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敏恭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57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敏恭部分撤銷。 張敏恭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張敏恭原係臺中縣大雅鄉公所(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下稱大雅鄉公所)主任秘書(民國89年7月地方制度 法實施前,職務編制為秘書),職司協助鄉長綜理鄉公所業務及辦理公告金額以下之公共工程之限制性招標,包括廠商之圈選、核定工程底價、工程簽呈之核批、主持開標、複審投標廠商資格及投標資料等業務,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同案被告陳連生原係臺中縣大雅鄉鄉民代表會(已裁撤、下稱大雅鄉代表會)副主席(同案被告陳連生被訴與張敏恭共同違背法令圖利罪嫌部分,業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0號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李政泰(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因為修正前政府採購法未處罰借牌圍標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9月27日以90年度訴字第1841號判決無罪,並經本院 於92年12月3日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1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則為萬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之負責人,及尚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係楊松霖)。前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以下仍稱大雅鄉)鄉長張豐奇於88年間,已將公告金額以下之公共工程之限制性招標業務完全授權予其堂兄張敏恭(張豐奇之父係張敏恭爺爺之養子)辦理,即由張敏恭先批示圈選參與比價之廠商,再由負責發包之建設課(後改為工務課)賴輝進技士(已於96年2月1日死亡)依批示之廠商名單,通知廠商前來投標比價。而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及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39號(起訴書誤載為18729號)之函示 等規定,大雅鄉公所在辦理限制性招標案件時,若招標案件符合前述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者,應由大 雅鄉公所從經審查合格登錄之100餘家廠商名冊中擇定3家辦理比價,張敏恭應依據過去工程紀錄良好之廠商作為擇定之標準,且要求被選定之3家廠商應自行提出書面報價及相關 資料,張敏恭不得依其所屬意之廠商所提供之名單逕自擇定競標廠商;又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張敏恭不得任由其屬意廠商擅自借用其餘廠商之大、小印章及相關資料圍標工程。緣李政泰認為擔任大雅鄉代表會副主席之親戚陳連生(李政泰稱呼陳連生舅舅)能以公職身分幫助其取得公共工程,乃與之來往熱絡而交好,並於88年間,向陳連生表示欲承包大雅鄉公所之小型公共工程,嗣於同年11月間,適陳連生與李政泰在臺中縣議會(現改制為臺中市議會)副議長張清堂之辦公室,從與李政泰熟識之副議長秘書高育鴻(已於95年11月1日死亡)處得知中央政府尚有地方建設經費約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可供申請,陳連生回大雅鄉公所後,即告知張敏恭及大雅鄉公所建設課長陳啟芳,並請大雅鄉公所擬具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大雅鄉「橫山村六 甲巷旁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等10件工程之建議書,該10件工程每件均以100萬元報結,再由大雅鄉公所於88年12月4日以88雅鄉建字第24991號函文行政院申請補助工程款。嗣於 89年3、4月間,大雅鄉公所正式獲得行政院同意補助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工程款。期間於89年1月初某日,李政泰經由陳連生之陪同與介紹下,前往大雅鄉公所秘書室認識張敏恭,陳連生向張敏恭表示希望日後小型公共工程應多讓李政泰承包施作,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10件 工程既然係其與李政泰爭取而來,應悉數讓李政泰施作,張敏恭為協助張豐奇維持派系利益及政治合作關係,當場表示同意。張敏恭、陳連生乃共同基於違背上開法令,直接圖得李政泰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決定藉由透過張敏恭違反法令之行為,護航李政泰以圍標公共工程之手段得標,達到圖利李政泰不法利益之目的。張敏恭、陳連生、李政泰罔顧限制性招標之工程,應依實質比價程序辦理之公平性,約定於工程發包之前,先由張敏恭通知李政泰,由李政泰向同業以借牌方式圍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工程,李政泰隨 即透過陳連生提供廠商名單予張敏恭,名單中除了提供自己經營之萬達公司及尚陽公司外,另提供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其借用之泓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泓城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黃振利)、威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威程公司,實際負責人原為陳永祥,89年11月,陳永祥去世以後,改為陳文婉任負責人)、萬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萬里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林秋松)、源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源博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蔡奕珍)、世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文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蔡奕淇)及漢唐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漢唐宇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王志明)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張敏恭即完全依據該等廠商名單而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等13件工程,分 別擇定批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3家廠商參與投標比價,由不知情之賴輝進依張敏恭之批示寄發投標相關資料予各該公司,李政泰隨即前往各廠商處攜回大雅鄉公所寄發給各家廠商之工程投標資料後,由李政泰及其不知情之胞妹李青珊分別填寫各件工程各項投標資料,除填寫萬達公司、尚陽公司、泓城公司、威程公司、萬里公司、漢唐宇公司之投標單,並以萬達公司或尚陽公司之標單為最低投標價,李政泰並自行購買押標金或指示李青珊一次向世華銀行清水分行購買20張支票(其中10張為世華銀行本行支票、10張為臺灣銀行同業支票),每張均為5萬元,另又以甸懋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甸懋公司,實際負責人亦為李政泰)名義,向亞太銀行沙鹿分行購買10張亞太銀行本行支票,每張亦為5萬 元,作為每件工程各家投標廠商之押標金之用,最後李政泰再持前述代為填寫之投標單連同押標金一併參與投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工程開標日當天,均係由張敏恭 主持開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工程開標結果, 均由李政泰實際負責之萬達公司或尚陽公司得標,其各件工程之決標日期、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工程預算(不含工程管理費、設計費、空污費、材料試驗費)、核定底價、得標價,均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張敏恭、陳連生以上開方式圖利李政泰共計92萬8900元(計算方式:以實際工程決算價款超過低價百分之九十以上金額,為該工程圖利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因認被告張敏恭護航李政泰以借牌圍標方式標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工程之行為,係違反98 年4月22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法令圖利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之舉證: 檢察官起訴被告張敏恭涉嫌犯罪,係以附件證據清單為其論據。 三、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張敏恭之辯解: 被告張敏恭就其原係臺中縣大雅鄉公所秘書,職司協助鄉長綜理鄉公所業務及辦理公告金額以下之公共工程之限制性招標,包括廠商之圈選、核定工程底價、工程簽呈之核批、主持開標、複審投標廠商資格及投標資料等業務,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工程發包事項由其辦理, 為其擔任大雅鄉公所秘書所主管之事務等情,未予爭執。惟堅決否認被訴之犯行,並辯稱:伊並未收取任何回扣,亦不認識李政泰,僅係經過陳連生介紹而有一面之緣,本案之各該項工程經費主要係經由地方民意代表爭取而來,按照慣例,均會尊重民意代表之意見,配合指定民意代表所推薦之廠商參與投標,投標過程中,伊從未洩漏底價或工程預算金額予李政泰,伊僅是批示指定廠商參與投標,後續工作即由各該承辦人員負責處理,伊並未參與,對於李政泰借牌圍標之事並不清楚,更未獲取任何之利益;本案所有採購案都是按照正常程序辦理,伊僅係主持會議,並不認識廠商,無圖利李政泰之意等語。辯護人歷審則為被告張敏恭辯護略以: ㈠李政泰、陳連生、張敏恭前經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第9942號起訴:李政泰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圍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陳連生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圍標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賄賂罪;張敏恭涉犯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圍標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第3款之受賄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罪等罪嫌,經審理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1年9月27日以 90年度訴字第1841號判決:「綜上所述,被告李政泰、陳連生、張敏恭所辯,雖未經證明為真實,然現有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李政泰有何圍標、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被告陳連生有何圍標、受賄之犯行,被告張敏恭有何圍標、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受賄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政泰、陳連生、張敏恭有何圍標、行使偽造私文書、受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其前揭犯罪應屬不能證明,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爰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歷經數次發回更審後,李政泰部分,經本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190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1189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陳連生及張敏恭部分,於100年1月12日本院9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6號判決上訴駁回後,亦告確定在案(以下稱前案判決)。足認前案判決審理調查後判決認定李政泰及陳連生並無借牌圍標及行使偽造文書等行為,且均為無罪判決定讞。詎原審仍認定被告張敏恭係在明知李政泰有借牌圍標之情形下,於圈選廠商過程申圖利李政泰,顯係將不存在之借牌圍標行為作為被告張敏恭犯圖利罪之主要事實依據,有判決不依客觀事證之違法。㈡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法令圖利罪,所稱之 「圖利」,係指圖得不法利益而言。故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所圖得之利益,並非不法,或其行為尚未因而獲得不法利益,依罪刑法定原則,不能繩以該圖利之罪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判決要旨 參照)。廠商李政泰⑴於原審102年度訴字第1557號案103年2月18日期日證稱:「(問:你投標大雅鄉那些工程,最後 結算到底有無賺錢?)沒有賺錢。」「(問:怎麼會沒有賺錢?)最主要是因為那個都是地方的工程,要做的東西很多,而且本身就是現場的不是我們當初想像的那麼單純,所以都沒有人想要去標,所以當初就自己去標這個案子來做。」「(問:所以最後是虧損的?)是虧損的。」等語;⑵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案103年8月19日證稱:「(問: 標這些工程你最後結算的結果,到底是賺錢還是虧錢?)這幾件最主要就是要維持工人的生計,所以到最後的結算是虧錢。」「(問:最後結算的結果是虧錢?)對。虧錢。」「(問:虧多少錢?)記得好像幾十萬有。」「(問:結果是虧錢?)對。」「(問:那你看了,你這樣投標,你覺得會賺嗎?)就是要靠管理。」「(問:管理的好就會賺?)有時候,就是現場不一定有下大雨或什麼的,就沒有利潤。」「(問:你投標的時候,你抓你覺得會賺嗎?)看得時候,當然是以表面來看會賺,但是實際做上去是虧錢。」「(問:你在投標這個工程,在原來法院的判決附表裡面,第一項到第三項已經完工之後,當時你是否知道,你完工之後你到底有沒有賺到錢?在附表編號一到三的那三項工程,這三項是比較早投標,然後你完工了,之後你才去投標後面工程,在一到三這三項工程完工的時候,你有沒有利潤?請審判長提示原審判決附表令其閱覽)記得這個都沒有利潤。」「(問:那沒有利潤,為什麼你要參與四到十三那些工程的投標呢?)主要就是要養師傅、養工人。」「(問:可是沒有利潤,為什麼要投標?有人會做做虧本的生意?)讓工人還是能夠維持生計。」「(問:為什麼?你覺得做一到三都沒有利潤了,那後面你要怎麼做,要重新抓利潤嗎?重新抓它投標的利潤嗎?)因為工程都是要做完才知道會不會賺錢,不是說一開始就知道,當然我們都會抓一些管理費用,但中間過程中很多不確定的因素也很多,所以這部分要標的時候,一般我們工作都是不管會不會賺錢,只要有一點點管理費用,我們就標。第一個就是要那個工人維持住,這樣子。」「(問:根據工程結算明細表,你標的工程每一件都有利潤可圖,為麼會虧本?)不是有利可圖,因為有管理費。標工程是在標的當下,就是標的工程會抓一些管理費用,但是在施作的過程中,還是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例如地基重新用過,那些有很多都是要重新做的。」「…因為其實做地方工程就是,真的是大部分一般的服務鄰里長,他可能只有多少錢,但是他就是一定要做到他滿意,但是公所的錢就是只有這樣子而已,所以公司倒了。我們當初在標的過程中,也不知道說會衍生那麼多東西出來。」等語。可知本案工程實際上後來都虧損,並無獲得利益。在工程實務中,廠商於投標時多會評估工程利潤(包商利稅5% +工程管理費2-3%),然實際開工施作後,常因機關之招標設計圖說與現況不符、工程途中進行契約變更追加及締約當時所無從預見而發生情勢變更等各種因素,致使廠商實際施作及支出的成本,超出投標當時所評估的利潤,進而導致利潤減少,甚至是虧損的情形(本案即是),此乃工程實務常有之事。詎原審未察,猶稱經營公司之目的,無非係賺取利潤,並非修橋鋪路之慈善事業之己見,逕認本案就是有圖利之結果,顯係對工程實務之運作,不甚瞭解。既然李政泰之公司最終都是虧損狀態,揆之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即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㈢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除非立法者有意使公告內容得不以法規命令之方式定之外,其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以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等名稱為之(法務部91.01.21.(91)法律字 第0910001765號函足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各機關 發布之命令,得依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所列七個法規命令之名稱,基於法秩序安定及人民可預測之考量,上開規定似宜解為列舉規定,非例示規定…(法務部89.10.05.法八十九律字第000402號函足 參)。準此,行政機關所作之法規命令必須使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舉之七種名稱,始為適法,倘若非以該七種 名稱為之,基於法秩序安定性及人民預測可能性之考量,自不能認為係法規命令。次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㈠指出:「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發布,且依90年1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7條 第3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此 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11月6 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尚未發生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286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指出:「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 席會議決議,自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後,工程會就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所為之解釋性通函,如未經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均非生效之法規命令。申言之,法規命令生效必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發布為要件;倘函釋僅揭示於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並未以書面之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因不符前揭決議之法規命令生效要件,而不生法規命令效力,故廠商縱有函釋所示之行為,尚難認構成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規定要件,自不得遽為沒收或追繳押標金之處分。」等語(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0號卷第54至60頁)。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39號函(以下稱 系爭函文),並未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舉之「規程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七種命令名稱為之,不符合法規命令之成立要件,且系爭函文並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而尚未發生效力。原審就此未詳予審查,逕認系爭函文為法規命令,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被告張敏恭不知悉亦不清楚李政泰是否有借牌圍標,僅依法令辦理招標業務。況借牌圍標乙節,業經前案判決被告張敏恭及李政泰等人無罪定讞。由此足證,被告張敏恭並無原審所指圖利他人之行為,應諭知被告張敏恭無罪等語。 四、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2項、 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 、第1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判決參照)。另無罪推定係世界 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 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8、9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 秩序理念相配合。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立法理由已 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最高法院101年1月17日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又本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本案因無 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故無庸贅述本案所列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五、經查,⑴被告張敏恭(大雅鄉公所主任祕書)與同案被告陳連生(大雅鄉代表會副主席)2人上開相同行為,前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9799號、第9942號提起公訴,經審理後,於100年1月12日本院9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6號判決前案檢察官所起訴之罪名即:陳連生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圍標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賄賂罪嫌;張敏恭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圍標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受賄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罪嫌,均無罪確定在案(以 下稱前案判決)。⑵本件檢察官認被告張敏恭與同案被告陳連生涉有圖利罪嫌,依本件起訴書記載觀之,無非係以上開前案判決被告等雖經前案確定判決,不能證明被告張敏恭、同案被告陳連生有共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圍標、洩密等罪嫌之行為;仍認被告張敏恭就其職務上所承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工程發包之事項時,有與同案被告陳 連生共同基於違背法令,直接圖利廠商李政泰之罪嫌。並已說明:被告張敏恭、同案被告陳連生共同護航李政泰以借牌圍標方式標得附表一編號14所示工程部分,因98年4月22日 修正後之圖利罪構成要件採「結果犯」,而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所示計算圖利李政泰之金額為零,故此部分不該當於修正後之圖利罪構成要件,附表一編號14所示工程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又前案判決之收受賄賂罪與本案圖利罪,係分屬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基本社會事實難謂具有同一性,前案更五審判決記載其不得就未經起訴之被告張敏恭、同案被告陳連生有無涉犯圖利部分加以審判。準此,本案被告張敏恭與同案被告陳連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法令圖利罪之訴,為上開無罪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所不及,即無事實同一或案件同一之關係,爰提起本件公訴等旨。經核並無不合。⑶本件同案被告陳連生被訴與被告張敏恭共同違背法令圖利罪嫌部分,同案被告陳連生業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判決無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0號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是以,被告張敏恭 擔任大雅鄉公所主任祕書,就其職務上所承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工程發包之事項,被訴收受賄賂、圍標、洩 密等罪嫌,業經前案無罪判決確定在案。本案本院更二審之審理範圍,係就被告張敏恭被訴違反98年4月22日修正後貪 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法令圖利罪嫌範圍予以 審理。 六、被告張敏恭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圖利罪之構成要件,迭有修正:⑴被告張敏恭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原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 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並規定未遂犯罰之(同條例第6條第2項);嗣於90年11月7日該條項款之規定經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刪除該條項款關 於圖利罪未遂犯之處罰。申言之,圖利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為構成要件。其犯罪構成要件較舊法更為嚴謹,並已修正改為結果犯,不處罰未遂犯,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張敏恭。⑵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復於98年4月22日修正,同年月24日施行,其中第1項第4款關於「明知違背法令」部分,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此項修正,乃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新舊法處罰之輕重則相同,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判決參照)。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故本件被告張敏恭就本案職務上之行為,被訴違背法令圖利罪嫌之成立與否,自應依裁判時法即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之構成要件予以論斷。 七、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39號函,非屬法規 命令: ㈠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圖利罪之成立, 應以行為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為構成要件。本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工程,均屬未達公 告金額,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逾10萬元未達100 萬元)之地方性小型工程。其招標方式地方未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規定,比照中央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已依本法即政府採購法第23條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者,從其規定。而採購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其中限制性招標,乃係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政府採購法第18條)。是本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工程 ,均屬地方性小型工程,其招標方式地方機關未制定,比照中央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此種採購招標方式之限制性招標,依法原本不以價格競爭程序為必要,承辦採購單位不經公告程序僅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並非不法。則本案首要探究者,厥在於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39號函,是否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中法規命令之要件? ㈡原審認定被告張敏恭承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工程 ,其採購招標方式,應依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39號(以下稱第18739號)之函示規定,由大雅鄉公所審查合格登錄之100餘家廠商名冊中擇定3家辦理比價,且要求被選定之3家廠商應自行提出書面報價及相關資料,不得 任由其屬意廠商借用其餘廠商之大、小印章及相關資料圍標工程,違反實質比價程序辦理之公平性等旨。亦即,原審判決認上開第18739號函係屬「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見原 判決第18、19頁)。惟查,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此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然觀諸卷附上揭第18739號函受文者:如行文單位,即正本係 分別送鄉長室、秘書室、財政課、主計室、建設課、農業課、政風室、民政課、總務賴伯川;副本送賴輝進等人;並會財政、主計、政風等課室;函文說明欄則記載: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000000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本所秘書裁示辦理。二、本所未達公告金額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工程採購招標,採用限制性招標,由本所辦理登記合格廠商擇定3家辦理比價。…等情(見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卷一第187、188頁)。可知該函之發文依據,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0000000號令修正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大雅鄉公所秘書裁示,非屬法律層級之授權。再由形式上觀察,該函係予大雅鄉公所之內部課室及相關總務人員為行文對象,並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亦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是該函之發文,自不生法規命令效力,僅屬大雅鄉公所之內部規範,關於小型工程採購招標,採用限制性招標,限縮於由大雅鄉公所辦理登記合格廠商擇定3家辦理比價之範圍。姑毋論被告張敏恭辦理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1至13所示工程,已遵照該函示擇定3家廠商比價之方式,原審判決仍認被告張敏恭護航李政泰以借牌圍標方式標得本案工程之行為,違反實質比價程序辦理之公平性。惟此種地方性小型工程採購招標方式之限制性招標,依法原本即不以價格競爭程序為必要,承辦採購單位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價,並非不法,自無實質比價之問題,已如前述,且李政泰以借牌圍標方式標得本案工程,依當時法律規範亦非不法之犯行(詳後述),縱使被告張敏恭或有護航李政泰標得本案工程,而違反該函示實質比價之情,亦僅屬行政責任,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中法規命令之要件, 尚不能以圖利罪責相繩。 八、承前所述,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於90 年11月7日修正為結果犯,以「因而獲得利益」為犯罪構成 要件之一,亦即須行為人之圖利行為,已使自己或其他私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始能成立該罪,除旨在使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外,兼有解決圖利意圖證明困難之功能存在。而所稱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其本人或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及一切財產利益(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消極與積極之財產利益)而言,是行為人不論是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其所圖者,均必須可轉換為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並可計算其數額者,始與法意相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20號判決參照)。是修正後之圖利罪係處 罰結果犯,必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有利益者,始成立該罪,如未因而獲得利益,即不能令行為者負圖利罪之刑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意旨參照);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之違背法令圖利罪,所稱之「圖利」,係指圖得不法利益而言。故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所圖得之利益,並非不法,或其行為尚未因而獲得不法利益,依罪刑法定原則,不能繩以該圖利之罪名(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1689號判決參照)。 ㈠檢察官認被告張敏恭就其職務上所承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工程發包之事項時,護航李政泰以借牌圍標方式標得該等工程,因而圖利李政泰共計92萬8900元(計算方式:以實際工程決算價款超過低價百分之九十以上金額,為該工程圖利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起訴書所認定圖利李政泰之上開金額,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關於圖利罪之不法利益意旨(起訴書第21、22頁),此計算方式係參考另案即本院101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3號判決,然該另案承包廠商劉朝 希證稱:一般正常比價工程,因為有其他廠商競標,一般平均在底價之9折額度得標,而其在得知大雅鄉小型工程底價 後,約以底價之99折得標等語,因而認為「一般合法投標約在底價九成,劉朝希係以上開獲知參考價格等非法方法得標,實際投標價格高於一般合法投標百分之6至百分之9不等」,故認為超過底價百分之九十部分即為不法利益。惟每一個案均有其獨立性及差異性,本案之包商即李政泰並未為如該另案承包廠商相關陳述,且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均已證述本案工程最終都是虧錢狀態,而無圖利之結果等語在卷(見原審102年度訴字第1557號卷一第99頁,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卷一第95頁),起訴書援引上開另案計算本案圖利金額,難謂正確無誤。 ㈡原審雖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工程,參與比價廠 商均為李政泰實際經營或借牌參與比價,亦即本案之包商李政泰以借牌陪標方式標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工程 ,係以非法方法承包本案工程,其獲取的利潤,屬不法利益。惟按91年2月6日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 繩。故在91年2月6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修正施行前, 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處罰。 嗣於91年2月6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增訂:「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處罰,足徵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並未涵蓋廠商借 牌陪標之行為態樣在內甚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參照)。是以,行為人既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主觀意圖,客觀上須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本罪。則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並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更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自無產生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能,顯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法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該等行為,應係屬修正後 之現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範之範疇。復按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關於借牌投標之處罰規定,係 於91年2月6日公布施行,並自91年2月8日生效,本諸刑罰不溯既往之原則,對於該修正法律規定生效前之行為,即屬不罰之行為,自不得予以論罪科刑。準此以論,原審認定本案之包商李政泰係以借牌陪標方式標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 13所示工程,縱使無訛,然其借牌參與投標之行為,並不該當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復不得 依其行為後始修正增訂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 相繩。是李政泰為獲取承攬公共工程之機會,借牌參與投標之行為,依其行為當時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既 未成立犯罪,並非不法之犯行,尚難逕謂其承包工程合理之利潤即屬不法利益。再者,稽之卷附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 13所示工程契約書、工程決算書所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資料(見原審102年度訴字第1557號證物卷二),顯示本案之包 商李政泰標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工程,皆依約施 工完成工程,並經驗收結算,相關工程並無任何偷工減料之情事。一般而言,辦理採購人員故意違反政府採購法而為圖利他人不法利益之行為,通常有公務員背後不法動機,諸如受賄後,進而故意洩漏底價,輔以以廠商借牌圍標等不法犯行,始可得逞。但被告張敏恭關於收受賄賂、洩漏底價及與廠商李政泰共同圍標之客觀行為,既經前案判決無罪確定,則就本案而言,被告張敏恭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洩密、圍標之客觀行為,已屬不能證明,且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工程之決標日期多係於89年2至5月間,其所處時空背景,政府採購法甫於87年5月27日制訂公布,各地方政府 多未依本法即政府採購法第23條制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又適遭逢88年921大地震,各地方修善重建工程待 興,則被告張敏恭供稱本案之各該項工程經費主要係經由地方民意代表爭取而來,按照慣例,均會尊重民意代表之意見,配合指定民意代表所推薦之廠商參與投標等語,佐以相關工程並無任何偷工減料之情事及行為當時之客觀情狀,其所言亦難認全然無由,尚難據此遽認被告張敏恭有不法圖利之主觀犯意存在。 九、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難以認定廠商李政泰確有圖得不法利益,且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39號函,非屬法規命令,被告張敏恭客觀上並無違反職 務上應遵守之法規命令,與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令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得以該罪相繩 。原審判決對被告張敏恭論罪科刑,即有未合。被告張敏恭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張敏恭部分撤銷,並為被告張敏恭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檢察官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張敏恭於調查局詢問│1、88年間,李政泰由陳連生陪同到大雅鄉公所來拜訪, │ │ │、偵訊、法院審理時之供│ 當時陳連生說李政泰是他的親戚,從事工程工作,如 │ │ │述。 │ 果公所有工程要發包,希望能讓李政泰承作,其禮貌 │ │ │ │ 上有應許。後來公所於89年5月30日發包之10件工程,│ │ │ │ 均是陳連生建議公所施作,因此89年5月間,於賴輝進│ │ │ │ 將該等10件工程發包簽呈送請其批示時,說副主席對 │ │ │ │ 每件工程均有指定3家廠商參與投標,並口述廠商名稱│ │ │ │ ,其即在公文上批示該等廠商參與投標,該等工程均 │ │ │ │ 由其主持開標,後來均由同一廠商得標,其很驚訝, │ │ │ │ 但未做任何處置(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25至│ │ │ │ 31頁、第117頁)。 │ │ │ │2、大雅鄉公所發包工程時,開標前如果發現有廠商借用 │ │ │ │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0 │ │ │ │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予開標,開標後如果發現有上 │ │ │ │ 開情形,應不決標予該廠商。附表一編號1至3之工程 │ │ │ │ ,有關參與投標之3家廠商名單係陳連生提供給其參考│ │ │ │ ,有陳連生爭取之工程,其就交由陳連生提供之廠商 │ │ │ │ 來施作(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122至124頁) │ │ │ │ 。 │ │ │ │3、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工程,其係參考陳連生提供之│ │ │ │ 廠商名單而擇定3家廠商進行投標比價(詳本署90年度 │ │ │ │ 偵字第9799號卷第118、119、120頁)。 │ │ │ │4、陳連生曾表示有關大雅鄉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中,工 │ │ │ │ 程款之財源若是他們爭取的補助款,則需依照他們建 │ │ │ │ 議圈選參與投標之廠商,且已經獲得鄉長張豐奇同意 │ │ │ │ ,當時陳連生向其表示,大雅鄉公所發包小型工程前 │ │ │ │ ,他們會將指定之3家參標廠商名單交給發包承辦人賴│ │ │ │ 輝進,再口頭告訴其,其再依據建議之廠商名單批定 │ │ │ │ 參與比價之廠商,再交由通知該3家廠商前來投標(詳 │ │ │ │ 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27頁)。 │ │ │ │5、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10件工程,是陳連生去向縣政│ │ │ │ 府爭取補助,並建議由3家廠商來比價。(詳本署90年 │ │ │ │ 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37頁)。 │ │ │ │6、其於臺中高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4號審理時自 │ │ │ │ 承知悉:「依政府採購法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 │ │ 及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29號函示,│ │ │ │ 採用限制性招標,應由大雅鄉公所招商經審查合格登 │ │ │ │ 錄之100餘家廠商中,擇定3家廠商辦理比價,其應依 │ │ │ │ 過去工程紀錄良好之廠商作為擇定之標準,且要求被 │ │ │ │ 選定之3家廠商應自行各別提出書面報價及相關資料( │ │ │ │ 詳臺中高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4號卷第163頁)。 │ │ │ │7、其已忘記為何在發包簽呈上更改附表一其中6件工程之│ │ │ │ 3家比價廠商名單(將名單更改為李政泰提供之圍標廠 │ │ │ │ 商、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56至157頁)│ │ │ │ 。 │ ├──┼───────────┼─────────────────────────┤ │2 │被告陳連生於調查局詢問│1、其有介紹張敏恭與李政泰認識,並向張敏恭表示以後 │ │ │時、偵訊時、法院訊問時│ 如果有工作,交由李政泰來施作就好了,張敏恭當場 │ │ │之供述。 │ 承諾公所有工作,會交由李政泰來施作。後來,適其 │ │ │ │ 與李政泰在臺中縣議會副議長張清堂的辦公室,從副 │ │ │ │ 議長秘書高育鴻處得知中央政府尚有地方建設經費約 │ │ │ │ 1000萬元可供申請,其回公所後即請大雅鄉公所擬具 │ │ │ │ 如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工程計畫,由大雅鄉公所於│ │ │ │ 88年12月4日函文行政院,申請補助工程款(詳本署90 │ │ │ │ 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1、12頁、第35至39頁、第53 │ │ │ │ 頁至54頁)。 │ │ │ │2、其有告知張敏恭其向臺中縣議會副議長張清堂爭取10 │ │ │ │ 件工程約1000萬元經費,若該經費撥至大雅鄉公所, │ │ │ │ 必須全部交由李政泰施作,當時張敏恭即表示既然是 │ │ │ │ 李政泰爭取的,就答應由李政泰來作。89年3、4月間 │ │ │ │ ,其得知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工程款已撥付至大雅│ │ │ │ 鄉公所後即告訴李政泰,而張敏恭亦將該等工程全數 │ │ │ │ 發包給李政泰承作(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1│ │ │ │ 至12頁、第55頁)。 │ │ │ │3、上開10件工程之3家參與投標廠商名單係李政泰提供的│ │ │ │ ,李政泰會在他想要得標之廠商名稱上打「? 」,當 │ │ │ │ 時大家坐在一起,而其坐中間,李政泰是透過其的手 │ │ │ │ ,將廠商名單交給張敏恭(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 │ │ │ 卷第37頁、第88頁)。 │ │ │ │4、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工程,係由其建議公所施作, │ │ │ │ 並由張敏恭決定3家投標廠商(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 │ │ │ │ 號卷第52至56頁)。 │ │ │ │5、其之前供述和張大發一起到張清堂家中,交付200萬元│ │ │ │ 予林清忠等語,是亂說的。其之前說李政泰要借錢給 │ │ │ │ 高育鴻、張清堂等語,也是亂說的。李政泰和其是遠 │ │ │ │ 親,李政泰叫其舅舅,其沒有錢可以借給李政泰。李 │ │ │ │ 青珊為何於89年11月7日、89年12月15日、90年1月3日│ │ │ │ ,分別匯款20萬元、100萬元、70萬元至其帳戶,其於│ │ │ │ 偵訊時沈默不語或供稱忘記了(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 │ │ │ │ 第455號卷一第154至156頁)。 │ │ │ │6、其沒有借錢予陳石國,不清楚為何弘國工程行(名義負│ │ │ │ 責人係陳石國)之公司大小章、存摺會在其住處被查扣│ │ │ │ (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203頁背面)。 │ ├──┼───────────┼─────────────────────────┤ │3 │證人即前案之同案被告李│1、其和陳連生是遠親,其都叫陳連生舅舅,其本身在做 │ │ │政泰於調查局詢問、偵訊│ 營建,陳連生是代表會副主席,於88年間,其常去陳 │ │ │、法院訊問時之供述。 │ 連生家拜訪,因而熟起來,其遂拜託陳連生介紹公家 │ │ │ │ 的工程,其是萬達公司、尚陽公司、甸懋公司之實際 │ │ │ │ 負責人,附表一所示之14件工程,都是其借牌圍標的 │ │ │ │ 。陳連生曾在大雅鄉公所介紹其認識張敏恭,並向張 │ │ │ │ 敏恭說公所如果有工程的話,可以找其去做。另高育 │ │ │ │ 鴻是其同學的親屬,所以其和高育鴻有熟,陳連生因 │ │ │ │ 而邀其去臺中縣議會找高育鴻談大雅鄉公所工程補助 │ │ │ │ 款的事。其沒有借錢給高育鴻,也沒有請陳連生拿錢 │ │ │ │ 給張清堂、高育鴻、林清忠。(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 │ │ │ │ 第455號卷一第148至160頁)。 │ │ │ │2、其有得標大雅鄉公所之工程10餘件,該等工程之競標 │ │ │ │ 廠商均係借牌陪標參與比價,並標得該等工程施作, │ │ │ │ 所有工程之得標及陪標廠商押標金均係其出資購買, │ │ │ │ 或指示其妹妹李青珊以甸懋公司名義購買(詳本署90年│ │ │ │ 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4頁)。 │ │ │ │3、89年初,斯時大雅鄉代表會主席楊永重、副主席陳連 │ │ │ │ 生介紹其與大雅鄉公所秘書張敏恭認識,並要求張敏 │ │ │ │ 恭能將大雅鄉公所之發包工程交予其施作,張敏恭表 │ │ │ │ 示若有工程發包會通知其參加,張敏恭於89年1月間,│ │ │ │ 向其表示有工程要發包,要讓其施作,要求其提供3家│ │ │ │ 廠商牌照參加比價,其依張敏恭之意思,告知將會以 │ │ │ │ 泓城公司、尚陽公司、萬達公司參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 │ │ │ 之採購案投標,張敏恭選定上開3家廠商參與比價,其│ │ │ │ 指示妹妹李青珊、泓城公司之黃振利填寫標單資料, │ │ │ │ 並提供押標金,後來由萬達公司得標。張敏恭復依同 │ │ │ │ 樣方法,協助其提供3家廠商圍標附表一編號2、3、14│ │ │ │ 所示之工程,而由萬達公司得標(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 │ │ │ 9799號卷第4至6頁、第8至10頁)。 │ │ │ │4、於88年11月間,其曾向陳連生表示欲承包大雅鄉公所 │ │ │ │ 之小型公共工程。適陳連生與其在臺中縣議會副議長 │ │ │ │ 張清堂的辦公室,從副議長秘書高育鴻處得知中央政 │ │ │ │ 府尚有地方建設經費約1000萬元可供申請,陳連生回 │ │ │ │ 公所後即請大雅鄉公所擬具如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 │ │ │ 工程計畫,由大雅鄉公所於88年12月4日函文行政院,│ │ │ │ 申請補助工程款(詳本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1、12│ │ │ │ 、117頁,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24頁)。 │ │ │ │5、其於86年間開設萬達公司,另以其表弟楊松霖名義開 │ │ │ │ 立尚陽公司,該等公司所有業務均由其負責處理,楊 │ │ │ │ 松霖僅是掛名負責人,約於89年3、4月間,大雅鄉代 │ │ │ │ 表會副主席陳連生、大雅鄉公所秘書張敏恭在公所向 │ │ │ │ 其表示,公所有一些工程要發包,詢問其有無承作之 │ │ │ │ 意願,其則表示有承包的意願,秘書張敏恭要求其提 │ │ │ │ 供參與工程比價之營造廠商名單給他,其乃依照張敏 │ │ │ │ 恭的指示將其要借用之威程公司、源博公司、萬里公 │ │ │ │ 司、世文公司、漢唐宇公司等營造廠商名單,書寫在 │ │ │ │ 便條紙上交給張敏恭,張敏恭即以上述廠商名單圈選 │ │ │ │ 投標廠商作為參加89年5月30日之「橫山村六甲巷附近│ │ │ │ 排水溝改善工程」等10件大雅鄉公共工程(即附表一編│ │ │ │ 號4至13)之投標廠商,其即向前述威程公司等廠商借 │ │ │ │ 用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登記手冊等投標必備資 │ │ │ │ 料,並向前述廠商表示,若該等廠商在接獲大雅鄉公 │ │ │ │ 所寄發之投標資料後,即通知其前往拿取該等廠商之 │ │ │ │ 投標資料,攜回後由其處理。其在攜回前述借用廠商 │ │ │ │ 之工程投標資料後,指示其妹妹李青珊一次向世華銀 │ │ │ │ 行清水分行購買20張支票(其中10張為世華銀行本行 │ │ │ │ 支票,10張為台灣銀行同業支票),每張5萬元,另以│ │ │ │ 甸懋公司名義向亞太銀行沙鹿分行購買10張亞太銀行 │ │ │ │ 本行支票,每張亦為5萬元,作為該10件工程押標金之│ │ │ │ 用,89年5月30日係由秘書張敏恭主持開標,開標結果│ │ │ │ ,前述10件工程均由其所安排之萬達公司、尚陽公司 │ │ │ │ 得標(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7頁)。 │ │ │ │6、其都透過張敏恭瞭解工程預算,以推測底價,所以其 │ │ │ │ 投標的工程大都與預算接近(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 │ │ │ 號卷第5頁)。 │ │ │ │7、其有和陳連生他們提到包工程圍標問題,經由陳連生 │ │ │ │ 認識張敏恭,其透過陳連生去接洽(詳臺灣臺中地方法│ │ │ │ 院90年度聲羈字第305號卷第3至5頁)。 │ ├──┼───────────┼─────────────────────────┤ │4 │證人高育鴻(已死亡)於調│陳連生曾和張大發到其辦公室,希望副議長能代為爭取大│ │ │查局詢問時及偵訊時之證│雅鄉公所基層建設經費補助款,其請求黃顯洲立委之助理│ │ │述。 │王啟而協助,以黃顯洲立委之名義向中央查詢有無經費並│ │ │ │代為爭取,後來大雅鄉公所有爭取到附表一編號4至13所 │ │ │ │示之工程補助款,這些都是由陳連生與大雅鄉公所接洽辦│ │ │ │理(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39、40、48頁)。 │ ├──┼───────────┼─────────────────────────┤ │5 │證人張清堂於偵訊時之證│1、之前臺中縣市之政治勢力,除了紅派、黑派以外,另 │ │ │述。 │ 有以楊天生為首之第三勢力。 │ │ │ │2、其於89年間,沒有向陳連生借貸200萬元。 │ │ │ │3、高育鴻之前擔任其機要秘書,已經去世。高育鴻曾介 │ │ │ │ 紹陳連生與其認識。 │ │ │ │ (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44至147頁)。 │ ├──┼───────────┼─────────────────────────┤ │6 │證人林清忠於偵訊時之證│1、其曾擔任張清堂之秘書4年,負責在張清堂家中做選民│ │ │述。 │ 服務,沒有收過陳連生交付之現金200萬元。 │ │ │ │2、其認識陳連生,但是陳連生沒有提過張清堂曾向他或 │ │ │ │ 李政泰借錢。 │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147至151頁、101年 │ │ │ │ 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49至160頁)。 │ ├──┼───────────┼─────────────────────────┤ │7 │證人張大發於偵訊時之證│1、其沒有陪陳連生到張清堂家中,也沒有在張清堂家中 │ │ │述。 │ 交付200萬元予林清忠。 │ │ │ │2、陳連生不曾向其借錢。 │ │ │ │3、其借錢予張清堂,都是直接用匯款方式。 │ │ │ │4、陳連生之前供述向其借錢及交付現金予張清堂秘書林 │ │ │ │ 清忠云云,都不實在。 │ │ │ │5、李政泰好像是陳連生之遠親。 │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147至151頁、101年 │ │ │ │ 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49至160頁)。 │ ├──┼───────────┼─────────────────────────┤ │8 │證人即大雅鄉公所工務課│1、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 │ │技士賴輝進(已於96年2月│ 標辦法第2條之規定,大雅鄉公所88年9月7日88雅鄉建│ │ │1日死亡)於調查局詢問、│ 字第18729號函示,大雅鄉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案件時│ │ │偵訊時之證述。 │ ,若招標案件符合前述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之情 │ │ │ │ 形者,應由大雅鄉公所從招商經審查合格登錄之100餘│ │ │ │ 家廠商名冊中擇定3家辦理比價,張敏恭應依據過去工│ │ │ │ 程紀錄良好之廠商作為擇定之標準,且要求被選定之3│ │ │ │ 家廠商應自行各別提出書面報價及相關資料(詳本署90│ │ │ │ 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6頁)。 │ │ │ │2、其係大雅鄉公所工務課技士,負責公共工程發包業務 │ │ │ │ ,張敏恭對於限制性招標之案件,均會在其簽呈內批 │ │ │ │ 示指定3家廠商參加比價,其辦理工程發包之簽呈,鄉│ │ │ │ 長張豐奇從未批示,均由鄉長張豐奇授權張敏恭批示 │ │ │ │ ,張敏恭批示後均會簽名並蓋用張豐奇之甲章印鑑, │ │ │ │ 如果張敏恭指定參加投標之廠商未在大雅鄉公所招商 │ │ │ │ 經審查合格登錄之廠商名冊內,其會找批示之張敏恭 │ │ │ │ 提供廠商基本資料,張敏恭會告知其廠商資料(詳本署│ │ │ │ 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4至15頁)。 │ │ │ │3、張敏恭在其簽呈上批示指定3家投標廠商後,其才知道│ │ │ │ 有那3家廠商參與投標(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 │ │ │ │ 第19頁)。 │ │ │ │4、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工程,係主秘(即張敏恭)在簽│ │ │ │ 呈上寫3家廠商,再由其寄通知給那3家廠商(詳本署90│ │ │ │ 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39頁)。 │ ├──┼───────────┼─────────────────────────┤ │9 │證人楊浩雄(即楊永重)於│1、其與陳連生自87年8月起,分別擔任大雅鄉代表會主席│ │ │調查局詢問、偵訊時之證│ 、副主席,其等2人均屬臺中縣地方派系第三勢力(長 │ │ │述。 │ 億集團)成員,因屬同一地方派系,雙方熟識。張敏恭│ │ │ │ 於87年底、88年初間,在大雅鄉鄉長張豐奇的引介下 │ │ │ │ ,出任大雅鄉公所秘書。陳連生常向其提起其等分別 │ │ │ │ 係代表會主席、副主席,應該可以向鄉長及主秘索取 │ │ │ │ 工程來承包、轉包得利,或者可以成立營造公司或土 │ │ │ │ 木包工業來承作公共工程得利(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 │ │ │ 42號卷第21至23頁)。 │ │ │ │2、大雅鄉鄉長張豐奇很信任張敏恭,才會任命張敏恭擔 │ │ │ │ 任公所秘書,代表會質詢鄉長張豐奇後會立案,嗣後 │ │ │ │ 張豐奇會提出改善報告,張敏恭負責協助提供改善資 │ │ │ │ 料。其有聽說陳連生有在做工程,陳連生可能有和李 │ │ │ │ 政泰一起做工程,其不是很確定。87年間,其和張豐 │ │ │ │ 奇、陳連生參選時,都是偏向大雅鄉的紅派,張豐奇 │ │ │ │ 先加入紅派,其比較後來才加入,又其是楊天生的堂 │ │ │ │ 弟,而陳連生和楊天生都是橫山村的人,可能因為選 │ │ │ │ 舉才認識,其接受調查官詢問時說其和陳連生都屬第 │ │ │ │ 三勢力長億集團,是真實的等語。陳連生常跟其說代 │ │ │ │ 表會的主席、副主席可以向公所拿工程來做,可以從 │ │ │ │ 中得利,但其沒有興趣(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 │ │ │ 卷一第107至第110頁)。 │ ├──┼───────────┼─────────────────────────┤ │10 │證人李青珊於調查局詢問│1、其於88年間,掛名擔任甸懋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實 │ │ │及偵訊時之證述。 │ 際上係其哥哥李政泰負責,李政泰曾借用威程公司、 │ │ │ │ 源博公司、萬里公司、世文公司、漢唐宇公司、泓城 │ │ │ │ 公司、尚陽公司等投標。附表一所示之工程,其記得 │ │ │ │ 李政泰曾要求其代填李政泰使用之萬達公司、漢唐宇 │ │ │ │ 公司、尚陽公司、威程公司等公司之投標資料,並代 │ │ │ │ 為投寄。有關工程之取得、承攬均係李政泰負責處理 │ │ │ │ ,其並未參與。其知道李政泰有使用尚陽等公司之牌 │ │ │ │ 照投標承作公共工程,至於如何使用其則不知情。其 │ │ │ │ 確曾依李政泰之指示在世華銀行清水分行購買20張支 │ │ │ │ 票(其中10張為世華銀行本行支票,10張為台灣銀行 │ │ │ │ 同業支票),每張5萬元,另以甸懋公司名義向亞太銀│ │ │ │ 行沙鹿分行購買10張亞太銀行本行支票,每張亦為5萬│ │ │ │ 元,並依李政泰之指示將李政泰所交付之支票存入指 │ │ │ │ 定之世華銀行清水分行李政泰之帳戶(詳本署90年度偵│ │ │ │ 字第9942號卷第96至99頁)。 │ │ │ │2、其不認識陳永祥,也沒聽李政泰提過綽號祥哥之人, │ │ │ │ 甸懋、萬達公司是其家人獨資開立,未與人合夥(詳本│ │ │ │ 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99至100頁)。 │ │ │ │3、其依李政泰之指示,分別於89年11月7日、12月5日、9│ │ │ │ 0年1月3日,匯款20萬元、100萬元、70萬元予陳連生 │ │ │ │ 。又尚陽公司實際上係李政泰在使用,所以在臺中市 │ │ │ │ 進化路641號搜索時,會扣得尚陽公司之會計憑證資料│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99至100頁、101年度│ │ │ │ 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63至167頁)。 │ ├──┼───────────┼─────────────────────────┤ │11 │證人即萬里公司負責人林│李政泰自行以萬里公司名義投標之事實(詳本署90年度偵 │ │ │秋松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字第9799號卷第57至62頁,是附表一所示工程開標時,萬│ │ │訊時之證述。 │里公司之人未到場,主持開標之張敏恭自應知悉有異,惟│ │ │ │張敏恭仍決標予李政泰之公司,顯見其有圖利李政泰之犯│ │ │ │意)。 │ ├──┼───────────┼─────────────────────────┤ │12 │證人即漢唐宇公司負責人│1、其係漢唐宇公司之負責人。 │ │ │王志明於調查局詢問及法│2、其曾將漢唐宇公司之大小章交予李政泰,李政泰擅自 │ │ │院訊問時之證述。 │ 以漢唐宇公司之名義投標大雅鄉公所發包之工程,其 │ │ │ │ 沒有領取附表一編號10至13號等4件工程之投標資料。│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02至104頁、臺灣臺│ │ │ │ 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1號卷第119頁,是附表一│ │ │ │ 所示工程開標時,漢唐宇公司之人未到場,主持開標 │ │ │ │ 之張敏恭自應知悉有異,惟張敏恭仍決標予李政泰之 │ │ │ │ 公司,顯見其有圖利李政泰之犯意)。 │ ├──┼───────────┼─────────────────────────┤ │13 │證人即源博公司實際負責│1、其係源博公司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係其太太羅壅 │ │ │人蔡奕珍於調查局詢問及│ 珠。 │ │ │法院訊問時之證述。 │2、源博公司並未投標附表一編號4至6等3件工程(詳本署 │ │ │ │ 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05至108頁、臺灣臺中地方 │ │ │ │ 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1號卷第119頁,是附表一所示工│ │ │ │ 程開標時,源博公司之人未到場,主持開標之張敏恭 │ │ │ │ 自應知悉有異,惟張敏恭仍決標予李政泰之公司,顯 │ │ │ │ 見其有圖利李政泰之犯意)。 │ ├──┼───────────┼─────────────────────────┤ │14 │證人即前威程公司負責人│1、其只是名義負責人,公司實際上係其哥哥陳永祥在經 │ │ │陳永祥之妹妹陳文婉於調│ 營,但陳永祥於89年11月間死亡後,改由其弟弟陳永 │ │ │查站詢問及法院訊問時之│ 信經營。 │ │ │證述。 │2、若威程公司有投標大雅鄉公所之工程,應是李政泰向 │ │ │ │ 陳永祥借牌投標 │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09至110頁、臺灣臺│ │ │ │ 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1號卷第118至119頁)。 │ ├──┼───────────┼─────────────────────────┤ │15 │證人即世文公司負責人蔡│1、其係世文公司負責人。 │ │ │奕淇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法│2、世文公司未曾投標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之3件工程,但│ │ │院訊問時之證述。 │ 是其曾將公司之大、小章借予李政泰,應係李政泰以 │ │ │ │ 世文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 │ │ │ 卷第111至114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 │ │ │ 1號卷第119頁,是附表一所示工程開標時,世文公司 │ │ │ │ 之人未到場,主持開標之張敏恭自應知悉有異,惟張 │ │ │ │ 敏恭仍決標予李政泰之公司,顯見其有圖利李政泰之 │ │ │ │ 犯意)。 │ ├──┼───────────┼─────────────────────────┤ │16 │證人張豐奇於偵訊時之證│1、其父親係張敏恭之爺爺的養子,張敏恭係其堂兄。 │ │ │述。 │2、其自87年起,擔任2屆大雅鄉鄉長,其參選時屬於紅派│ │ │ │ ,楊永重、陳連生也都屬於紅派,楊天生是第三勢力 │ │ │ │ ,其等3人和楊天生都很熟。 │ │ │ │3、工程發包的事,其全部授權張敏恭處理,廠商名單也 │ │ │ │ 由張敏恭決定。公所有設一個殷實廠商登記簿,現在 │ │ │ │ 已經不見了。 │ │ │ │4、其認識陳石國,因為陳石國的哥哥和其是同學,陳石 │ │ │ │ 國從事板模工。 │ │ │ │ (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199至201頁)。 │ ├──┼───────────┼─────────────────────────┤ │17 │證人陳石國於偵訊時之證│1、其有開立弘國工程行,因為其承作板模工程,向營造 │ │ │述。 │ 廠請款時要開發票。 │ │ │ │2、其於921地震發生時(88年間)左右,將弘國工程行的大│ │ │ │ 小章交給陳連生。 │ │ │ │3、其不知道為何弘國工程行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11│ │ │ │ 00000000號帳戶存摺會在陳連生處而遭扣押。 │ │ │ │4、其原稱和陳連生沒有金錢往來,偵訊時經提示上開公 │ │ │ │ 司大小章後,立即改稱向陳連生借款60萬元未還,而 │ │ │ │ 提供大小章做為擔保。惟其無法具體說明借款之時、 │ │ │ │ 地、經過、擔保方式,兼以陳連生於隔離訊問時供稱 │ │ │ │ 並未借錢給陳石國。是陳連生持有弘國工程行之公司 │ │ │ │ 大小章、存摺原因非如陳石國所述,應係陳連生另有 │ │ │ │ 用途,足認陳連生和工程有相當關係。 │ │ │ │5、一般排水溝改善工程,板模的工程費約佔工款款的3成│ │ │ │ 。 │ │ │ │ (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 ├──┼───────────┼─────────────────────────┤ │18 │法務部調查局90年7月13 │張敏恭稱:「副主席陳連生未授意其指定李政泰承做小型│ │ │日(九○)陸(三)字第9013│工程」等語,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詳本署90年│ │ │4298號鑑定通知書。 │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134至第140頁)。 │ ├──┼───────────┼─────────────────────────┤ │19 │大雅鄉公所88年12月4日 │1、大雅鄉公所向行政院爭取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10件│ │ │88鄉建字第24991號函文 │ 工程建設補助款。該函文主旨:為改善本鄉「橫山村 │ │ │(詳扣案編號十一證物)。│ 中山路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等10件,共需1000萬元 │ │ │ │ ,敬請貴院(即行政院)惠予補助經費俾利改善(詳本署│ │ │ │ 90年度偵字第9942號卷第61至62頁)。 │ │ │ │2、上開函文副知:斯時之臺中縣議會副議長張清堂、代 │ │ │ │ 表會副主席陳連生、大雅鄉公所秘書室、建設課,足 │ │ │ │ 以證明陳連生等透過張清堂協助向行政院爭取附表一 │ │ │ │ 編號4至13所示等工程補助款之事實。 │ ├──┼───────────┼─────────────────────────┤ │20 │附表一編號4、6、7、8、│1、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9、11號所示之工程發包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萬達公司、世隆公司、源柏公 │ │ │簽呈影本。 │ 司參加比價,旋將世隆公司更改為威程公司,將源柏 │ │ │ │ 公司更改為源博公司。 │ │ │ │2、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萬達公司、世隆公司、源柏公 │ │ │ │ 司參加比價,旋將世隆公司更改為威程公司,將源柏 │ │ │ │ 公司更改為源博公司。 │ │ │ │3、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尚陽公司、萬里公司、育晉公 │ │ │ │ 司參加比價,旋將育晉公司更改為世文公司。 │ │ │ │4、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萬里公司、尚陽公司、育晉公 │ │ │ │ 司參加比價,旋將育晉公司更改為世文公司。 │ │ │ │5、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萬里公司、尚陽公司、育晉公 │ │ │ │ 司參加比價,旋將育晉公司更改為世文公司。 │ │ │ │6、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發包簽呈中,張敏恭於89年5月25│ │ │ │ 日14時10分許,原擇定萬達公司、世隆公司、源柏公 │ │ │ │ 司參加比價,旋將源柏公司更改為源博公司,將世隆 │ │ │ │ 公司更改為威程公司。 │ │ │ │ (張敏恭更改後之上開3家投標比價廠商,核與李政泰 │ │ │ │ 圍標之廠商名單相符)。 │ │ │ │7、大雅鄉公所之部分發包工程簽呈影本主旨載明:「… │ │ │ │ 今依政府採購法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本所88 │ │ │ │ 年9月7日88雅鄉建字第18729號函示,採用限制性招標│ │ │ │ ,擬請鈞長擇定3家廠商辦理比價發包,廠商名冊附後│ │ │ │ 」(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799號卷第125至130頁),足 │ │ │ │ 以證明簽呈上之3家廠商名單確實係由張敏恭決定圈選│ │ │ │ 。 │ ├──┼───────────┼─────────────────────────┤ │21 │陳連生之台中商銀東大雅│1、李青珊於89年11月7日、匯款20萬元至陳連生左列台中│ │ │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銀行帳戶。 │ │ │帳戶89年11、12月交易明│2、李青珊於89年12月15日,匯款100萬元至陳連生左列台│ │ │細表及扣案之該帳戶存摺│ 中銀行帳戶。 │ │ │、尚陽公司之大雅鄉農會│3、李青珊於90年1月3日,自尚陽公司之大雅鄉農會帳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70萬元至陳連生左列大雅 │ │ │戶90年1月3日取款條影本│ 鄉農會帳戶。 │ │ │、陳連生之大雅鄉農會帳│ 陳連生於90年6月14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不清楚為何尚│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陽公司匯錢至其帳戶。李政泰雖稱是借款關係,惟無 │ │ │之90年1月3日存款條。 │ 法具體說明借貸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陳連生 │ │ │ │ 於本案偵訊時,經提示相關證人證詞後供稱:其並未 │ │ │ │ 借錢予李政泰,之前所為答辯均不實在等語。是陳連 │ │ │ │ 生無故收受李政泰上開190萬元,顯有問題(詳本署90 │ │ │ │ 年度偵字第9942號第52、57頁、第101頁、扣案編號7 │ │ │ │ 之3之左列帳戶存摺、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一│ │ │ │ 第154至156頁)。 │ ├──┼───────────┼─────────────────────────┤ │22 │臺中縣調查站於89年6月1│扣得尚陽公司會計憑證16頁(詳本署90年度偵字第9942號 │ │ │日在萬達公司、甸懋公司│卷第115頁、扣案編號九之二證物)。足以證明李政泰實際│ │ │位於臺中市○○路000號 │掌控尚陽公司之事實。 │ │ │辦公處所查扣之證物。 │ │ ├──┼───────────┼─────────────────────────┤ │23 │扣案之陳連生所持有之扣│陳連生持有該工程行大小章、存摺。足以證明陳連生和工│ │ │案編號7之7弘國工程行臺│程有相當關係。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存摺及扣案編號7之10之 │ │ │ │弘國工程行大小章。 │ │ ├──┼───────────┼─────────────────────────┤ │24 │扣案之編號九之一費用驗│李青珊製作之萬達公司帳冊及所附單據。 │ │ │收請准單。 │ │ ├──┼───────────┼─────────────────────────┤ │25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林鴻文於89年1月17日簽請依據陳連生│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現場勘查建議辦理左列工程。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2、技士賴輝進於89年1月19日上午9時52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1月20日上午9時 │ │ │ │ 40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萬達、尚陽 │ │ │ │ 、泓城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2月1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減價後得 │ │ │ │ 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2月15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4月6日驗收。 │ ├──┼───────────┼─────────────────────────┤ │26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林鴻文於89年1月20日簽請依據陳連生│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現場勘查建議辦理左列工程。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2、技士賴輝進於89年1月29日上午8時48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1月29日上午11時│ │ │ │ 45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萬達、尚陽 │ │ │ │ 、泓城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2月10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2月22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6月1日驗收。 │ ├──┼───────────┼─────────────────────────┤ │27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葉慶隆於89年3月8日簽請依據陳連生 │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建議及上楓村88年3月5日雅鄉楓村字第004號查報表、│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大雅鄉公所88年11月19日雅鄉建字第23841號函等辦理│ │ │ │ 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3月13日上午8時35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3月14日中午12時│ │ │ │ 15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萬達、尚陽 │ │ │ │ 、泓城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3月24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3月31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7月6日驗收。 │ ├──┼───────────┼─────────────────────────┤ │28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4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40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0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由萬達、世 │ │ │ │ 隆、源柏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萬達、威程、源│ │ │ │ 博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28日驗收。 │ ├──┼───────────┼─────────────────────────┤ │29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5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35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0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由萬達、世 │ │ │ │ 隆、源柏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萬達、威程、源│ │ │ │ 博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5日驗收。 │ ├──┼───────────┼─────────────────────────┤ │30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6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41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0分許,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由萬達、世 │ │ │ │ 隆、源柏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萬達、威程、源│ │ │ │ 博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萬達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21日驗收。 │ ├──┼───────────┼─────────────────────────┤ │31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7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葉慶隆於89年5月24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5日上午8時25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 │ │ │ │ 由尚陽、萬里、育晉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尚陽│ │ │ │ 、萬里、世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12日代理鄉長和尚陽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7日驗收。 │ ├──┼───────────┼─────────────────────────┤ │32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8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葉慶隆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5日上午8時10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 │ │ │ │ 由尚陽、萬里、育晉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尚陽│ │ │ │ 、萬里、世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12日代理鄉長和尚陽簽立工程契約書│ │ │ │ 。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14日驗收。 │ ├──┼───────────┼─────────────────────────┤ │33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9工程 │1、大雅鄉公所技士葉慶隆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6分許,製作左列工│ │ │ │ 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15 │ │ │ │ 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原批示由 │ │ │ │ 尚陽、萬里、育晉公司3家參加比價,復更改由尚陽、│ │ │ │ 萬里、世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12日代理鄉長和尚陽公司簽立工程契│ │ │ │ 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14日驗收。 │ ├──┼───────────┼─────────────────────────┤ │34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0工程│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4時45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2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 │ │ │ │ 尚陽、萬達、漢唐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尚陽公司簽立工程契 │ │ │ │ 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6日驗收。 │ ├──┼───────────┼─────────────────────────┤ │35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1工程│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51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2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 │ │ │ │ 尚陽、萬達、漢唐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尚陽公司簽立工程契 │ │ │ │ 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10月20日驗收。 │ ├──┼───────────┼─────────────────────────┤ │36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2工程│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49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15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 │ │ │ │ 尚陽、萬達、漢唐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尚陽公司簽立工程契 │ │ │ │ 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28日驗收。 │ ├──┼───────────┼─────────────────────────┤ │37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3工程│1、大雅鄉公所技士李春毅於89年5月23日簽請依據行政院│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農業委員會89年3月20日(89)農林字第890113667號函 │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5月24日下午2時47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5月25日下午2時 │ │ │ │ 2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 │ │ │ │ 尚陽、萬達、漢唐宇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主持開標,由尚陽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6月9日代理鄉長和尚陽公司簽立工程契 │ │ │ │ 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9月7日驗收。 │ ├──┼───────────┼─────────────────────────┤ │38 │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4工程│1、大雅鄉公所技士林盟峻於89年9月22日簽請依據李玲珍│ │ │函稿、簽呈、發包、契約│ 代表現場勘查建議及89年6月2日(89)雅鄉雅村字第038│ │ │、施工驗收結算等資料。│ 號等查報表辦理左列工程。 │ │ │ │2、技士賴輝進於89年9月28日上午9時10分許,製作左列 │ │ │ │ 工程之招標發包簽呈,張敏恭於89年9月29日下午2時 │ │ │ │ 50分許,在該簽呈上蓋鄉長之授權章(甲章),批示由 │ │ │ │ 尚陽、萬達、威程公司3家參加比價。 │ │ │ │3、張敏恭於89年10月13日主持開標,由萬達公司得標。 │ │ │ │4、張敏恭於89年10月20日代理鄉長和萬達公司簽立工程 │ │ │ │ 契約書。 │ │ │ │5、左列工程於89年12月30日驗收。 │ ├──┼───────────┼─────────────────────────┤ │39 │附表一所示工程之押標金│李政泰以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支票充當附表一所示工程之投│ │ │支票號碼、押標金支票所│標廠商押標金(詳本署101年度偵續字第455號卷二第9頁) │ │ │屬銀行、支票購買日期、│。張敏恭於89年5月30日同時主持附表一編號4至13所示之│ │ │領回押標金之流向。 │10件工程開標,李政泰借牌投標之廠商無人到場、兼之押│ │ │ │標金支票有連號關係、投標文件之筆跡又有異常關聯,張│ │ │ │敏恭仍決標予李政泰之公司,顯見其有圖利李政泰之犯意│ │ │ │。 │ ├──┼───────────┼─────────────────────────┤ │40 │扣案之附表一之14件工程│1、左列工程均由李政泰實際負責之萬達公司、尚陽公司 │ │ │契約書、投標紀錄、發包│ 得標。 │ │ │簽呈、工程預算書、單價│2、附表一編號4至13之工程核定底價均為92萬元,李政泰│ │ │分析表、投標檢送文件、│ 最低以90萬8000元,最高以91萬5000元得標,李政泰 │ │ │領回押標金文件、施工說│ 之得標價核與底價相當接近。 │ │ │明書、照片、包商估價單│ │ │ │、工程結算書、投標廠商│ │ │ │撿送之資料。 │ │ ├──┼───────────┼─────────────────────────┤ │41 │扣案之源博公司、漢唐宇│李政泰以該等公司名義進行圍標之事實。 │ │ │公司、泓城公司、萬里公│ │ │ │司、萬達公司等證物。 │ │ └──┴───────────┴─────────────────────────┘ 起訴書附表一: ┌──┬───────┬──┬──┬──┬────┬────┬────┐ │編號│ │決標│得標│陪標│工程預算│核定底價│投標價額│ │ │ │日期│廠商│廠商│金額(新│(新臺幣│(新臺幣│ │ │ │ │ │ │臺幣) │) │) │ ├──┼───────┼──┼──┼──┼────┼────┼────┤ │1 │橫山村永和路六│89年│萬達│尚陽│280,080 │259,000 │250,000 │ │ │甲巷附近排水溝│2月1│ │泓城│元 │元 │元 │ │ │改善工程 │日 │ │ │ │ │ │ ├──┼───────┼──┼──┼──┼────┼────┼────┤ │2 │橫山村中山路支│89年│萬達│尚陽│659,530 │600,000 │580,000 │ │ │線道路排水溝改│2月 │ │泓城│元 │元 │元 │ │ │善工程 │10日│ │ │ │ │ │ ├──┼───────┼──┼──┼──┼────┼────┼────┤ │3 │上楓村鳳鳴路 │89年│萬達│尚陽│460,000 │400,000 │395,000 │ │ │5-1號前排水溝 │3月 │ │泓城│元 │元 │元 │ │ │改善工程 │24日│ │ │ │ │ │ ├──┼───────┼──┼──┼──┼────┼────┼────┤ │4 │橫山村六甲巷附│89年│萬達│源博│928,300 │920,000 │910,000 │ │ │近排水溝改善工│5月 │ │威程│元 │元 │元 │ │ │程 │30日│ │ │ │ │ │ ├──┼───────┼──┼──┼──┼────┼────┼────┤ │5 │橫山村振興路道│同上│萬達│源博│931,100 │920,000 │915,000 │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威程│元 │元 │元 │ │ │程 │ │ │ │ │ │ │ ├──┼───────┼──┼──┼──┼────┼────┼────┤ │6 │橫山村中山三路│同上│萬達│源博│931,400 │920,000 │913,000 │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威程│元 │元 │元 │ │ │工程 │ │ │ │ │ │ │ ├──┼───────┼──┼──┼──┼────┼────┼────┤ │7 │秀山村秀山路道│同上│尚陽│世文│927,800 │920,000 │908,000 │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萬里│元 │元 │元 │ │ │程 │ │ │ │ │ │ │ ├──┼───────┼──┼──┼──┼────┼────┼────┤ │8 │秀山村秀山路道│同上│尚陽│世文│927,700 │920,000 │910,000 │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萬里│元 │元 │元 │ │ │程 │ │ │ │ │ │ │ ├──┼───────┼──┼──┼──┼────┼────┼────┤ │9 │秀山村和平路道│同上│尚陽│世文│929,000 │920,000 │913,000 │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萬里│元 │元 │元 │ │ │程 │ │ │ │ │ │ │ ├──┼───────┼──┼──┼──┼────┼────┼────┤ │10 │橫山村中山二路│同上│尚陽│漢唐│931,000 │920,000 │915,000 │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宇 │元 │元 │元 │ │ │工程 │ │ │萬達│ │ │ │ ├──┼───────┼──┼──┼──┼────┼────┼────┤ │11 │橫山村振興二路│同上│尚陽│漢唐│927,100 │920,000 │910,000 │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宇 │元 │元 │元 │ │ │工程 │ │ │萬達│ │ │ │ ├──┼───────┼──┼──┼──┼────┼────┼────┤ │12 │橫山村中山路道│同上│尚陽│漢唐│927,400 │920,000 │913,000 │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宇 │元 │元 │元 │ │ │程 │ │ │萬達│ │ │ │ │ │ │ │ │ │ │ │ │ ├──┼───────┼──┼──┼──┼────┼────┼────┤ │13 │橫山村中山一路│同上│尚陽│漢唐│931,400 │920,000 │910,000 │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宇 │元 │元 │元 │ │ │工程 │ │ │萬達│ │ │ │ ├──┼───────┼──┼──┼──┼────┼────┼────┤ │14 │中清路二段66巷│89年│萬達│尚陽│364,062 │360,000 │320,000 │ │ │等道路排水溝改│10月│ │威程│元 │元 │元 │ │ │善工程 │13日│ │ │ │ │ │ └──┴───────┴──┴──┴──┴────┴────┴────┘ 起訴書附表二:圖利李政泰之不法利益 ┌──┬───────┬──┬──┬────┬────┬────┬────┐ │編號│工程名稱 │決標│得標│核定底價│核定底價│投標價額│投標價額│ │ │ │日期│廠商│(新臺幣│百分之九│(新臺幣│與底價百│ │ │ │ │ │) │十金額 │) │分之九十│ │ │ │ │ │ │ │ │之差額(│ │ │ │ │ │ │ │ │即圖利金│ │ │ │ │ │ │ │ │額) │ ├──┼───────┼──┼──┼────┼────┼────┼────┤ │1 │橫山村永和路六│89年│萬達│259,000 │233,100 │250,000 │16,900元│ │ │甲巷附近排水溝│2月1│ │元 │元 │元 │ │ │ │改善工程 │日 │ │ │ │ │ │ ├──┼───────┼──┼──┼────┼────┼────┼────┤ │2 │橫山村中山路支│89年│萬達│600,000 │540,000 │580,000 │40,000元│ │ │線道路排水溝改│2月 │ │元 │元 │元 │ │ │ │善工程 │10日│ │ │ │ │ │ ├──┼───────┼──┼──┼────┼────┼────┼────┤ │3 │上楓村鳳鳴路5-│89年│萬達│400,000 │360,000 │395,000 │35,000元│ │ │1號前排水溝改 │3月 │ │元 │元 │元 │ │ │ │善工程 │24日│ │ │ │ │ │ ├──┼───────┼──┼──┼────┼────┼────┼────┤ │4 │橫山村六甲巷旁│89年│萬達│920,000 │828,000 │910,000 │82,000元│ │ │道路排水溝改善│5月 │ │元 │元 │元 │ │ │ │工程 │30日│ │ │ │ │ │ ├──┼───────┼──┼──┼────┼────┼────┼────┤ │5 │橫山村振興路道│同上│萬達│920,000 │828,000 │915,000 │87,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6 │橫山村中山三路│同上│萬達│920,000 │828,000 │913,000 │85,000元│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元 │元 │元 │ │ │ │工程 │ │ │ │ │ │ │ ├──┼───────┼──┼──┼────┼────┼────┼────┤ │7 │秀山村秀山路道│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08,000 │80,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8 │秀山村上山路道│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0,000 │82,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9 │秀山村和平路道│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3,000 │85,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10 │橫山村中山二路│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5,000 │87,000元│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元 │元 │元 │ │ │ │工程 │ │ │ │ │ │ │ ├──┼───────┼──┼──┼────┼────┼────┼────┤ │11 │橫山村振興路道│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0,000 │82,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12 │橫山村中山路道│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3,000 │85,000元│ │ │路排水溝改善工│ │ │元 │元 │元 │ │ │ │程 │ │ │ │ │ │ │ ├──┼───────┼──┼──┼────┼────┼────┼────┤ │13 │橫山村中山一路│同上│尚陽│920,000 │828,000 │910,000 │82,000元│ │ │道路排水溝改善│ │ │元 │元 │元 │ │ │ │工程 │ │ │ │ │ │ │ ├──┼───────┼──┼──┼────┼────┼────┼────┤ │14 │中清路二段66巷│89年│萬達│360,000 │324,000 │320,000 │0元 │ │ │等道路排水溝改│10 │ │元 │元 │元 │ │ │ │善工程 │月13│ │ │ │ │ │ │ │ │日 │ │ │ │ │ │ ├──┼───────┼──┼──┼────┼────┼────┼────┤ │ │ │ │ │1081萬90│973萬710│1066萬20│92萬8900│ │總計│ │ │ │00元 │0元 │00元 │元 │ │ │ │ │ │ │ │ │ │ └──┴───────┴──┴──┴────┴────┴────┴────┘

