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展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修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鄭嘉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陳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昆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法扶律師)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誌隆 鄭力華 聶懋瑋 羅予妡 江念祖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韻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照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澄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宥暄 羅靖琮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玉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繼聖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于謹慈律師(法扶律師) 林尚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定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聖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展賢、鄭嘉富、鄭陳源、施昆威、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朱韻儒、蔡澄賢、楊宥暄、羅靖琮、鄭玉珍、黃柏源、葉繼聖、陳定樟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展賢、鄭陳源、施昆威、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朱韻儒、蔡澄賢、楊宥暄、羅靖琮、鄭玉珍、黃柏源、葉繼聖、陳定樟及被告鄭嘉富,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執行羈押,至108年10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