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廖益樟 被上訴人 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吳仲展過失傷害等案件,對被告吳仲展之雇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請求連帶損害賠償,經原審駁回後,上訴人提起上訴前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