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永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永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永裕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另本件受刑人賴永裕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 經修正,並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賴永裕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賴永裕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受刑人賴永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 │ │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10.16 │106.12.11 │106.12.11 │ ├────────┼───────────┼───────────┼───────────┤ │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速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第970號 │6185號 │6185號 │ ├───┬────┼───────────┼───────────┼───────────┤ │ │法 院│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虎交簡字第341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2.14 │108.9.17 │108.9.17 │ ├───┼────┼───────────┼───────────┼───────────┤ │ │法 院│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虎交簡字第341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 │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8.1.7 │108.9.17 │108.9.17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384號(已執行完畢) │14508號 │14508號 │ │ │ │(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 │ │ │刑7月) │刑7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