW休旅車、車牌號碼0000│ │ │ -QZ、2299-QZ。來,戊○○詐騙集團首腦,拿被害人的錢去│ │ │ 買賓士最新款E250、車牌號碼000-0000、ALG-5092,各位如│ │ │ 果你們在這邊有看到戊○○、乙○○、黃秀鑾、甲、薛人 │ │ │ 碩、薛入源等等,以上皆是詐騙集團的成員,詐騙的金額包│ │ │ 括臺幣,幾乎上億元,請大家告訴大家不要再被騙了。薛晴│ │ │ 襄從頭到尾都出一支嘴,那一支嘴以下什麼都沒有、什麼都│ │ │ 是空的什麼都是空的,一場騙局一場夢,富士生活館講的是│ │ │ 詐騙的故事,詐騙的故事,請大家告訴大家,請樓上邀樓下│ │ │ ,阿爸邀阿媽,....。(00:10:48)戊○○,你假裝說你│ │ │ 懷孕了,整天都在醫院,沒有時間....,有錢找律師,找了│ │ │ 3個律師吧?沒有錢,但是有錢找律師,沒有錢可以還我們 │ │ │ ,找3個大律師在臺北的理律律師事務所,都為了脫罪,騙 │ │ │ 了5千萬,不願意還,只有5百萬,你騙肖A喔你,吸金詐騙 │ │ │ ,你家一輩子都好過了,我們所有人一輩子都很慘,你花得│ │ │ 下去嗎?你良心何在?(00:11:42)妳肚子裡的小孩好可│ │ │ 憐啊,妳肚子裡的小孩生得出來嗎?我的外婆、我的奶奶..│ │ │ .看過妳,多稱讚妳,多美麗多聰明,80歲的1個老人家,她│ │ │ 把畢生的積蓄、畢生的積蓄跟心血這樣百多萬,就交給妳薛│ │ │ 晴襄去存入黃秀鑾的個人帳戶,還有她成立的巨龍資產管理│ │ │ 有限公司帳戶,不料在兩年還沒到的時候,今年6月突然公 │ │ │ 司倒閉關閉,沒有通知所有的投資者,員工胡家豪無預警離│ │ │ 職沒有人知道,戊○○避不見面,避重就輕在10月21日主動│ │ │ 向臺中市警局偵一隊楊啟榮偵查佐自首詐騙吸金、自首詐騙│ │ │ 吸金,企圖脫罪。詐欺犯戊○○,戊○○妳怎麼那麼聰明?│ │ │ 我怎麼不知道你這麼的聰明哪?(00:13:06)你的女兒A │ │ │ 女以後會跟你一樣,我看你不要害了她,出來投案吧。你在│ │ │ 債權會議上面講的,避重就輕,根本毫無誠意解決,浪費我│ │ │ 們大眾的時間,戊○○,妳拿我們5000萬,請個律師花個50│ │ │ 萬就好了,剩下的4950萬都進你的口袋囉。戊○○...真厲 │ │ │ 害。 │ │ │(00:13:44起至00:17:51,A男等人對路人說話、夾雜機車聲│ │ │、狗叫聲) │ │ │A男:(00:17:52)戊○○、戊○○、黃秀鑾、黃秀鑾、乙○○│ │ │ 、乙○○,老公乙○○、老婆戊○○、小女兒甲、戊○○ │ │ │ 的媽媽黃秀鑾詐騙家庭,弟弟薛人碩、薛人碩、5位成員都 │ │ │ 是詐騙集團的家庭、詐騙集團的家庭,各位親戚朋友、各位│ │ │ 親戚朋友、樓上樓下都要小心了,你們這邊住了1個詐騙集 │ │ │ 團家庭,詐騙集團家庭。 │ │ │(00:18:42起至00:26:14,有A男說話聲但無法辨識內容) │ │ │A男:親戚朋友啊,你們可能都沒看到這對夫妻出入?沒看到他們│ │ │ 出入!很少看到他們出入,他們就是藏頭藏尾嘛!怕讓我們│ │ │ 看到!作壞事情嘛!怕我們看到。(00:26:28至00:26:│ │ │ 39未說話,僅有環境音)很少看到他們,你也很少看到他們│ │ │ 嘛?不曾看過他嘛!藏頭藏尾嘛!不曾出現,就弄個這個保│ │ │ 全的錄影帶,....,我看大家都..,都這間的事情,攝影機│ │ │ 啦、保全啦,怕人來查,怕壞人來找,對吧?善良的怎會有│ │ │ 裝閉路監視器阿?對吧?真奇怪,我看別家都沒有,裝這個│ │ │ 是什麼意思?做壞事怕人家知道,怕人找! │ │ │ (00:27:34)戊○○、戊○○,我是「謝昕儒」舅舅,請│ │ │ 你打電話給我,你不敢對不對?你不敢對不對?上個月就請│ │ │ 你打電話給我,結果你不敢,你都沒有打,戊○○請你打電│ │ │ 話給我,戊○○,你都不敢對不對? │ │ │ (00:28:14)戊○○,你碰到壞人了,你以為你會設計、│ │ │ 大家都善良的不會出來,只有我代大家來跟你沒完沒了。 │ │ │ (00:28:42)戊○○你是壞人是不是?你會遇到更壞的人│ │ │ 出來了,跟你比看看!看誰有辦法!叫你弟弟出來!戊○○│ │ │ 、戊○○。戊○○是壞人、戊○○是壞人!......!(00:│ │ │ 29:15)我不會放過你! │ │ │ (00:29:16至00:00:37:17,有女聲、A男聲音但無法│ │ │ 辨識內容) │ │ │B男:(00:37:17)戊○○。 │ │ │A男:天天開心啊!天天開心。 │ │ │B男:(00:37:25)戊○○,我在你家門口露營啦,你不是最喜│ │ │ 歡露營的嗎? │ │ │(00:37:29至00:39:04,無A男、B男說話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