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敏恭
- 選任辯護人
- 陳鴻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1557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提起上
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敏恭部分撤銷。
張敏恭無罪。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敏恭原係臺中縣大雅鄉公所(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下稱大雅鄉公所)主任秘書(民國89年7月地方制度法實施前,職務編制為秘書),職司協助鄉長綜理鄉公所業務及辦理公告金額以下之公共工程之限制性招標,包括廠商之圈選、核定工程底價、工程簽呈之核批、主持開標、複審投標廠商資格及投標資料等業務,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同案被告陳連生原係臺中縣大雅鄉鄉民代表會(已裁撤、下稱大雅鄉代表會)副主席(同案被告陳連生被訴與張敏恭共同違背法令圖利罪嫌部分,業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判決無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0號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李政泰(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因為修正前政府採購法未處罰借牌圍標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9月27日以90年度訴字第1841號判決無罪,並經本院於92年12月3日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1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則為萬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之負責人,及尚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係楊松霖)。前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以下仍稱大雅鄉)鄉長張豐奇於88年間,已將公告金額以下之公共工程之限制性招標業務完全授權予其堂兄張敏恭(張豐奇之父係張敏恭爺爺之養子)辦理,即由張敏恭先批示圈選參與比價之廠商,再由負責發包之建設課(後改為工務課)賴輝進技士(已於96年2月1日死亡)依批示之廠商名單,通知廠商前來投標比價。而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及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39號(起訴書誤載為18729號)之函示等規定,大雅鄉公所在辦理限制性招標案件時,若招標案件符合前述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者,應由大雅鄉公所從經審查合格登錄之100餘家廠商名冊中擇定3家辦理比價,張敏恭應依據過去工程紀錄良好之廠商作為擇定之標準,且要求被選定之3家廠商應自行提出書面報價及相關資料,張敏恭不得依其所屬意之廠商所提供之名單逕自擇定競標廠商;又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張敏恭不得任由其屬意廠商擅自借用其餘廠商之大、小印章及相關資料圍標工程。緣李政泰認為擔任大雅鄉代表會副主席之親戚陳連生(李政泰稱呼陳連生舅舅)能以公職身分幫助其取得公共工程,乃與之來往熱絡而交好,並於88年間,向陳連生表示欲承包大雅鄉公所之小型公共工程,嗣於同年11月間,適陳連生與李政泰在臺中縣議會(現改制為臺中市議會)副議長張清堂之辦公室,從與李政泰熟識之副議長秘書高育鴻(已於95年11月1日死亡)處得知中央政府尚有地方建設經費約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可供申請,陳連生回大雅鄉公所後,即告知張敏恭及大雅鄉公所建設課長陳啟芳,並請大雅鄉公所擬具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大雅鄉「橫山村六甲巷旁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等10件工程之建議書,該10件工程每件均以100萬元報結,再由大雅鄉公所於88年12月4日以88雅鄉建字第24991號函文行政院申請補助工程款。嗣於89年3、4月間,大雅鄉公所正式獲得行政院同意補助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工程款。期間於89年1月初某日,李政泰經由陳連生之陪同與介紹下,前往大雅鄉公所秘書室認識張敏恭,陳連生向張敏恭表示希望日後小型公共工程應多讓李政泰承包施作,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10件工程既然係其與李政泰爭取而來,應悉數讓李政泰施作,張敏恭為協助張豐奇維持派系利益及政治合作關係,當場表示同意。張敏恭、陳連生乃共同基於違背上開法令,直接圖得李政泰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決定藉由透過張敏恭違反法令之行為,護航李政泰以圍標公共工程之手段得標,達到圖利李政泰不法利益之目的。張敏恭、陳連生、李政泰罔顧限制性招標之工程,應依實質比價程序辦理之公平性,約定於工程發包之前,先由張敏恭通知李政泰,由李政泰向同業以借牌方式圍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工程,李政泰隨即透過陳連生提供廠商名單予張敏恭,名單中除了提供自己經營之萬達公司及尚陽公司外,另提供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其借用之泓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泓城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黃振利)、威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威程公司,實際負責人原為陳永祥,89年11月,陳永祥去世以後,改為陳文婉任負責人)、萬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萬里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林秋松)、源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源博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蔡奕珍)、世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文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蔡奕淇)及漢唐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漢唐宇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王志明)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張敏恭即完全依據該等廠商名單而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等13件工程,分別擇定批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3家廠商參與投標比價,由不知情之賴輝進依張敏恭之批示寄發投標相關資料予各該公司,李政泰隨即前往各廠商處攜回大雅鄉公所寄發給各家廠商之工程投標資料後,由李政泰及其不知情之胞妹李青珊分別填寫各件工程各項投標資料,除填寫萬達公司、尚陽公司、泓城公司、威程公司、萬里公司、漢唐宇公司之投標單,並以萬達公司或尚陽公司之標單為最低投標價,李政泰並自行購買押標金或指示李青珊一次向世華銀行清水分行購買20張支票(其中10張為世華銀行本行支票、10張為臺灣銀行同業支票),每張均為5萬元,另又以甸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甸懋公司,實際負責人亦為李政泰)名義,向亞太銀行沙鹿分行購買10張亞太銀行本行支票,每張亦為5萬元,作為每件工程各家投標廠商之押標金之用,最後李政泰再持前述代為填寫之投標單連同押標金一併參與投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工程開標日當天,均係由張敏恭主持開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工程開標結果,均由李政泰實際負責之萬達公司或尚陽公司得標,其各件工程之決標日期、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工程預算(不含工程管理費、設計費、空污費、材料試驗費)、核定底價、得標價,均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張敏恭、陳連生以上開方式圖利李政泰共計92萬8900元(計算方式:以實際工程決算價款超過低價百分之九十以上金額,為該工程圖利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因認被告張敏恭護航李政泰以借牌圍標方式標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工程之行為,係違反98年4月22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法令圖利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之舉證:
據。
三、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張敏恭之辯解:被告張敏恭就其原係臺中縣大雅鄉公所秘書,職司協助鄉長綜理鄉公所業務及辦理公告金額以下之公共工程之限制性招標,包括廠商之圈選、核定工程底價、工程簽呈之核批、主持開標、複審投標廠商資格及投標資料等業務,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工程發包事項由其辦理,為其擔任大雅鄉公所秘書所主管之事務等情,未予爭執。惟堅決否認被訴之犯行,並辯稱:伊並未收取任何回扣,亦不認識李政泰,僅係經過陳連生介紹而有一面之緣,本案之各該項工程經費主要係經由地方民意代表爭取而來,按照慣例,均會尊重民意代表之意見,配合指定民意代表所推薦之廠商參與投標,投標過程中,伊從未洩漏底價或工程預算金額予李政泰,伊僅是批示指定廠商參與投標,後續工作即由各該承辦人員負責處理,伊並未參與,對於李政泰借牌圍標之事並不清楚,更未獲取任何之利益;本案所有採購案都是按照正常程序辦理,伊僅係主持會議,並不認識廠商,無圖利李政泰之意等語。辯護人歷審則為被告張敏恭辯護略以:
㈠李政泰、陳連生、張敏恭前經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第9942號起訴:李政泰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圍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連生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圍標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賄賂罪;張敏恭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圍標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受賄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罪嫌,經審理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1年9月27日以90年度訴字第1841號判決:「綜上所述,被告李政泰、陳連生、張敏恭所辯,雖未經證明為真實,然現有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李政泰有何圍標、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被告陳連生有何圍標、受賄之犯行,被告張敏恭有何圍標、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受賄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政泰、陳連生、張敏恭有何圍標、行使偽造私文書、受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其前揭犯罪應屬不能證明,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爰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張敏恭於調查局詢問│1、88年間,李政泰由陳連生陪同到大雅鄉公所來拜訪, │ │ │、偵訊、法院審理時之供│ 當時陳連生說李政泰是他的親戚,從事工程工作,如 │ │ │述。 │ 果公所有工程要發包,希望能讓李政泰承作,其禮貌 │ │ │ │ 上有應許。後來公所於89年5月30日發包之10件工程,│ │ │ │ 均是陳連生建議公所施作,因此89年5月間,於賴輝進│ │ │ │ 將該等10件工程發包簽呈送請其批示時,說副主席對 │ │ │ │ 每件工程均有指定3家廠商參與投標,並口述廠商名稱│ │ │ │ ,其即在公文上批示該等廠商參與投標,該等工程均 │ │ │ │ 由其主持開標,後來均由同一廠商得標,其很驚訝, │ │ │ │ 但未做任何處置(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25至│ │ │ │ 31頁、第117頁)。 │ │ │ │2、大雅鄉公所發包工程時,開標前如果發現有廠商借用 │ │ │ │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0 │ │ │ │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予開標,開標後如果發現有上 │ │ │ │ 開情形,應不決標予該廠商。附表一編號1至3之工程 │ │ │ │ ,有關參與投標之3家廠商名單係陳連生提供給其參考│ │ │ │ ,有陳連生爭取之工程,其就交由陳連生提供之廠商 │ │ │ │ 來施作(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122至124頁) │ │ │ │ 。 │ │ │ │3、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工程,其係參考陳連生提供之│ │ │ │ 廠商名單而擇定3家廠商進行投標比價(詳本署90年度 │ │ │ │ 偵字第9799號卷第118、119、120頁)。 │ │ │ │4、陳連生曾表示有關大雅鄉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中,工 │ │ │ │ 程款之財源若是他們爭取的補助款,則需依照他們建 │ │ │ │ 議圈選參與投標之廠商,且已經獲得鄉長張豐奇同意 │ │ │ │ ,當時陳連生向其表示,大雅鄉公所發包小型工程前 │ │ │ │ ,他們會將指定之3家參標廠商名單交給發包承辦人賴│ │ │ │ 輝進,再口頭告訴其,其再依據建議之廠商名單批定 │ │ │ │ 參與比價之廠商,再交由通知該3家廠商前來投標(詳 │ │ │ │ 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27頁)。 │ │ │ │5、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10件工程,是陳連生去向縣政│ │ │ │ 府爭取補助,並建議由3家廠商來比價。(詳本署90年 │ │ │ │ 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37頁)。 │ │ │ │6、其於臺中高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4號審理時自 │ │ │ │ 承知悉:「依政府採購法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 │ │ 及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29號函示,│ │ │ │ 採用限制性招標,應由大雅鄉公所招商經審查合格登 │ │ │ │ 錄之100餘家廠商中,擇定3家廠商辦理比價,其應依 │ │ │ │ 過去工程紀錄良好之廠商作為擇定之標準,且要求被 │ │ │ │ 選定之3家廠商應自行各別提出書面報價及相關資料( │ │ │ │ 詳臺中高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4號卷第163頁)。 │ │ │ │7、其已忘記為何在發包簽呈上更改附表一其中6件工程之│ │ │ │ 3家比價廠商名單(將名單更改為李政泰提供之圍標廠 │ │ │ │ 商、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56至157頁)│ │ │ │ 。 │ ├──┼───────────┼─────────────────────────┤ │2 │被告陳連生於調查局詢問│1、其有介紹張敏恭與李政泰認識,並向張敏恭表示以後 │ │ │時、偵訊時、法院訊問時│ 如果有工作,交由李政泰來施作就好了,張敏恭當場 │ │ │之供述。 │ 承諾公所有工作,會交由李政泰來施作。後來,適其 │ │ │ │ 與李政泰在臺中縣議會副議長張清堂的辦公室,從副 │ │ │ │ 議長秘書高育鴻處得知中央政府尚有地方建設經費約 │ │ │ │ 1000萬元可供申請,其回公所後即請大雅鄉公所擬具 │ │ │ │ 如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工程計畫,由大雅鄉公所於│ │ │ │ 88年12月4日函文行政院,申請補助工程款(詳本署90 │ │ │ │ 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1、12頁、第35至39頁、第53 │ │ │ │ 頁至54頁)。 │ │ │ │2、其有告知張敏恭其向臺中縣議會副議長張清堂爭取10 │ │ │ │ 件工程約1000萬元經費,若該經費撥至大雅鄉公所, │ │ │ │ 必須全部交由李政泰施作,當時張敏恭即表示既然是 │ │ │ │ 李政泰爭取的,就答應由李政泰來作。89年3、4月間 │ │ │ │ ,其得知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工程款已撥付至大雅│ │ │ │ 鄉公所後即告訴李政泰,而張敏恭亦將該等工程全數 │ │ │ │ 發包給李政泰承作(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1│ │ │ │ 至12頁、第55頁)。 │ │ │ │3、上開10件工程之3家參與投標廠商名單係李政泰提供的│ │ │ │ ,李政泰會在他想要得標之廠商名稱上打「? 」,當 │ │ │ │ 時大家坐在一起,而其坐中間,李政泰是透過其的手 │ │ │ │ ,將廠商名單交給張敏恭(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 │ │ │ 卷第37頁、第88頁)。 │ │ │ │4、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工程,係由其建議公所施作, │ │ │ │ 並由張敏恭決定3家投標廠商(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 │ │ │ │ 號卷第52至56頁)。 │ │ │ │5、其之前供述和張大發一起到張清堂家中,交付200萬元│ │ │ │ 予林清忠等語,是亂說的。其之前說李政泰要借錢給 │ │ │ │ 高育鴻、張清堂等語,也是亂說的。李政泰和其是遠 │ │ │ │ 親,李政泰叫其舅舅,其沒有錢可以借給李政泰。李 │ │ │ │ 青珊為何於89年11月7日、89年12月15日、90年1月3日│ │ │ │ ,分別匯款20萬元、100萬元、70萬元至其帳戶,其於│ │ │ │ 偵訊時沈默不語或供稱忘記了(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 │ │ │ │ 第455號卷一第154至156頁)。 │ │ │ │6、其沒有借錢予陳石國,不清楚為何弘國工程行(名義負│ │ │ │ 責人係陳石國)之公司大小章、存摺會在其住處被查扣│ │ │ │ (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203頁背面)。 │ ├──┼───────────┼─────────────────────────┤ │3 │證人即前案之同案被告李│1、其和陳連生是遠親,其都叫陳連生舅舅,其本身在做 │ │ │政泰於調查局詢問、偵訊│ 營建,陳連生是代表會副主席,於88年間,其常去陳 │ │ │、法院訊問時之供述。 │ 連生家拜訪,因而熟起來,其遂拜託陳連生介紹公家 │ │ │ │ 的工程,其是萬達公司、尚陽公司、甸懋公司之實際 │ │ │ │ 負責人,附表一所示之14件工程,都是其借牌圍標的 │ │ │ │ 。陳連生曾在大雅鄉公所介紹其認識張敏恭,並向張 │ │ │ │ 敏恭說公所如果有工程的話,可以找其去做。另高育 │ │ │ │ 鴻是其同學的親屬,所以其和高育鴻有熟,陳連生因 │ │ │ │ 而邀其去臺中縣議會找高育鴻談大雅鄉公所工程補助 │ │ │ │ 款的事。其沒有借錢給高育鴻,也沒有請陳連生拿錢 │ │ │ │ 給張清堂、高育鴻、林清忠。(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 │ │ │ │ 第455號卷一第148至160頁)。 │ │ │ │2、其有得標大雅鄉公所之工程10餘件,該等工程之競標 │ │ │ │ 廠商均係借牌陪標參與比價,並標得該等工程施作, │ │ │ │ 所有工程之得標及陪標廠商押標金均係其出資購買, │ │ │ │ 或指示其妹妹李青珊以甸懋公司名義購買(詳本署90年│ │ │ │ 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4頁)。 │ │ │ │3、89年初,斯時大雅鄉代表會主席楊永重、副主席陳連 │ │ │ │ 生介紹其與大雅鄉公所秘書張敏恭認識,並要求張敏 │ │ │ │ 恭能將大雅鄉公所之發包工程交予其施作,張敏恭表 │ │ │ │ 示若有工程發包會通知其參加,張敏恭於89年1月間,│ │ │ │ 向其表示有工程要發包,要讓其施作,要求其提供3家│ │ │ │ 廠商牌照參加比價,其依張敏恭之意思,告知將會以 │ │ │ │ 泓城公司、尚陽公司、萬達公司參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 │ │ │ 之採購案投標,張敏恭選定上開3家廠商參與比價,其│ │ │ │ 指示妹妹李青珊、泓城公司之黃振利填寫標單資料, │ │ │ │ 並提供押標金,後來由萬達公司得標。張敏恭復依同 │ │ │ │ 樣方法,協助其提供3家廠商圍標附表一編號2、3、14│ │ │ │ 所示之工程,而由萬達公司得標(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 │ │ │ 9799號卷第4至6頁、第8至10頁)。 │ │ │ │4、於88年11月間,其曾向陳連生表示欲承包大雅鄉公所 │ │ │ │ 之小型公共工程。適陳連生與其在臺中縣議會副議長 │ │ │ │ 張清堂的辦公室,從副議長秘書高育鴻處得知中央政 │ │ │ │ 府尚有地方建設經費約1000萬元可供申請,陳連生回 │ │ │ │ 公所後即請大雅鄉公所擬具如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 │ │ │ 工程計畫,由大雅鄉公所於88年12月4日函文行政院,│ │ │ │ 申請補助工程款(詳本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1、12│ │ │ │ 、117頁,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24頁)。 │ │ │ │5、其於86年間開設萬達公司,另以其表弟楊松霖名義開 │ │ │ │ 立尚陽公司,該等公司所有業務均由其負責處理,楊 │ │ │ │ 松霖僅是掛名負責人,約於89年3、4月間,大雅鄉代 │ │ │ │ 表會副主席陳連生、大雅鄉公所秘書張敏恭在公所向 │ │ │ │ 其表示,公所有一些工程要發包,詢問其有無承作之 │ │ │ │ 意願,其則表示有承包的意願,秘書張敏恭要求其提 │ │ │ │ 供參與工程比價之營造廠商名單給他,其乃依照張敏 │ │ │ │ 恭的指示將其要借用之威程公司、源博公司、萬里公 │ │ │ │ 司、世文公司、漢唐宇公司等營造廠商名單,書寫在 │ │ │ │ 便條紙上交給張敏恭,張敏恭即以上述廠商名單圈選 │ │ │ │ 投標廠商作為參加89年5月30日之「橫山村六甲巷附近│ │ │ │ 排水溝改善工程」等10件大雅鄉公共工程(即附表一編│ │ │ │ 號4至13)之投標廠商,其即向前述威程公司等廠商借 │ │ │ │ 用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登記手冊等投標必備資 │ │ │ │ 料,並向前述廠商表示,若該等廠商在接獲大雅鄉公 │ │ │ │ 所寄發之投標資料後,即通知其前往拿取該等廠商之 │ │ │ │ 投標資料,攜回後由其處理。其在攜回前述借用廠商 │ │ │ │ 之工程投標資料後,指示其妹妹李青珊一次向世華銀 │ │ │ │ 行清水分行購買20張支票(其中10張為世華銀行本行 │ │ │ │ 支票,10張為台灣銀行同業支票),每張5萬元,另以│ │ │ │ 甸懋公司名義向亞太銀行沙鹿分行購買10張亞太銀行 │ │ │ │ 本行支票,每張亦為5萬元,作為該10件工程押標金之│ │ │ │ 用,89年5月30日係由秘書張敏恭主持開標,開標結果│ │ │ │ ,前述10件工程均由其所安排之萬達公司、尚陽公司 │ │ │ │ 得標(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7頁)。 │ │ │ │6、其都透過張敏恭瞭解工程預算,以推測底價,所以其 │ │ │ │ 投標的工程大都與預算接近(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 │ │ │ 號卷第5頁)。 │ │ │ │7、其有和陳連生他們提到包工程圍標問題,經由陳連生 │ │ │ │ 認識張敏恭,其透過陳連生去接洽(詳臺灣臺中地方法│ │ │ │ 院90年度聲羈字第305號卷第3至5頁)。 │ ├──┼───────────┼─────────────────────────┤ │4 │證人高育鴻(已死亡)於調│陳連生曾和張大發到其辦公室,希望副議長能代為爭取大│ │ │查局詢問時及偵訊時之證│雅鄉公所基層建設經費補助款,其請求黃顯洲立委之助理│ │ │述。 │王啟而協助,以黃顯洲立委之名義向中央查詢有無經費並│ │ │ │代為爭取,後來大雅鄉公所有爭取到附表一編號4至13所 │ │ │ │示之工程補助款,這些都是由陳連生與大雅鄉公所接洽辦│ │ │ │理(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39、40、48頁)。 │ ├──┼───────────┼─────────────────────────┤ │5 │證人張清堂於偵訊時之證│1、之前臺中縣市之政治勢力,除了紅派、黑派以外,另 │ │ │述。 │ 有以楊天生為首之第三勢力。 │ │ │ │2、其於89年間,沒有向陳連生借貸200萬元。 │ │ │ │3、高育鴻之前擔任其機要秘書,已經去世。高育鴻曾介 │ │ │ │ 紹陳連生與其認識。 │ │ │ │ (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44至147頁)。 │ ├──┼───────────┼─────────────────────────┤ │6 │證人林清忠於偵訊時之證│1、其曾擔任張清堂之秘書4年,負責在張清堂家中做選民│ │ │述。 │ 服務,沒有收過陳連生交付之現金200萬元。 │ │ │ │2、其認識陳連生,但是陳連生沒有提過張清堂曾向他或 │ │ │ │ 李政泰借錢。 │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147至151頁、101年 │ │ │ │ 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49至160頁)。 │ ├──┼───────────┼─────────────────────────┤ │7 │證人張大發於偵訊時之證│1、其沒有陪陳連生到張清堂家中,也沒有在張清堂家中 │ │ │述。 │ 交付200萬元予林清忠。 │ │ │ │2、陳連生不曾向其借錢。 │ │ │ │3、其借錢予張清堂,都是直接用匯款方式。 │ │ │ │4、陳連生之前供述向其借錢及交付現金予張清堂秘書林 │ │ │ │ 清忠云云,都不實在。 │ │ │ │5、李政泰好像是陳連生之遠親。 │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147至151頁、101年 │ │ │ │ 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49至160頁)。 │ ├──┼───────────┼─────────────────────────┤ │8 │證人即大雅鄉公所工務課│1、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 │ │技士賴輝進(已於96年2月│ 標辦法第2條之規定,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 │ │1日死亡)於調查局詢問、│ 字第18729號函示,大雅鄉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案件時│ │ │偵訊時之證述。 │ ,若招標案件符合前述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之情 │ │ │ │ 形者,應由大雅鄉公所從招商經審查合格登錄之100餘│ │ │ │ 家廠商名冊中擇定3家辦理比價,張敏恭應依據過去工│ │ │ │ 程紀錄良好之廠商作為擇定之標準,且要求被選定之3│ │ │ │ 家廠商應自行各別提出書面報價及相關資料(詳本署90│ │ │ │ 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6頁)。 │ │ │ │2、其係大雅鄉公所工務課技士,負責公共工程發包業務 │ │ │ │ ,張敏恭對於限制性招標之案件,均會在其簽呈內批 │ │ │ │ 示指定3家廠商參加比價,其辦理工程發包之簽呈,鄉│ │ │ │ 長張豐奇從未批示,均由鄉長張豐奇授權張敏恭批示 │ │ │ │ ,張敏恭批示後均會簽名並蓋用張豐奇之甲章印鑑, │ │ │ │ 如果張敏恭指定參加投標之廠商未在大雅鄉公所招商 │ │ │ │ 經審查合格登錄之廠商名冊內,其會找批示之張敏恭 │ │ │ │ 提供廠商基本資料,張敏恭會告知其廠商資料(詳本署│ │ │ │ 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4至15頁)。 │ │ │ │3、張敏恭在其簽呈上批示指定3家投標廠商後,其才知道│ │ │ │ 有那3家廠商參與投標(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 │ │ │ │ 第19頁)。 │ │ │ │4、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工程,係主秘(即張敏恭)在簽│ │ │ │ 呈上寫3家廠商,再由其寄通知給那3家廠商(詳本署90│ │ │ │ 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39頁)。 │ ├──┼───────────┼─────────────────────────┤ │9 │證人楊浩雄(即楊永重)於│1、其與陳連生自87年8月起,分別擔任大雅鄉代表會主席│ │ │調查局詢問、偵訊時之證│ 、副主席,其等2人均屬臺中縣地方派系第三勢力(長 │ │ │述。 │ 億集團)成員,因屬同一地方派系,雙方熟識。張敏恭│ │ │ │ 於87年底、88年初間,在大雅鄉鄉長張豐奇的引介下 │ │ │ │ ,出任大雅鄉公所秘書。陳連生常向其提起其等分別 │ │ │ │ 係代表會主席、副主席,應該可以向鄉長及主秘索取 │ │ │ │ 工程來承包、轉包得利,或者可以成立營造公司或土 │ │ │ │ 木包工業來承作公共工程得利(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 │ │ │ 42號卷第21至23頁)。 │ │ │ │2、大雅鄉鄉長張豐奇很信任張敏恭,才會任命張敏恭擔 │ │ │ │ 任公所秘書,代表會質詢鄉長張豐奇後會立案,嗣後 │ │ │ │ 張豐奇會提出改善報告,張敏恭負責協助提供改善資 │ │ │ │ 料。其有聽說陳連生有在做工程,陳連生可能有和李 │ │ │ │ 政泰一起做工程,其不是很確定。87年間,其和張豐 │ │ │ │ 奇、陳連生參選時,都是偏向大雅鄉的紅派,張豐奇 │ │ │ │ 先加入紅派,其比較後來才加入,又其是楊天生的堂 │ │ │ │ 弟,而陳連生和楊天生都是橫山村的人,可能因為選 │ │ │ │ 舉才認識,其接受調查官詢問時說其和陳連生都屬第 │ │ │ │ 三勢力長億集團,是真實的等語。陳連生常跟其說代 │ │ │ │ 表會的主席、副主席可以向公所拿工程來做,可以從 │ │ │ │ 中得利,但其沒有興趣(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 │ │ │ 卷一第107至第110頁)。 │ ├──┼───────────┼─────────────────────────┤ │10 │證人李青珊於調查局詢問│1、其於88年間,掛名擔任甸懋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實 │ │ │及偵訊時之證述。 │ 際上係其哥哥李政泰負責,李政泰曾借用威程公司、 │ │ │ │ 源博公司、萬里公司、世文公司、漢唐宇公司、泓城 │ │ │ │ 公司、尚陽公司等投標。附表一所示之工程,其記得 │ │ │ │ 李政泰曾要求其代填李政泰使用之萬達公司、漢唐宇 │ │ │ │ 公司、尚陽公司、威程公司等公司之投標資料,並代 │ │ │ │ 為投寄。有關工程之取得、承攬均係李政泰負責處理 │ │ │ │ ,其並未參與。其知道李政泰有使用尚陽等公司之牌 │ │ │ │ 照投標承作公共工程,至於如何使用其則不知情。其 │ │ │ │ 確曾依李政泰之指示在世華銀行清水分行購買20張支 │ │ │ │ 票(其中10張為世華銀行本行支票,10張為台灣銀行 │ │ │ │ 同業支票),每張5萬元,另以甸懋公司名義向亞太銀│ │ │ │ 行沙鹿分行購買10張亞太銀行本行支票,每張亦為5萬│ │ │ │ 元,並依李政泰之指示將李政泰所交付之支票存入指 │ │ │ │ 定之世華銀行清水分行李政泰之帳戶(詳本署90年度偵│ │ │ │ 字第9942號卷第96至99頁)。 │ │ │ │2、其不認識陳永祥,也沒聽李政泰提過綽號祥哥之人, │ │ │ │ 甸懋、萬達公司是其家人獨資開立,未與人合夥(詳本│ │ │ │ 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99至100頁)。 │ │ │ │3、其依李政泰之指示,分別於89年11月7日、12月5日、9│ │ │ │ 0年1月3日,匯款20萬元、100萬元、70萬元予陳連生 │ │ │ │ 。又尚陽公司實際上係李政泰在使用,所以在臺中市 │ │ │ │ 進化路641號搜索時,會扣得尚陽公司之會計憑證資料│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99至100頁、101年度│ │ │ │ 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63至167頁)。 │ ├──┼───────────┼─────────────────────────┤ │11 │證人即萬里公司負責人林│李政泰自行以萬里公司名義投標之事實(詳本署90年度偵 │ │ │秋松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字第9799號卷第57至62頁,是附表一所示工程開標時,萬│ │ │訊時之證述。 │里公司之人未到場,主持開標之張敏恭自應知悉有異,惟│ │ │ │張敏恭仍決標予李政泰之公司,顯見其有圖利李政泰之犯│ │ │ │意)。 │ ├──┼───────────┼─────────────────────────┤ │12 │證人即漢唐宇公司負責人│1、其係漢唐宇公司之負責人。 │ │ │王志明於調查局詢問及法│2、其曾將漢唐宇公司之大小章交予李政泰,李政泰擅自 │ │ │院訊問時之證述。 │ 以漢唐宇公司之名義投標大雅鄉公所發包之工程,其 │ │ │ │ 沒有領取附表一編號10至13號等4件工程之投標資料。│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02至104頁、臺灣臺│ │ │ │ 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1號卷第119頁,是附表一│ │ │ │ 所示工程開標時,漢唐宇公司之人未到場,主持開標 │ │ │ │ 之張敏恭自應知悉有異,惟張敏恭仍決標予李政泰之 │ │ │ │ 公司,顯見其有圖利李政泰之犯意)。 │ ├──┼───────────┼─────────────────────────┤ │13 │證人即源博公司實際負責│1、其係源博公司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係其太太羅壅 │ │ │人蔡奕珍於調查局詢問及│ 珠。 │ │ │法院訊問時之證述。 │2、源博公司並未投標附表一編號4至6等3件工程(詳本署 │ │ │ │ 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05至108頁、臺灣臺中地方 │ │ │ │ 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1號卷第119頁,是附表一所示工│ │ │ │ 程開標時,源博公司之人未到場,主持開標之張敏恭 │ │ │ │ 自應知悉有異,惟張敏恭仍決標予李政泰之公司,顯 │ │ │ │ 見其有圖利李政泰之犯意)。 │ ├──┼───────────┼─────────────────────────┤ │14 │證人即前威程公司負責人│1、其只是名義負責人,公司實際上係其哥哥陳永祥在經 │ │ │陳永祥之妹妹陳文婉於調│ 營,但陳永祥於89年11月間死亡後,改由其弟弟陳永 │ │ │查站詢問及法院訊問時之│ 信經營。 │ │ │證述。 │2、若威程公司有投標大雅鄉公所之工程,應是李政泰向 │ │ │ │ 陳永祥借牌投標 │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09至110頁、臺灣臺│ │ │ │ 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1號卷第118至119頁)。 │ ├──┼───────────┼─────────────────────────┤ │15 │證人即世文公司負責人蔡│1、其係世文公司負責人。 │ │ │奕淇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法│2、世文公司未曾投標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之3件工程,但│ │ │院訊問時之證述。 │ 是其曾將公司之大、小章借予李政泰,應係李政泰以 │ │ │ │ 世文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 │ │ │ 卷第111至114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 │ │ │ 1號卷第119頁,是附表一所示工程開標時,世文公司 │ │ │ │ 之人未到場,主持開標之張敏恭自應知悉有異,惟張 │ │ │ │ 敏恭仍決標予李政泰之公司,顯見其有圖利李政泰之 │ │ │ │ 犯意)。 │ ├──┼───────────┼─────────────────────────┤ │16 │證人張豐奇於偵訊時之證│1、其父親係張敏恭之爺爺的養子,張敏恭係其堂兄。 │ │ │述。 │2、其自87年起,擔任2屆大雅鄉鄉長,其參選時屬於紅派│ │ │ │ ,楊永重、陳連生也都屬於紅派,楊天生是第三勢力 │ │ │ │ ,其等3人和楊天生都很熟。 │ │ │ │3、工程發包的事,其全部授權張敏恭處理,廠商名單也 │ │ │ │ 由張敏恭決定。公所有設一個殷實廠商登記簿,現在 │ │ │ │ 已經不見了。 │ │ │ │4、其認識陳石國,因為陳石國的哥哥和其是同學,陳石 │ │ │ │ 國從事板模工。 │ │ │ │ (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99至201頁)。 │ ├──┼───────────┼─────────────────────────┤ │17 │證人陳石國於偵訊時之證│1、其有開立弘國工程行,因為其承作板模工程,向營造 │ │ │述。 │ 廠請款時要開發票。 │ │ │ │2、其於921地震發生時(88年間)左右,將弘國工程行的大│ │ │ │ 小章交給陳連生。 │ │ │ │3、其不知道為何弘國工程行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11│ │ │ │ 00000000號帳戶存摺會在陳連生處而遭扣押。 │ │ │ │4、其原稱和陳連生沒有金錢往來,偵訊時經提示上開公 │ │ │ │ 司大小章後,立即改稱向陳連生借款60萬元未還,而 │ │ │ │ 提供大小章做為擔保。惟其無法具體說明借款之時、 │ │ │ │ 地、經過、擔保方式,兼以陳連生於隔離訊問時供稱 │ │ │ │ 並未借錢給陳石國。是陳連生持有弘國工程行之公司 │ │ │ │ 大小章、存摺原因非如陳石國所述,應係陳連生另有 │ │ │ │ 用途,足認陳連生和工程有相當關係。 │ │ │ │5、一般排水溝改善工程,板模的工程費約佔工款款的3成│ │ │ │ 。 │ │ │ │ (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 ├──┼───────────┼─────────────────────────┤ │18 │法務部調查局90年7月13 │張敏恭稱:「副主席陳連生未授意其指定李政泰承做小型│ │ │日(九○)陸(三)字第9013│工程」等語,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詳本署90年│ │ │4298號鑑定通知書。 │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34至第140頁)。 │ ├──┼───────────┼─────────────────────────┤ │19 │大雅鄉公所88年12月4日 │1、大雅鄉公所向行政院爭取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10件│ │ │88鄉建字第24991號函文 │ 工程建設補助款。該函文主旨:為改善本鄉「橫山村 │ │ │(詳扣案編號十一證物)。│ 中山路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等10件,共需1000萬元 │ │ │ │ ,敬請貴院(即行政院)惠予補助經費俾利改善(詳本署│ │ │ │ 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61至62頁)。 │ │ │ │2、上開函文副知:斯時之臺中縣議會副議長張清堂、代 │ │ │ │ 表會副主席陳連生、大雅鄉公所秘書室、建設課,足 │ │ │ │ 以證明陳連生等透過張清堂協助向行政院爭取附表一 │ │ │ │ 編號4至13所示等工程補助款之事實。 │ ├──┼───────────┼─────────────────────────┤ │20 │附表一編號4、6、7、8、│1、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9、11號所示之工程發包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萬達公司、世隆公司、源柏公 │ │ │簽呈影本。 │ 司參加比價,旋將世隆公司更改為威程公司,將源柏 │ │ │ │ 公司更改為源博公司。 │ │ │ │2、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萬達公司、世隆公司、源柏公 │ │ │ │ 司參加比價,旋將世隆公司更改為威程公司,將源柏 │ │ │ │ 公司更改為源博公司。 │ │ │ │3、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尚陽公司、萬里公司、育晉公 │ │ │ │ 司參加比價,旋將育晉公司更改為世文公司。 │ │ │ │4、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萬里公司、尚陽公司、育晉公 │ │ │ │ 司參加比價,旋將育晉公司更改為世文公司。 │ │ │ │5、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萬里公司、尚陽公司、育晉公 │ │ │ │ 司參加比價,旋將育晉公司更改為世文公司。 │ │ │ │6、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萬達公司、世隆公司、源柏公 │ │ │ │ 司參加比價,旋將源柏公司更改為源博公司,將世隆 │ │ │ │ 公司更改為威程公司。 │ │ │ │ (張敏恭更改後之上開3家投標比價廠商,核與李政泰 │ │ │ │ 圍標之廠商名單相符)。 │ │ │ │7、大雅鄉公所之部分發包工程簽呈影本主旨載明:「… │ │ │ │ 今依政府採購法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本所88 │ │ │ │ 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29號函示,採用限制性招標│ │ │ │ ,擬請鈞長擇定3家廠商辦理比價發包,廠商名冊附後│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125至130頁),足 │ │ │ │ 以證明簽呈上之3家廠商名單確實係由張敏恭決定圈選│ │ │ │ 。 │ ├──┼───────────┼─────────────────────────┤ │21 │陳連生之台中商銀東大雅│1、李青珊於89年11月7日、匯款20萬元至陳連生左列台中│ │ │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銀行帳戶。 │ │ │帳戶89年11、12月交易明│2、李青珊於89年12月15日,匯款100萬元至陳連生左列台│ │ │細表及扣案之該帳戶存摺│ 中銀行帳戶。 │ │ │、尚陽公司之大雅鄉農會│3、李青珊於90年1月3日,自尚陽公司之大雅鄉農會帳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70萬元至陳連生左列大雅 │ │ │戶90年1月3日取款條影本│ 鄉農會帳戶。 │ │ │、陳連生之大雅鄉農會帳│ 陳連生於90年6月14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不清楚為何尚│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陽公司匯錢至其帳戶。李政泰雖稱是借款關係,惟無 │ │ │之90年1月3日存款條。 │ 法具體說明借貸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陳連生 │ │ │ │ 於本案偵訊時,經提示相關證人證詞後供稱:其並未 │ │ │ │ 借錢予李政泰,之前所為答辯均不實在等語。是陳連 │ │ │ │ 生無故收受李政泰上開190萬元,顯有問題(詳本署90 │ │ │ │ 年度偵字第9942號第52、57頁、第101頁、扣案編號7 │ │ │ │ 之3之左列帳戶存摺、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 │ │ │ 第154至156頁)。 │ ├──┼───────────┼─────────────────────────┤ │22 │臺中縣調查站於89年6月1│扣得尚陽公司會計憑證16頁(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 │ │ │日在萬達公司、甸懋公司│卷第115頁、扣案編號九之二證物)。足以證明李政泰實際│ │ │位於臺中市○○路000號 │掌控尚陽公司之事實。 │ │ │辦公處所查扣之證物。 │ │ ├──┼───────────┼─────────────────────────┤ │23 │扣案之陳連生所持有之扣│陳連生持有該工程行大小章、存摺。足以證明陳連生和工│ │ │案編號7之7弘國工程行臺│程有相當關係。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存摺及扣案編號7之10之 │ │ │ │弘國工程行大小章。 │ │ ├──┼───────────┼─────────────────────────┤ │24 │扣案之編號九之一費用驗│李青珊製作之萬達公司帳冊及所附單據。 │ │ │收請准單。 │ │ ├──┼───────────┼─────────────────────────┤ │25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林鴻文於89年1月17日簽請依據陳連生│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現場勘查建議辦理左列工程。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2、技士賴輝進於89年1月19日上午9時52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1月20日上午9時 │ │ │ │ 40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萬達、尚陽 │ │ │ │ 、泓城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2月1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減價後得 │ │ │ │ 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2月15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4月6日驗收。 │ ├──┼───────────┼─────────────────────────┤ │26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林鴻文於89年1月20日簽請依據陳連生│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現場勘查建議辦理左列工程。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2、技士賴輝進於89年1月29日上午8時48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1月29日上午11時│ │ │ │ 45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萬達、尚陽 │ │ │ │ 、泓城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2月10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2月22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6月1日驗收。 │ ├──┼───────────┼─────────────────────────┤ │27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葉慶隆於89年3月8日簽請依據陳連生 │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建議及上楓村88年3月5日雅鄉楓村字第004號查報表、│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大雅鄉公所88年11月19日雅鄉建字第23841號函等辦理│ │ │ │ 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3月13日上午8時35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3月14日中午12時│ │ │ │ 15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萬達、尚陽 │ │ │ │ 、泓城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3月24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3月31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7月6日驗收。 │ ├──┼───────────┼─────────────────────────┤ │28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4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40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0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由萬達、世 │ │ │ │ 隆、源柏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萬達、威程、源│ │ │ │ 博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28日驗收。 │ ├──┼───────────┼─────────────────────────┤ │29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5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35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0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由萬達、世 │ │ │ │ 隆、源柏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萬達、威程、源│ │ │ │ 博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5日驗收。 │ ├──┼───────────┼─────────────────────────┤ │30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6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41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0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由萬達、世 │ │ │ │ 隆、源柏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萬達、威程、源│ │ │ │ 博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21日驗收。 │ ├──┼───────────┼─────────────────────────┤ │31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7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葉慶隆於89年5月24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5日上午8時25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 │ │ │ │ 由尚陽、萬里、育晉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尚陽│ │ │ │ 、萬里、世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12日代理鄉長和尚陽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7日驗收。 │ ├──┼───────────┼─────────────────────────┤ │32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8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葉慶隆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5日上午8時10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 │ │ │ │ 由尚陽、萬里、育晉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尚陽│ │ │ │ 、萬里、世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12日代理鄉長和尚陽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14日驗收。 │ ├──┼───────────┼─────────────────────────┤ │33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9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葉慶隆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6分許,製作左列工│ │ │ │ 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15 │ │ │ │ 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由 │ │ │ │ 尚陽、萬里、育晉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尚陽、│ │ │ │ 萬里、世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12日代理鄉長和尚陽公司簽立工程契│ │ │ │ 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14日驗收。 │ ├──┼───────────┼─────────────────────────┤ │34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0工程│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4時45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2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 │ │ │ │ 尚陽、萬達、漢唐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尚陽公司簽立工程契 │ │ │ │ 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6日驗收。 │ ├──┼───────────┼─────────────────────────┤ │35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1工程│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51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2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 │ │ │ │ 尚陽、萬達、漢唐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尚陽公司簽立工程契 │ │ │ │ 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10月20日驗收。 │ ├──┼───────────┼─────────────────────────┤ │36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2工程│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49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5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 │ │ │ │ 尚陽、萬達、漢唐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尚陽公司簽立工程契 │ │ │ │ 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28日驗收。 │ ├──┼───────────┼─────────────────────────┤ │37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3工程│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47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2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 │ │ │ │ 尚陽、萬達、漢唐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尚陽公司簽立工程契 │ │ │ │ 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7日驗收。 │ ├──┼───────────┼─────────────────────────┤ │38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4工程│1、大雅鄉公所技士林盟峻於89年9月22日簽請依據李玲珍│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代表現場勘查建議及89年6月2日(89)雅鄉雅村字第038│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號等查報表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9月28日上午9時10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9月29日下午2時 │ │ │ │ 5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 │ │ │ │ 尚陽、萬達、威程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10月13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10月20日代理鄉長和萬達公司簽立工程 │ │ │ │ 契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12月30日驗收。 │ ├──┼───────────┼─────────────────────────┤ │39 │附表一所示工程之押標金│李政泰以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支票充當附表一所示工程之投│ │ │支票號碼、押標金支票所│標廠商押標金(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二第9頁) │ │ │屬銀行、支票購買日期、│。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同時主持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 │ │領回押標金之流向。 │10件工程開標,李政泰借牌投標之廠商無人到場、兼之押│ │ │ │標金支票有連號關係、投標文件之筆跡又有異常關聯,張│ │ │ │敏恭仍決標予李政泰之公司,顯見其有圖利李政泰之犯意│ │ │ │。 │ ├──┼───────────┼─────────────────────────┤ │40 │扣案之附表一之14件工程│1、左列工程均由李政泰實際負責之萬達公司、尚陽公司 │ │ │契約書、投標紀錄、發包│ 得標。 │ │ │簽呈、工程預算書、單價│2、附表一編號4至13之工程核定底價均為92萬元,李政泰│ │ │分析表、投標檢送文件、│ 最低以90萬8000元,最高以91萬5000元得標,李政泰 │ │ │領回押標金文件、施工說│ 之得標價核與底價相當接近。 │ │ │明書、照片、包商估價單│ │ │ │、工程結算書、投標廠商│ │ │ │撿送之資料。 │ │ ├──┼───────────┼─────────────────────────┤ │41 │扣案之源博公司、漢唐宇│李政泰以該等公司名義進行圍標之事實。 │ │ │公司、泓城公司、萬里公│ │ │ │司、萬達公司等證物。 │ │ └──┴───────────┴─────────────────────────┘ 起訴書附表一: ┌──┬───────┬──┬──┬──┬────┬────┬────┐ │編號│ │決標│得標│陪標│工程預算│核定底價│投標價額│ │ │ │日期│廠商│廠商│金額(新│(新臺幣│(新臺幣│ │ │ │ │ │ │臺幣) │) │) │ ├──┼───────┼──┼──┼──┼────┼────┼────┤ │1 │橫山村永和路六│89年│萬達│尚陽│280,080 │259,000 │250,000 │ │ │甲巷附近排水溝│2月1│ │泓城│元 │元 │元 │ │ │改善工程 │日 │ │ │ │ │ │ ├──┼───────┼──┼──┼──┼────┼────┼────┤ │2 │橫山村中山路支│89年│萬達│尚陽│659,530 │600,000 │580,000 │ │ │線道路排水溝改│2月 │ │泓城│元 │元 │元 │ │ │善工程 │10日│ │ │ │ │ │ ├──┼───────┼──┼──┼──┼────┼────┼────┤ │3 │上楓村鳳鳴路 │89年│萬達│尚陽│460,000 │400,000 │395,000 │ │ │5-1號前排水溝 │3月 │ │泓城│元 │元 │元 │ │ │改善工程 │24日│ │ │ │ │ │ ├──┼───────┼──┼──┼──┼────┼────┼────┤ │4 │橫山村六甲巷附│89年│萬達│源博│928,300 │920,000 │910,000 │ │ │近排水溝改善工│5月 │ │威程│元 │元 │元 │ │ │程 │30日│ │ │ │ │ │ ├──┼───────┼──┼──┼──┼────┼────┼────┤ │5 │橫山村振興路道│同上│萬達│源博│931,100 │920,000 │915,000 │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威程│元 │元 │元 │ │ │程 │ │ │ │ │ │ │ ├──┼───────┼──┼──┼──┼────┼────┼────┤ │6 │橫山村中山三路│同上│萬達│源博│931,400 │920,000 │913,000 │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威程│元 │元 │元 │ │ │工程 │ │ │ │ │ │ │ ├──┼───────┼──┼──┼──┼────┼────┼────┤ │7 │秀山村秀山路道│同上│尚陽│世文│927,800 │920,000 │908,000 │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萬里│元 │元 │元 │ │ │程 │ │ │ │ │ │ │ ├──┼───────┼──┼──┼──┼────┼────┼────┤ │8 │秀山村秀山路道│同上│尚陽│世文│927,700 │920,000 │910,000 │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萬里│元 │元 │元 │ │ │程 │ │ │ │ │ │ │ ├──┼───────┼──┼──┼──┼────┼────┼────┤ │9 │秀山村和平路道│同上│尚陽│世文│929,000 │920,000 │913,000 │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萬里│元 │元 │元 │ │ │程 │ │ │ │ │ │ │ ├──┼───────┼──┼──┼──┼────┼────┼────┤ │10 │橫山村中山二路│同上│尚陽│漢唐│931,000 │920,000 │915,000 │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宇 │元 │元 │元 │ │ │工程 │ │ │萬達│ │ │ │ ├──┼───────┼──┼──┼──┼────┼────┼────┤ │11 │橫山村振興二路│同上│尚陽│漢唐│927,100 │920,000 │910,000 │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宇 │元 │元 │元 │ │ │工程 │ │ │萬達│ │ │ │ ├──┼───────┼──┼──┼──┼────┼────┼────┤ │12 │橫山村中山路道│同上│尚陽│漢唐│927,400 │920,000 │913,000 │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宇 │元 │元 │元 │ │ │程 │ │ │萬達│ │ │ │ │ │ │ │ │ │ │ │ │ ├──┼───────┼──┼──┼──┼────┼────┼────┤ │13 │橫山村中山一路│同上│尚陽│漢唐│931,400 │920,000 │910,000 │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宇 │元 │元 │元 │ │ │工程 │ │ │萬達│ │ │ │ ├──┼───────┼──┼──┼──┼────┼────┼────┤ │14 │中清路二段66巷│89年│萬達│尚陽│364,062 │360,000 │320,000 │ │ │等道路排水溝改│10月│ │威程│元 │元 │元 │ │ │善工程 │13日│ │ │ │ │ │ └──┴───────┴──┴──┴──┴────┴────┴────┘ 起訴書附表二:圖利李政泰之不法利益 ┌──┬───────┬──┬──┬────┬────┬────┬────┐ │編號│工程名稱 │決標│得標│核定底價│核定底價│投標價額│投標價額│ │ │ │日期│廠商│(新臺幣│百分之九│(新臺幣│與底價百│ │ │ │ │ │) │十金額 │) │分之九十│ │ │ │ │ │ │ │ │之差額(│ │ │ │ │ │ │ │ │即圖利金│ │ │ │ │ │ │ │ │額) │ ├──┼───────┼──┼──┼────┼────┼────┼────┤ │1 │橫山村永和路六│89年│萬達│259,000 │233,100 │250,000 │16,900元│ │ │甲巷附近排水溝│2月1│ │元 │元 │元 │ │ │ │改善工程 │日 │ │ │ │ │ │ ├──┼───────┼──┼──┼────┼────┼────┼────┤ │2 │橫山村中山路支│89年│萬達│600,000 │540,000 │580,000 │40,000元│ │ │線道路排水溝改│2月 │ │元 │元 │元 │ │ │ │善工程 │10日│ │ │ │ │ │ ├──┼───────┼──┼──┼────┼────┼────┼────┤ │3 │上楓村鳳鳴路5-│89年│萬達│400,000 │360,000 │395,000 │35,000元│ │ │1號前排水溝改 │3月 │ │元 │元 │元 │ │ │ │善工程 │24日│ │ │ │ │ │ ├──┼───────┼──┼──┼────┼────┼────┼────┤ │4 │橫山村六甲巷旁│89年│萬達│920,000 │828,000 │910,000 │82,000元│ │ │道路排水溝改善│5月 │ │元 │元 │元 │ │ │ │工程 │30日│ │ │ │ │ │ ├──┼───────┼──┼──┼────┼────┼────┼────┤ │5 │橫山村振興路道│同上│萬達│920,000 │828,000 │915,000 │87,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6 │橫山村中山三路│同上│萬達│920,000 │828,000 │913,000 │85,000元│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元 │元 │元 │ │ │ │工程 │ │ │ │ │ │ │ ├──┼───────┼──┼──┼────┼────┼────┼────┤ │7 │秀山村秀山路道│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08,000 │80,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8 │秀山村上山路道│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0,000 │82,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9 │秀山村和平路道│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3,000 │85,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10 │橫山村中山二路│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5,000 │87,000元│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元 │元 │元 │ │ │ │工程 │ │ │ │ │ │ │ ├──┼───────┼──┼──┼────┼────┼────┼────┤ │11 │橫山村振興路道│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0,000 │82,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12 │橫山村中山路道│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3,000 │85,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13 │橫山村中山一路│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0,000 │82,000元│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元 │元 │元 │ │ │ │工程 │ │ │ │ │ │ │ ├──┼───────┼──┼──┼────┼────┼────┼────┤ │14 │中清路二段66巷│89年│萬達│360,000 │324,000 │320,000 │0元 │ │ │等道路排水溝改│10 │ │元 │元 │元 │ │ │ │善工程 │月13│ │ │ │ │ │ │ │ │日 │ │ │ │ │ │ ├──┼───────┼──┼──┼────┼────┼────┼────┤ │ │ │ │ │1081萬90│973萬710│1066萬20│92萬8900│ │總計│ │ │ │00元 │0元 │00元 │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